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草:關於張林案件的最新報導和分析

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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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訊】(前言:此文寫於2005年6月4號—-六四事件16週年紀念日,由於某種原因,當時未發出給媒體。看到6月16日相關媒體上已經有關於張林案件的新聞報導之後,才決定將此文依原樣發表。根據6月17日向可靠消息來源再次核實,有關當局將張林的案件定於6月21日上午8:30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在此前一天6月16日有媒體報導說張林的案件將進行不公開審理,這個細節有誤,在此更正。)

自從2005年1月29日張林先生被捕以來,蚌埠市公安局有關官吏一直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不准張林先生與律師見面。最近情況急轉直下,在公安局於5月18日將此案移交至檢察院之後,蚌埠市檢察院以異乎尋常的高效率、高速度於5月23日將此案“檢察”完畢,並移交給了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種種交涉和努力,莫少平律師終於在6月1日上午8點40分至11點20分,第一次得以會見張林先生。通過這一次律師與張林先生會見的契機,張林先生的家屬才初次得以瞭解關於此案的某些信息,以及張林先生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遭受虐待的一些情況。有關報導要點如下:

一、張林先生被捕後迄今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已經經過兩次絕食抗議,每次持續兩天。第一次發生在2月15日,絕食的目的是抗議當局對他違法拘禁並延長對他的拘押期限;第二次發生在3月2日,絕食的目的是抗議當局非法剝奪了他的通信權利、閱讀權利和會見律師的權利,以及在牢房裡生存環境極端惡劣並遭受精神虐待和肉體虐待。

二、張林先生目前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內,與其他十八名被關押者共十九人被拘禁在一間20平方米的牢房裡,除去恭桶所佔據的空間,平均每個人的生存空間不足一平方米。現在時令已進入炎熱夏季,牢房裡潮濕悶熱,蚊蟲肆虐,臭氣熏天,這種環境已逼近靈長類生物的生存條件的極限。

三、2005年4月21日莫少平律師從北京來到蚌埠,與蚌埠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聯繫,要求會見張林先生時,國保支隊的有關辦案人員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律師與張林先生見面。但是,從目前已經送達法院的起訴書中的所有表述看來,當局是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對張林先生進行起訴的,起訴書中並無任何“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或“洩露國家機密”的罪名,所列舉的所謂“證據”皆是斷章取義於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這些作品完全是張林先生個人表達言論的一種方式,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式公民理所當然地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他的、與其他公民一樣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張林先生的作品從構思到寫作到發表,從來都是光明磊落、公心昭昭,其作品所討論的內容和觀點也都是“人人心中皆有,人人筆下皆無”的東西,略具中文閱讀能力的海內外華人或者外國人、外族人,人不分男女老幼,地不分東西南北,國不分歐美非亞,身不分高矮胖瘦,膚不分紅黃黑白,只要他(她)願意,現在隨時都可以打開互聯網查閱到張林先生的作品,其公開度和透明度猶如太陽和空氣,沒有任何秘密可言。由此可見,有關官吏的所謂“涉及國家機密”的說詞純粹是一塊順手扯來的遮羞布,一張假面鬼臉,其目的無非是用這一方便藉口來剝奪張林先生本該擁有的會見律師的權利,以方便他們對張林先生進行身心迫害和虐待。張林先生的部份讀者倒是有一個疑問:張林先生似乎曾在作品中暗示過某些居廟堂之高的統治者智商偏低像群老年癡呆症患者,難道是這一條一不小心洩露了“國家機密”?

