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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喊冤:時薪高於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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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被點名為打工黑薪商家的西式速食店和便利商店皆表示,目前門市僱用的計時員工,最低時薪均高於勞基法規定,並未違法。

台灣麥當勞公關經理陳家祥表示,勞基法規定基本時薪為66元,目前麥當勞每小時起薪為72元,所有計時員工依工讀時段與時數的差異,平均時薪為89.63元,其中開店和打烊等冷門時段,工讀生更是雙倍起薪。

陳家祥指出,若再加上計時員工每次上班可享有一餐免費員工餐飲,價值約100元,每工作4小時就有15分鐘的給薪休息時間,平均時薪已遠超出95元,給薪標準完全在法令標準之上。

摩斯漢堡副總林興郎則指出,該公司計時員工時薪雖在70元至75元間,但由於計時員工都可有免費供餐,平均時薪已超過80元。

林興郎指出,由於計時員工流動率高達180%至200%,他認為,計時員工給薪標準,並不適合比照正職員工的給薪標準。

統一超商則表示,雖然勞委會規定計時員工最低時薪為66元,但該公司整體計時員工時薪為72至73元,其中競爭較激烈的大台北地區工讀的員工,平均時薪均已超過80元。

該公司並訂定獎勵辦法,只要計時員工工時和正職員工一樣,每小時可加領1.24%的津貼,以每小時時薪75元計算,加了津貼時薪可領到93元,遠超出勞基法規定的水準。

全家便利商店表示,該公司日班計時員工平均時薪約66元至100元,大夜班平均時薪則為80元至150元,也已超出勞基法規定的最低時薪66元標準。

勞委會看法 每月工時若同正職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打工族時薪是否過低再度引發爭議,勞委會指出,被點名為打工10大「黑薪」商家的企業,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並沒有違法,但部分工時勞工若每月工時與正職者相同,月薪卻低於基本工資1萬5840元,雇主已違法。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當部分工時員工每月工讀時間與正職者一樣,每個月工時超過180小時,該部分工時員工的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萬5840元。

針對青年勞動95聯盟主張打工族最低時薪,必須以基本工資1萬5840元,扣除每月7天休假日,再加上無法享有的國定假日等權利,由現行最低時薪66元提高至95元。

勞動條件處認為若以青年勞動95聯盟計算標準,部分工時員工1個月只有4星期,1年只有12個月48星期,比正職勞工1年52星期整整少了4星期,約168小時工時。

該處指出,由於部分企業目前最高工時為1週48小時、最低有1週工時42小時,是否還適合一致地採1萬5840元基本工資計算最低時薪,有待商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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