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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修法 規範學術機構長期佔有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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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十日電)台灣國立台灣大學人類系自西元一九八零年挖掘卑南史前古物,長期保有古物二十多年,未依規定移轉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保存;教育部表示將建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訂相關條文規範,以免未來再有類似情況發生。

教育部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規定,採掘機構應於採得古物後六個月內,將採掘紀錄、所得古物,連同報告書報送教育部核備,但台大至今未依照這項規定辦理。

教育部表示,研究期限應視遺址規模、遺跡多寡、經費、發掘期限長短和難易程度等因素而定,以中國大陸為例,挖掘六個月內轉移,三年內必須發表報告,美國則是五年至二十年。

教育部又表示,文資法也規定採掘所得的古物,由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但為學術研究需要,得准由原採掘的學術機構暫行保管,所謂「暫行保管」雖沒有明確定義,但發掘單位不應以學術研究為名,長期不遵守主管機關的指示以及相關規定。

目前各古物發掘單位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申請古物採掘執照挖掘遺址,挖掘後卻又不認為出土古物為古物,也不遵守相關規定,教育部將建請文建會重新修訂文資法相關條文,或訂定相關子法及罰則以為因應,以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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