四、有關當局一方面在公安機關偵察案件階段拖延拘押時間並剝奪張林先生會見律師的權利,另一方面在5月18日公安機關將此案移交給檢察院之後,卻表現出了極不正常的、出奇的“高效率”,而且在這“高效率”的陰謀和陰影下,又一次故意剝奪了張林先生會見律師的權利。檢察院接手這個案件後,曾於5月20日派員到第一看守所告知張林先生:“你的案件已經從公安局轉移到我們檢察院了,現在已經進入了案件檢察階段,在此階段你有聘請律師的權利”。但是,當張林先生要求檢察院通知他的太太並通過太太聯繫律師時,該員卻說:“那是你自己的事,你自己想辦法,我不管”;“(你要有能耐就)讓看守所的人(去為你跑腿辦事)去通知你的太太和律師”。蒼天在上,請問天下哪有這樣的混帳道理?張林先生他一個似海深牢中的完全失去自由的人,生不如死,已被剝奪了寫信、寫明信片、打電話等所有的通訊權利,他如何有途徑、有辦法去通知家人呢?難道他有託夢傳信的本事不成?難道他有武俠玄幻小說中千里密語傳音的本事不成?至於“(你要有能耐就)讓看守所的人(去為你跑腿辦事)去通知你的太太和律師”的話更是荒唐之極。看守所隸屬於公安局,公安局隸屬於某當局,某當局的某些人視張林先生為草芥、為仇寇,慾置之於死地而後快,恨不得立馬私刑斃其於杖下,又怎麼會去為他跑腿辦事?再說看守所方面理直氣壯、冠冕堂皇的一句託詞信手即可拈來:“你的案子已移交給了檢察院,關俺何事?”,可歎他張林先生虎落平陽被犬欺,龍擱淺灘遭蝦戲,兩個歹人一條奸計就如此“輕巧”地剝奪了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位堂堂公民本該擁有的會見律師的權利;可憐他張林先生雖心憂天下,但身無分文,更無媚顏軟骨去拿出大把鈔票、黃白之物來買通黑獄酷吏為他跑腿辦事去向律師通風向家人報信。張林先生曾多次在放風時間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使反映情況,那位檢察使總是搖頭擺手拒絕交談,最後竟然發展到了那位檢察使一見到張林先生就扭頭轉身小跑、落荒而去的可笑地步。由此可見,公安機關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強行地剝奪了張林先生在案件偵察階段會見律師的權利;檢察機關則以“那是你自己的事,你自己想辦法,我不管”為由“巧妙”地剝奪了張林先生在案件檢察階段會見律師的權利,前者是霸王硬上弓,後者是太極障眼法,這一切乃是出於某位當局者極其“聰明”的設計。但是,只怕是古語極其容易被反覆驗證:“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等到天理昭然、正義重回人間的那一天,不知那位聰明人將向何處遁其污穢的內心和形體!

五、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於5月18日接手此案,於5月23日即將此案移交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後只在檢察院停留7天時間,在這7天當中,還有兩天是法定週末雙休日,亦即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只用五個工作日就將此案“檢察”完畢。如此極不正常的“高效率”與公安機關將張林先生羈押拖延長達四個月零二十天的作法形成了鮮明對比,令人不得不深省其背後的貓膩,以及貓膩中隱藏的陰影和陰謀。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檢察院對案件有長達一個月至一個半月的審查期限,在此期限內,檢察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證據不充分,有兩次機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察,每次補充偵察的期限為一個月。在審查起訴期內,檢察院“應當”(也就是“必須”,這是檢察院不容推卸的責任和義務)徵求案件當事人的辯護律師的意見和建議。但是蚌埠市檢察院僅僅在五個工作日內就將此案“檢察”完畢並移交法院提請訴訟,而且沒有以任何形式告之張林先生的家人和律師。正如前文第四項所述,這一作法顯然是預設陰謀,精心構作詭計,公然違背法律程序,刻意剝奪張林先生在案件檢察階段會見律師的權利的行為,凡有基本是非觀念和略具良知的人都看得出來,這種行為不僅違法亂紀而且卑鄙、下作、齷齪。張林先生的家屬和律師都認為,蚌埠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地市級司法機關,絕不會無知到不知道自己責任和義務的程度。他們將保留追究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執法犯法、公然故意枉法、藐視和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的違法行為的權利。

