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天水 :專制惡習害了林樟旺

楊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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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訊】 浙東的農民林樟旺,自己出錢,爲落後山區農民修路,未來預期的收益不過是未來一段時間裏,對那裏山民出村的貨物收取價值5%的抽頭。使用那裏土地的手續由當地村子集體辦理,合同上和事實上,林樟旺只是外來的投資者。

那條6 米寬(應爲兩米多寬)的機耕路快修好後,浙江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就出動警察警車,呼嘯進入山村,將作爲投資者林樟旺拘禁起來,後來轉爲逮捕,罪名是“非法佔用農用土地”。

目前案子已經進入起訴階段,林樟旺面臨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林樟旺真的犯罪了嗎?如果林樟旺真的佔用了一定數量的農用地,或者改變了一定數量農用地的用途,那麽他就是犯罪了。可是他使用的土地不是農用地,而是少量廢地荒地,也沒有改變用途,因爲機耕地的用途仍然屬於農用,同時他只是投資者,而真正使用那裏土地的是姚坑村全體村民,按照合同,使用那些土地的法律手續,也歸姚坑村依法申請辦理。

那麽很明顯的合法行爲,爲什麽被定罪呢?有人推理可能浙江龍泉警方處於利益驅動,需要辦案;有的認爲是當地的受益者,嫉妒投資者未來的收益,爲了本地私利,而利用警方,枉法爭奪利益。

原因應該是多重的。制度的、個人的、文化三個方面的原因,盤根錯節,一起生産了冤枉。

中國社會專制制度的普遍特徵的是:民衆對官府,下級對上級,中央對地方或者地方對中央,都缺少制衡力量。由於民衆對官府,沒有制約的權利,官府則任意妄爲,隨意侵權,不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天長日久,任意欺侮民衆而不用負責的現象則形成了一種鼓勵機制。比如九十年代,安徽北部一個鄉鎮公安、保安,就敢於將一個村民丁作明拘禁到鄉派出所,輪番毆打,極端殘忍,棍棒就打斷了幾根,直到將那個對鄉村幹部亂收費只表示一點異議的正直農民活活打死。

林樟旺案,制度方面的動因也應如此。林樟旺以及他的鄉親們,不享有制約當地官府的權利,無論官府如何傷害他們,他們也不能找到保護的途徑。這樣的制度前提下,作爲農民、居民、國民的林樟旺等,就是地方腐敗勢力的任意統治的物件,地方腐敗勢力可以隨意抓捕我們,可以隨意示意索賄,可以以交保證金或補辦土地使用證爲名,敲詐他們六萬錢財,當然他們也可以釋放他們,總之制度沒有作用,一切聽憑執法者的個人意志。

個人的因素,說的是專制制度下,人們普遍缺少法治觀念,普遍缺少對他們的自由、尊嚴、權利、利益的發自內心的尊重,人際中普遍流行的是拜物利教,將物利至上作爲信仰,也作爲言行之動力,爲了自己的物利趨炎附勢、爾虞我詐、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這樣的人心風氣之下,姚坑村有人爲了自己的利益,即爲了不兌現未來林樟旺的收益權,就暗中破壞利用他人之手,假借法律的名義,迫害林樟旺,也是大有可能的。

文化的因素,這裏說的是專制主義文化下,官僚機構或者個人,普遍侵犯民衆權益而不用負責,逐漸養成了傲慢自大的老爺意識、藐視人權與民權的霸主意識,漸漸這些意識淪落爲一種蔑視民衆的集體無意識,這樣的集體無意識,支配了官府,人人不自覺地相互仿效,以侵犯人權與民權爲能事,而不是爲上帝與民衆服務。

任何真正的宗教,都提倡悔改意識。但是專制主義文化以痞子意識爲內核,背棄天道與人道,逐漸養成惟我獨尊、惟我獨是、拒絕認錯的惡習。這種獨尊拒悔的意識同樣逐漸轉化爲集體無意識,支配了官場風氣。中國大陸官場很少有機構或者個人樂意認錯的,它們或他們很少有悔改意識,因爲老爺和霸主的意識始終是它們或他們的主流意識,由此而明明它們或他們知道自己錯了,也不肯表示悔改和認錯。

我們以爲林樟旺案件中,這種中國大陸官場的獨尊拒悔的集體無意識,造成他們很多主辦這個案件的官員或警官,明明很快發現自己錯了,也不樂意承認錯誤,釋放林樟旺,相反會固執己見,百般編造理由,甚至會說那些批評者是利用林案反黨反政府。專制主義文化之下,人們到處可以見到這樣的事實,即爲了掩蓋一個錯誤,官府或官員繼續犯下更多的錯誤,爲了替一個罪惡辯護,官府或官員會犯下更多的罪惡。

2005年8月20 日於南京東山

—— 原載《議報》第212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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