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美國幾種常見的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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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公司來到美國從事商業活動,謀求發展。然而,在美國開展商業運作通常都需要設立一個公司,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公司的運作受到許多美國法律的制約, 包括公司法和勞動法,外國人在美國經營還必須在很多方面受到美國移民法的制約。對於這些法律從開展商業運作之前就有所瞭解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以下先對某些不同公司的形式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美國的公司有多種形式,最常見的為C公司(C Corp), S 公司(S Corp), 和LLC,即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或 LLC)。以上各公司形式從不同程度上都對其投資者提供了有限責任的保護,即投資者的責任不超出其對公司的投資額,但在其他方面這些公司形式卻各有特點。在設立公司之前應當對不同的公司形式有所瞭解,尤其是他們的長處和短處,從而選擇最適合自己需要的公司形式。

C 公司是最常見,大家最熟悉的公司形式。C公司由股東擁有,股東選出公司的最高管理層為公司董事會,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通常是由董事會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C公司的主要優點包括公司的存續不受股東死亡或更換的影響,公司的所有權的轉讓可以較容易地通過股權的出售和轉讓得以實現,公司可以通過出售股權進行籌資,C公司董事會領導下的集中管理體制也常常作為此公司形式的一個優點。C公司的主要缺點是雙重稅收,即公司的利潤先作為公司的收入進行納稅,然後在分配給股東時又作為股東的收入再次納稅。

S公司從嚴格的角度來講不是一種獨立的公司形式,而是符合條件的C公司選擇的一種納稅形式。一旦做出此選擇,S公司的收入可以不繳公司所得稅而直接作為股東個人收入(pass through)納稅,類似合夥制的納稅方式。S公司具有C公司的優點,但S公司有某些特別要求,如公司股東不得超過100名,並且不得有外國股東等。由於這些局限,外國投資者來美國經營往往無法採用此形式。

LLC(有限責任公司)在美國是一種較新的公司形式,它既有C公司某些特點,又有合夥制的某些特點。它可以享受C公司有限責任的保護及合夥制的稅收待遇。 LLC的投資者被成為「成員,」LLC是由成員(Member)或成員指定的「經理」(Manager)來進行管理,成員之間簽訂的有關LLC管理的協議稱為「操作協議」(Operating Agreement),LLC不對公司的收入納稅,而是由公司的成員根據其在公司盈利和虧損的比例進行個人收入納稅,LLC的管理與C公司比較相對較靈活,對中小公司比較適用。與S公司不同,LLC的成員可以是美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但LLC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如公司的形式常不適合上市籌資的需求。另外,由於LLC在美國是一個較新的公司形式,有些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從而增加了公司運作的難度。

以上是幾種常見的公司形式的簡單介紹,到美國來投資經營的公司和個人可以對上述介紹的不同公司形式的特點和自己的需求進行比較,並諮詢律師以選擇適當的公司形式進行經營活動。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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