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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規定╱未經核准登陸 最重罰2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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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針對中芯國際違法在大陸投資一案,陸委會官員表示,中芯在大陸違法投資的項目,在現行兩岸條例是屬於「禁止類」,政府限期停止仍不停止投資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中芯國際違法投資時,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仍未完成修法,因而仍適用舊有規定,只能處以行政罰(罰鍰 )。

官員表示,依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

依兩岸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未經核准從事一般類的投資或技術合作,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官員強調,若是未經核准從事禁止類的投資或技術合作,處罰更重,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規投資宏力半導體╱蔡瑞珍也擁有美國籍

〔記者歐祥義╱台北報導〕經濟部投審會指出,張汝京不是第一個遭懲處的美籍華人,宏力半導體董事長蔡瑞珍一樣是美國籍,但只要違法行為發生時在台灣有戶籍,均視為台灣人民,要接受台灣法律約束。

投審會在九十二年1月時,對幾宗大型違規赴中國投資案開罰,其中投資宏力半導體的誠宇創投與全球策略兩家國內創投公司,各被罰款一百萬元,目前這兩家公司均已撤資,宏力半導體董事長蔡瑞珍被罰二百萬元,大連勝利廣場董事長蔡寬民被罰二百萬元。

其中蔡瑞珍具有美國籍,投審會曾經約談蔡瑞珍,以蔡瑞珍在國內有住所,並曾經在台灣有戶籍,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均視為台灣地區人民,因此,決定對蔡瑞珍違規投資宏力半導體並擔任董事長一事開罰,蔡瑞珍不服處分提出行政訴訟,結果今年8月中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支持經濟部做法。

九十三年以來,投審會查察未經許可赴中國投資案件數近九百件,核定處分案件共有六百件,罰鍰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五百萬元。

徐建華因為擔任和艦科技董事長,在九十三年2月遭經濟部裁罰二百萬元,今年因和艦案案情擴大曾遭新竹檢方羈押,目前因為涉及聯電背信案交保候傳中。

今年3月投審會決定對張汝京違規赴中國投資中芯國際案,開出五百萬元罰單,創歷來處罰違規赴中國投資案最高罰款紀錄,官員說,不要輕忽政府執法決心,只要查到證據,開單告罰絕不會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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