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70年後誰來接管我的房產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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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訊】 70年以後我的房屋產權由誰來接管,這不是一個庸人自擾的問題。房產買賣交易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著,有涉房產銷售的廣告在各類不同媒體上出現的頻率及其罕有的排場、大氣,凸顯出中國房地產商腦滿腸肥的現狀及對持久地腦滿腸肥未來的自信。在這些腦滿腸肥者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幾乎都會無一例外地且是底氣十足地要吼一嗓子,說它們賣的房子是“70年產權”。諸位隨便在北京市或者在其他哪個大城市的報攤上買份報紙,翻看一下其中極具財富霸氣的商品房銷售廣告,無不在廣告中專門強調“70年產權”說,《北京晚報》這幾天頭版就有這方面的出色表現。

當今中國社會可謂荒誕迭出,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尤其是貼近富人及貼近權力的領域,荒誕早已成了他們生活色彩的主調。商品房銷售70年產權說,是這種無窮無盡的荒誕大生態環境中的一物而已。買賣關係交易中,買受方的核心權利即天然權利,即是在支付了約定的對價後取得買受物的所有權。物的所有權的取得,無論取得方式有什麼不同,但完成取得後的所有權是永久性的。任何有涉不動產的非永久性權利,其只能是所有權這種永久性主權利的從權利。這種所有權權利的永久性的價值是全人類認同的普遍價值,自人類有交易現象以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國在基本法律形式方面,關於買賣關係中所遵循的價值在理論上也完全與上述文明人類所共持的普遍價值相吻合。但荒誕地執行本來正確的法律,早已成為這個社會的主流價值,這正是文明社會最為痛心卻最為無奈的局面。也有些人會驚詫地發問,既然從來都不正確地執行法律,那麼幹嘛還要興師動眾地去制訂這些法律呢?生存在中國的這個環境中,提出這樣的問題確是有些天真,這與喊問出:既然視人民如敝屣,從來都不打算真正地“為人民服務”,幹嘛還要整天喊著這個口號的問題無異。

那麼,“70年產權”的說法到底是官商合體者的地產商的信口開河呢,還是確有其法律依據呢?這裏可以肯定的是,“70年產權”說絕無基本法律依據。無論如何,現在在表面上已不再是那種“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時代,任何未經公開的“規定”是不具有法律的效力的。我們所能看到的法律中,憲法沒有這樣的精神,調整基本民事財產權益的《民法通則》沒有這樣的規定,城市房地產基本法律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城市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中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這樣一個荒誕的“規定”到底在哪里呢?

1990年5 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第55號令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這個檔中,關於70年後收回中國公民的房產的規定是非法的,令人不恥的是,這個胡亂厘定違憲規則的惡劣者又是我們的國務院。凡有涉公民基本財產權利及基本民事權利的法律調整問題,全國人大以外的當然包括國務院在內的任何主體都無權制定。憲法第62條、立法法第8 條及行政處罰等諸多基本法律中都對此有明確規定,但正是這個完全違反憲法及基本法律的檔,卻讓官商合體者鐵了心腸要在70年以後大規模的回收他們在70年前已經賣出去的房屋。

也許有人會說,開發商並不是法律專家, 他們哪里能弄清什麼法律的效力及層次問題,“70年產權”說中開發商者並無惡意。我們以昨天,即2005年5 月17日《北京晚報》頭版的廣告為例,請看這個廣告背後的陣勢:“投資商:明威集團,發展商:北京華之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築設計:新加坡山鼎建築師事務所,施工單位:北京城建集團,廣告策動:北京九典機構”,再加上《北京晚報》,總共是六大強勢團體,這些團體的背後,無不恃立著強有力的律師陣容,含律師陣容在內的七大團體,你說這七大團體中沒有一個團體瞭解現行中國的法律制度,你即使請我吃10個漢堡我都不會信服。

那麼,70年這個數位,在房產交易中到底是個什麼概念呢?大家知道,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而在中國,土地所有權是不得買賣的。在制度文明社會裏,不動產的完整所有權包括兩個最基本的權屬要素,即: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亦稱地上建築所有權),而在中國,由於所有權不得買賣,房屋買賣交易中, 買受人只能獲得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這個所有權也由兩個基本要素組成,即:一定期限的土地的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即房屋的所有權。由於土地的所有權不能買賣,那麼,如前所述,任何非所有權權益都不可能是永久性的,既然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那麼,立法者勢必要確定一個他們認可的數字,即房屋所占土地這種使用權從權利的年限,即前面提到的那個國務院55號令,是為70年一說的法律標誌性意義。

出現類似不斷的荒誕事件,這裏核心的痛,是我們主流社會憲法及基本法律思想的虛無。由於我們一直拒絕或者叫回避建立確保憲法有了作用的違憲審查機制,行業和部門甚至是一些有力的團體,肢解及惡意曲解法律法規的惡行比比皆是,其中, 尤以國務院為甚,(除了55號令外,它制定的有涉勞教制度的檔、有涉強制拆遷的檔及收容審查、暫住證制度的檔都是在全球惡名昭著)。肢解或惡意曲解的表現方式可謂花樣百出。肢解法律最露骨者如國土及房屋監管部門,這些本屬土地及房屋的法定監管部門,近年來對國家法律的粗暴踐踏已到了完全喪失理性的地步,最明顯如:買房公民買受房屋後,按照基本法律規定,國家必須給買受人核發兩個證書,即:《房屋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保證買受人獲得上述權屬證書本來是這些部門的法定職責,這個部門近年來卻完全變成了阻撓人們獲得土地使用證的無賴。你現在在北京買房,誰能獲得土地使用證?你去要,這些部門也似無賴般地就是不給你核發。著名維權人士、法籍華人華新民女士為改變這些土地監管部門赤裸裸違法的局面,業已進行了數年堅忍的鬥爭,房屋土管部門則公開耍流氓,就是不執行中國的法律。各地房土監管部門群起效尤,據我瞭解,除了一些極度貧困、邊遠地區外,發達地區的大城市現在基本上是清一色地耍賴拒絕給房屋買受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他們實際上已經淪為利益勢力團夥,這是何等的令人痛心及無奈的局面,更令人痛心的是,如此公開地、持久地、野蠻地戳害國家憲法及基本法律價值的行經,不但廣大房產買受人無能為力,這個國家制止這種暴行的力量又在哪里呢?這種現象的實質是什麼?正如我曾經在新華社《半月談》主辦的一次論談演講中提到的那樣,即:“這裏的本質是,官商合體者劫持了國家,然後以國家無窮的暴力資源來殘害私產擁有者”。這是需要我們警惕的!

所有權終於權利人的依法處分及所有權標的物的滅失。房產70年產權,70年後會是一種什麼樣的局面。70年後的政府,其所有雇員的所有工作就是從人民手中回收房屋?“70年產權”若真是一種法律的價值,那麼,70年後的中國地產商個個都將擠身于“世界財富五百強”的前列。而另一面是,70年後的所有中國人,要麼淪落街頭,要麼再掏錢購買自己或自己祖上已經買下的房產,竟然制定出違反自己國家的憲法、基本法律及人類普遍的道義文明的檔,這是何等的荒誕!但這卻是中國的國務院為人民謀劃的遠景。

幾年來,常常看到“70年產權”的售房廣告,沒有人去作計較,一則,感到這種危險畢竟離得很遠,另則,則總是覺得一些邪惡、荒誕及反文明的勢力去日不多,他們今日的惡行至70年時,早已成中國人記憶久遠的笑談。但幾乎每天都能看到這樣荒誕的廣告,不吐不快,故而成上。

2005年5月18日夜於北京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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