六、張林先生的辯護人莫少平律師於6月1日下午前往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與有關法官進行了溝通和交流,在交換意見和建議的過程當中,有關法官表示此案可能不會公開審理。但是莫少平律師依法據理力爭,向法官表示此案不涉及“國家機密”,應當公開審理。其理由是,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指控張林先生的罪名是“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所謂“煽動”不言而喻就是“公開講話,想讓公眾知道”的意思,既然如此就無任何機密可言,不論張林先生的主觀動機還是由此引發的客觀效果都是公開的、透明的,任何一個略具常識和理性的人都知道這其中不可能有甚麼不可告人的秘密。在此案的卷宗當中也沒有一件是經由國家保密機關鑑定過並認定為“機密文件”的文件,所以此案應該而且必須依法進行公開審理。張林先生的家屬也認為檢察院是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對張林先生進行起訴,起訴書中並無任何“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或“洩露國家機密”的罪名,所列舉的所謂“證據”皆是斷章取義於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這些作品完全是張林先生個人表達言論的一種方式,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式公民理所當然地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其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張林先生的作品從構思到寫作到發表,從來都是光明磊落、公心昭昭,其作品所討論的內容和觀點也都是“人人心中皆有,人人筆下皆無”的東西,略具中文閱讀能力的海內外華人或者外國人、外族人,人不分男女老幼,地不分東西南北,國不分歐美非亞,身不分高矮胖瘦,膚不分紅黃黑白,只要他(她)願意,現在隨時都可以打開互聯網查閱到張林先生的作品,其公開度和透明度猶如太陽和空氣,沒有任何秘密可言。(這段話在前文第三項中已經表述過,用以反駁公安機關“涉及國家機密,不准會見律師”的謬論,在此再次重複引用,用以反對法院企圖將此案不公開審理的預謀。)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若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企圖對此案進行不公開審理的話,那將是一種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在此案的公安機關偵察階段和檢察機關審查階段,當事人張林先生已經兩次被枉法剝奪了會見律師的正當權利,現在案件已經進入了法院審理階段,張林先生本人、張林先生的辯護人莫少平律師、張林先生的家屬向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張林先生的讀者群強烈呼籲,敬請你們在最近一段時間內以各種可能的方式關注此案,敦促當局對此案進行公開、公正的審理,放棄暗箱操作的預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個基本常識,“三個代表理論” 的創始者、已經退休的江澤民先生在位時也曾經多次公開說過:“吏治的腐敗是中國社會最大的腐敗”。希望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真正恪守中國憲法,遵守法律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公開、公正地審理此案,不要做出違背法律、讓人民痛心失望、讓江澤民先生也失望的不智之舉。

七、莫少平律師作為一位中國著名的法律學者、資深律師,從法理出發對張林先生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進行了深入分析,認為該項指控不能成立。張林先生的家屬從樸素的理性認識和基本常識出發參與了討論,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結論。雙方的論點論據概括如下:

1、中國憲法明確地賦予了中國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中國憲法在國際社會中受到了並且正在受到相當程度的尊重,“言論自由”這一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在所有的法制國家和文明社會裏受到了最廣泛的認可。如果中國法律體系裡,在除憲法之外的其它具體的法律或法規中有與憲法相矛盾的條款,即可視之為惡法,以法理應當立即將之廢除;

2、中國已經加入了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21項國際人權公約,並且正在積極研究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問題,亦即上述已經加入了的21項國際人權公約已經成為中國的“內法”,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法官、律師隨時可以引用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款作為法律依據。而言論自由正是各項人權中最基本的人權,如果中國的法院置國際人權公約和本國的憲法於不顧,執意要以文字設獄、以言論治罪的話,豈不是對國際人權公約和本國法律體系的肆意踐踏和蔑視嗎?中國政府近幾年來一再聲稱“現在是中國人權記錄最好的時期”,眾所周知,擁有用語言交流信息、思想的能力是人類區別於其它動物的最根本的特徵,因而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人權中最基本的人權,如果中國公民現在連人權中最基本的人權——言論自由的權利——都沒有,並且動輒因言獲罪的話,那麼其它各項人權豈能得到任何保障呢?所謂“現在是中國人權記錄最好的時期”豈不是癡人說夢、意淫和褻瀆那些國際人權公約嗎?我們堂堂中華的國家尊嚴、國家信譽和國際形象豈不由此遭受嚴重損害嗎?

