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濤出賣了何種國家機密-中共密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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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訊】(大紀元記者田園報導)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家、詩人、記者師濤先生被中共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機密」的罪名判處十年徒刑。

  據師濤的朋友透露,此次判決中所謂「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機密」的罪名,不過是師濤在某新聞機構任職期間,報社向編輯和記者通報中宣部若干「不准報導」的命令。師濤對此作了筆記,並寫成文章對這種粗暴干涉新聞自由的行徑予以批評,並投稿到美國中文網站「民主論壇」上發表。

  據記者掌握的情況,師濤所在報社向其傳達的中共密件的確存在。但是,師濤供職的媒體,全都是遠遠沒有黨報重要的、地方性的「都市報」。作為一名非黨員的中級管理者,他不可能接觸得到任何「國家機密」。這是中共政權的保密制度的基本規定,也是一個路人皆知的常識。他所做的,僅是把領導的口頭傳達形諸于文字。

  師濤的獲罪,並非法院判決書上冠冕堂皇地書寫著的罪名,而是因為他是一位熱愛自由、疾惡如仇的公民——師濤在山西和湖南的新聞媒體工作期間,先後揭露了當地的若干腐敗案件,由此引起兩地的地方官員的怨恨,並命令安全部門捏造罪名對其進行「懲罰」。師濤一案據說即由山西和湖南兩地的國家安全局共同炮製。

  中共當局一定要給師濤入罪,與其說是羅織構線,不如說是被人揭穿了其黑社會行徑之后惱羞成怒的結果。比如說,近年來,中共中宣部打壓輿論手法日趨神秘。很多禁令不再發布書面文件,而是改用電話或者當面交代,口頭傳達的辦法。例如,中共在野時期機關報的報摘文集《歷史的先聲》以及去年茅于軾先生的新書都是這么被禁的。在中共這種日趨黑社會化的情況下,任何一點的泄漏,自然便會引起中共強力的反彈。師濤案便是一個明証。

  師濤案所涉及的中共密件,系指200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出的十一號文件。這裡將披露這份絕密文件的部分要點,以及中共對師濤的刑事判決書(部分)。

中共中辦,國辦十一號文件摘要

  4月20日,中國的宣傳部們緊急向各新聞單位傳達中辦和國辦的11號文件,內容是《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摘要如下:

一、關於當前形勢的分析

  (一)今年是「6.4」15週年,境外一些民運分子比較活躍,他們準備在「6.4」紀念日期間採取闖關行動,準備強行闖關;

  (二)關於自由化的問題,主要是否定共產黨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搞所謂的「民間學習」,還有一些敵對勢力把刑事案件政治化;

  (三)「法輪功」邪教分子搞破壞活動;

  (四)互聯網上各種有害信息的傳播;

  (五)群體事件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拆遷、上訪等方面;

  (六)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等渠道(印刷品、互聯網),拉攏青少年,或在學校裡開展學術活動、助學等等,搞非法活動;

  (七)香港問題。

  重點:「6.4」、 「法輪功」、 「群體事件」。

二、各級各部門要做好防範措施

  (一)堅決制止民運分子闖關入境;

  (二)嚴密防範各種活動;

  (三)嚴密防範敵對分子利用互聯網搞活動;

  (四)嚴密防範群體事件的發生;

  (五)嚴密防範「法輪功」邪教組織搞破壞;

  (六)嚴密防範重點部門和人員的安全;

  (七)嚴密防範一些影響安定團結的因素。

三、當前要狠抓的五項工作

  (一)堅持正確的理論和責任意識;

  (二)切實加強情報工作,掌握各種活動情況;

  (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有效地防範境外敵對分子的破壞,堅決不發任何和中央政策不一致的任何言論;

  (四)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防範控制工作;

  (五)減少群體性上訪。

  同時要注意境外民運分子與境內媒體個別編輯、記者的聯繫,一旦發現,立即報告。

附: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部分)

  (2005)長中刑一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師濤,化名「198964」,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山西省太原市軍安裡小區三號樓西單元102室。因涉嫌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於2004年11月2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現押長沙市看守所。

  委託辯護人佟文忠,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

  本院認為,被告人師濤為境外敵對分子通風報信,故意非法將其所知悉的屬於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危害國家安全,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師濤的行為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師濤辯解:「其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行為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中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師濤為境外非法提供的國家秘密已經國家保密局鑑定為絕密級國家秘密,其行為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故此辯解本院不予採納。其辯護人辯稱:「鑒於被告人師濤的行為並未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極其嚴重的危害後果和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經查,與事實相符,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師濤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其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歐陽華

審判員 柳志敢

代理審判員 謝紹平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書記員 黃實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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