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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央行明令禁止在台灣地區兌換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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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為處理人民幣在台灣地區非法進行買賣、兌換等問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授權,發布「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明訂不可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人民幣交易。

為提供民眾往返兩岸時攜帶貨幣便利性,財政部在民國93年2月28日依據兩岸條例第38條第1項及第 4項規定授權,開放旅客得攜帶6000元以內人民幣現鈔進入台灣地區。

金管會指出,但兩岸尚未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民眾在限額內所攜帶進入台灣地區的人民幣現鈔,仍不得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

因此,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指出,訂定遵行辦法是讓違反規定的民眾被警察機關、檢調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獲時,在執行上於法有據。

金管會表示,遵行辦法明定兩岸在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前,大陸地區發行貨幣,得在兩岸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限額內,進出入台灣地區,但未經許可不可在台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違反規定並經警察機關、檢調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獲者,應移請海關依本條例第92條規定沒入。

有關對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管理問題,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已配合陸委會規劃管理機制,遵行辦法的發布施行是管理機制一環,主要在處理非法買賣、兌換問題。

金管會指出,人民幣管理的最終目標,仍須建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引導流入台灣地區的人民幣回流大陸地區,使兩岸經貿關係朝良性互動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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