3、所謂“言論自由”,不言而喻意味著公民有以各種方式自由表達言論的權利,所謂“各種方式”就是說老百姓個人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愛好或者特長來選擇自己表達言論的方式、方法。比如,有人選擇穿著血紅外套的方式來提醒他人關注血液病患者;有人明明會說話卻在街頭使用手語與別人交談,用這種方式來表達他對聾啞人的同情和關愛;有人從頭到腳套上一個透明的巨大避孕套模型在街頭晃悠,用這種方式來宣傳某黨的計劃生育政策;有人在12月25日聖誕節或者6月1日兒童節把自己打扮成聖誕老人走向街頭向孩子們發糖果,用這種方式來表達他喜愛孩子的心情;有人在街頭公開焚燒某個他所憎惡的偶像、照片或者偶像的替代品,用這種方式來向公眾表達他的觀點;有人在美國的街頭焚燒星條旗,用這種方式來表達他對美國某項政策失誤的不滿……。凡此種種,從本質上說都是表達言論的各種不同的方式,其中並無一條是違法的,因為他有言論自由和選擇表達方式的自由,文明社會的法律賦予了他享有這種權利。

4、同樣道理,張林先生身為獨立中文作家,他有發表言論的權利,也有選擇“在網絡媒體上發表作品”這種表達方式的權利,很顯然,他的如上權利理所當然地應該受到中國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5、張林先生的作品全部在海外媒體上發表,亦即該事件的發生地在境外,中國的地方法院用中國的某些法律條款,來審理在中國境外發生的事件,顯然於法理、情理、常識上都講不通,況且中國境內的網民若只是個人閱讀海外網站,並不違背中國目前的法律。

6、哲人伏爾泰曾說過一句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堅決捍衛你發表自己觀點的權利”,這句話所表達出的精神和理念,已經成為各文明法治國家立法保護言論自由的一條基本原則,並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顯然中國憲法中“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也同樣遵循這一基本原則,某些當局者如果僅僅由於個人或者小團體不贊同別人的觀點就違背這一基本原則,給別人定罪並剝奪他發表言論的權利,顯然就是一種違背中國憲法的行為。張林先生的案件正是屬於這種情況

7、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張林先生的罪名是“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列舉的“證據”選自張林先生二百多篇文章中的六篇文章和另外一篇接受電台採訪的談話,總共只有449個漢字。從40多萬字的作品當中精心挑選出449個字慾給作者定罪,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是古代“盲人摸象”兒童寓言故事的現代版。這種斷章取義、刻意羅織罪名來構建文字獄的作法,讓人彷彿回到了始皇贏政、洪武皇帝、乾隆皇帝、雍正皇帝的時代,完全違背了基本情理和現代司法精神。在此僅舉二例即可證其荒謬:例如“偉大的領袖、偉大的導師、偉大的統帥、偉大的舵手”毛澤東先生一生寫下了數量恢弘大觀的一系列作品,其代表作主要是〈毛澤東選集〉一至五卷,在第一卷的某篇文章裡,毛先生公然宣揚中國各省應該脫離中央政府,從中國版圖中獨立出來各自立國,如成立“安徽共和國”、“湖南共和國”、“廣東共和國”、“雲南共和國”、“台灣共和國”之類,如果不考慮作者的寫作背景、作者的出發點、毛氏系列著作的連貫性、該篇文章的整體性等等綜合因素,而是斷章取義,只是挑選出這篇文章中的若干句話慾加之罪的話,那麼當今的中國法官們將完全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給敬愛的毛主席他老人家定個“分裂國家罪”、“陰謀叛亂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等一大堆罪名,然後給他老人家判個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他老人家在天之靈恐怕也要被氣成個半身不遂或者大腦溢血;再比如鄧小平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曾經說過一句流傳甚廣的名言:“不管白貓黑貓,能抓到老鼠就是好貓”,如果僅僅單獨抽出鄧先生的只有十五個字的這句話進行分析的話,那麼此話極為錯誤和無知——難道一隻身患愛滋病、狂犬病、薩斯病並且最愛瘋咬主人的貓,只要它會抓老鼠就成了一只好貓了嗎?難道黃貓、花貓中就沒有好貓了嗎?同理可證,從張林先生的洋洋幾十萬字的作品中抽出449個字就要給他定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豈不是荒謬可笑之極嗎?

