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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姿案 限週內提償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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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高嘉和、丁勻婷╱台北報導〕佳姿氧身館糾紛案,台北市勞工局昨天介入調查,已要求資方必須在一週內償付積欠的薪資或提出償還計畫,否則將處以六千至六萬元罰鍰,及5月16日召開勞資雙方協調會。

勞工局昨天前往佳姿總公司進行勞動檢查,根據向勞工局申訴的二十二位員工說法,5月9日負責人蔡純真口頭宣布,自5月10日起各門市暫停營業,對員工並未作任何安排,也未提出資遣及薪資償還計畫,勞工局依法去函資方,必須在一週內償還積欠薪資或提出償還計畫,否則將依法處以罰鍰。

勞工局表示,如果佳姿被認定歇業,還可以由勞保局墊付工資,但卡在一○一館仍有營業,較難認定為歇業,因此,最慘的狀況是幫員工打集體訴訟,員工則應做好自保手段,包括每天按時上班,即使分店停業,也要拍照蒐證,防止資方以無故曠職為由逃避應負責任。

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昨天也找了與佳姿合作的遠東商銀前來,因為加入會員除現金或信用卡付款,另一種是向遠東商銀辦理分期付款,消保官黃鈺生表示,遠東商銀目前只答應整理這類消費者人數及金額資料,再回報消保官,至於以信用卡付款者,依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如果公司倒閉可在九十天內持刷卡單向發卡銀行要求退錢,這部分同樣有疑義,仍待進一步釐清。

佳姿集團高階主管表示,蔡老師知道部分員工希望能拿到被積欠薪水的心情,萬一其他解決方案都不行,不排除先讓台北一○一館先歇業,才能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基金來償還員工薪資,但這是最後一步,佳姿正透過各種途徑來尋找更好的解決方案。

勞委會指出,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就可請求墊償積欠工資,並非事業單位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得全數歇業,才可以申請。

另外,佳姿負責人蔡純真是否應依「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限制出境,勞委會表示,若佳姿員工人數符合該法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及解雇人數,才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唯這部分經認定,尚未達到限制負責人出境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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