八、中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所定義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則給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預設了一系列的前提條件,並且這些一系列的預設的前提條件幾乎可以被釋法者和執法者任意擴大解釋和扭曲。因此前者(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被後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幾乎完全收回、抵消和剝奪,換句話說,從理論上講前者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的空間,可以被後者壓縮至零。因此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後者是明顯與前者相矛盾、相牴觸的一條違憲惡法。根據法理,如果在具體法律、法規中有與憲法相矛盾的條款,應以憲法為準。所以在張林先生一案中,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引用後者為法律依據對張林先生提出指控就是用違憲的法律條款企圖給他定罪,顯然是引用法律依據不當。希望國內外各界有識之士通過對此案的關注和監督,深入探討中國某些法律條款的弊端,並通過張林先生這一具體案例立即展開一場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違憲問題的討論,並積極參與,共同進行一次具有典範性和歷史意義的司法挑戰,最終推翻這條惡法。(關於“司法挑戰”的名詞解釋:“司法挑戰”是指在保持現有法律體系不變的前提下,從某一具體案例入手,對其相關法源、法理、法律條款的司法解釋等方面進行重新評價和分析,從而發現某些法律條款本身的不合理性或者司法解釋上的不合理性,最終達到重新釋法或者另外選擇法律依據或者推翻惡法的目的。)

九、依據中國現有的正在實行的憲法和法律,中國的國家政權每隔五年就要被合法地顛覆一次,因此可以說每一屆國家政權剛成立,從下一分鐘起它就必然處於將來一定會被顛覆的命運之中。由此可見,中國的每一屆國家政權都是臨時政權,它每時每刻都處在被別人醞釀著、計劃著、煽動著慾將其顛覆的狀態中,顛覆國家政權和建立新的國家政權並且將來該政權會被再次顛覆,乃是中國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一種合法的正常狀態。“顛覆國家政權”只是對這種現象的一個中性的正常表述,這一名詞本身並無是非功過之分。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一不成其為罪名的“罪名”來給中國公民定罪,顯然是違背法理和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的。在此也敬請海內外各屆人士對這一司法悖論現象進行深入思考和討論,也就此進行一次司法挑戰,大家共同從法學理論中找出某種方法和途徑來解決這一司法悖論。如果“扇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一違憲法律條款在現階段官方不願將其廢除的話,那麼根據“憲法優先”的原則,有關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利拒絕法官引用這一違憲法律條款給其定罪。希望各界人士向中國最高司法機關提出要求,讓其詳細、精確地解釋和界定言論自由和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二者的界線究竟在哪裏?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可操作性究竟在哪裏?如果在這一個問題上採用模糊其詞、自由心證、斷章取義、臆造證據的做法,那麼恐怕中國將會有八億以上的人口,因言獲罪陷身於牢獄中矣,整個中國豈不變成了一個巨大的牢獄國家、警察國家了嗎? 十、從另一方面分析,政黨和國家是兩個互不相干的獨立概念,反對某一政黨,或者反對某一政黨的某些政治主張,或者反對某一執政黨及該黨的某些做法,與反對國家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鄧小平先生曾多次說過並且在其著作中也白字黑字地寫過:“黨政要分開”;“黨政分開有利用於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建設”。如果在一個自稱擁有民主政體的國家裏,有公民反對某個政黨一黨獨大並長期霸佔和專有國家政權、實行專政和獨裁,這種反對顯然只是對該黨派團體的反對而不是對國家政權的反對,這種反對不僅不會危害國家政權而且會更有利於維護國家政權和國家的民主政體。如果把公民對該黨派團體的反對強行解釋成為“反對國家政權”顯然是張冠李戴、偷換概念的做法。如果把公民主張對某一黨派團體進行政治地位上的改變強行解釋成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並慾加之罪的話,也是同樣的無理和荒謬。法院對張林先生行將進行的審判正是處於這種無理和荒謬之中,天下有識之士心中自有公論。相信就連張林先生的敵人陣營中的某些有理性的人也會在心裏不得不贊同上述觀點,就像張林先生曾經引用過的一位著名作家的那句話所說的那樣:“那些罵我反對我的人,其實都在心裏為我供著一座碑”。

十一、預計張先生的案件將於2005年6月中旬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敬請各界人士關注此案或者屆時到庭旁聽,謝謝朋友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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