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雜志:官員何以屢殺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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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馬蒂爾德•木爾小姐和於連•索黑爾幽會之後,竟連續一星期不再理他,這使於連陷入了狂怒。這完全是傲慢的侯爵小姐對出身貧寒的他的輕蔑!於是,於連抓起一柄鋒利寶劍,沖進馬小姐的臥室,不由分說,向馬小姐的頭上砍去!

這是19世紀法國作家斯湯達的小說《紅與黑》裡一個經典鏡頭。如所周知,當然於連的寶劍並沒有砍下去,因為他是一個法國人。

但是在中國,情況就不同了。官員殺二奶的案例不少,看看新聞標題,“雲南昌寧縣委書記楊國瞿因殺情婦被免職刑拘”、“反貪局科長包養兩個情人雇兇殺害二奶母女”、“檢察官伙同三奶殺二奶一審判處三人極刑”,限於篇幅這裡只舉一個。據新華網報道,呼市公安局南地分局原局長樑冠中,因情人李秀清多次要求他離婚和自己結婚,為此兩人經常發生爭執,以至於樑冠中最後指使他人將李秀清扼死,並將李肢解埋藏。樑冠中一審被判處死刑。

這樣的故事,已經上演過很多次了,為什麼中外情人在屠刀面前結局不同,為什麼中國的情人遭遇困境時常常選擇決死一戰呢?

法國人於連顯然是因為在乎不同社會地位對人的尊嚴的影響,但他遇到的女人正好是尊重他的人格尊嚴的人,他們是兩個個人在解決自己的問題。而在樑局長和李女士這裡,雖然也是兩個個人在活動,但真正起作用的卻是他們身後的社會關系。

我國社會是一個主要以道德調節人際關系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首先是道德關系,人們首先用社會道德觀念去評價和衡量是非。然後人們在解決矛盾沖突時,也不習慣用法律手段,因為一旦用法律手段,就會在私人事件變成社會事件的同時,使當事人承受更大的道德壓力,而道德的調整則會他們面臨極大的風險 不僅僅會在公眾面前抬不起頭來,而且很可能會失去人生發展的許多機會。在中國人這裡,道德清白和事業成功往往緊密相連,要實現人生價值,必須保持好的名譽,這對許多人來說是比生命還要重要的。一個有婦之夫或者有夫之婦為了別人而離婚,雖然並不違法,但目前還暫時不符合中國社會多數人的道德準則;即使能夠依法與原配離婚、與所謂“第三者”結婚,也一定會在經受種種折磨特別是道德關系的調整後身心疲憊。為了保住自己的名譽、地位和家庭,通常情人們都會努力避免走上離婚的道路。不僅普通老百姓如此,而有權有勢的人因為身價高而更“愛惜羽毛”。很明顯,上述案件中的樑局長認為,如果李女士公開他道德上的污點,會使他失去仕途晉升的機會,那麼他只好要她的性命了。
的確,國人在男女關系的道德問題上一向是要求嚴格而苛刻的,雖然西方道德對中國產生影響已經百余年了,許多中國人在口頭上也已經十分讚成不幹預個人生活的觀念,在許多“文明”程度較高的大城市,人們也確實不那麼在乎了,但是,在骨子裡,國人還是相當普遍地關注他人在男女關系問題上的“品質”問題的。在官方文件裡,黨政官員在這一方面也受到了更嚴格的規范。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政幹部包二奶、通奸就要被處分。所以,即使是普通百姓也不願承受通奸的指控,因為如果被確認通奸,不僅可能要負法律責任,而且道德懲戒往往會更令人畏懼和難以承受。

不過,在我們社會的道德關系中,有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有的時候,雖然某個人的道德污點已經為其生活圈子中的人所熟知了,但是人們卻裝著不知道,官方及其配偶都會裝著不知道而不追究其道德責任,直到某種情況把事情鬧成社會性事件,才會讓當事人正式接受社會道德關系的調整。這是我國社會道德富有特點的一面,它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道德行為,一個突出的後果就是使許多人變得十分虛偽,我們為此還創造了一個成語:“滿口仁義道德,滿肚子男盜女娼”。上文的樑局長就是這樣的,也正是為了維護他虛偽的道德形象,才不惜雇兇殺人的。我們社會中這樣的人挺多的,最近一些年殺情人的案件經常發生,其中大多數是黨政機關官員。

也正是因為表明和事實之間存在著巨大落差,才使當事人在配偶之外找情人所冒的道德風險中潛藏了殺機。通常是在這種情人關系中自認為處於劣勢地位的人,會把私人關系社會化作為殺手,她(他)們知道,一旦使出這一殺手,他們的情人通常會在這種要挾面前屈服,他們不僅會勒索到想要的地位(保持情人地位或晉升為配偶),有時還可讓對方完全聽命於他們,甚至得到大量錢財以及其他物質。當然,也可能是魚死網破,同歸於盡。原山東省濟寧市的一位前副市長甚至多次跪在情人面前,而他的情人為了讓他受到更多的道德壓力,還把他的跪相拍成照片傳到網上。其實,這些情人的關系一旦由於一方受到脅迫而保持,他們實際上就已經不再是什麼“情人”,而是一種危險的控制和反控制的矛盾體,難免要發生兩敗俱傷的殘酷結局。

實際上,這是一個如何處理私人和社會之間關系的問題。

在中國社會,私人關系的處理往往非常隨意而不需要法律規范,自古以來我國私人關系的法律始終是既不豐富又不規范的,人們自然也就習慣於用非法律的、私人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直到現在,這種被稱為“私了”的方式,有些不僅仍被官方認可,而且還在一定范圍內繼續採用。如果私了能夠有效地解決問題,作為中國人處理人際關系的傳統方式,它的價值當然應該得到承認,只是可以承認和接受的“私了”應當是有選擇的。

在“私了”中,至少存在三種方式:一種是法律方式,就是當事人雙方自己對照法律來解決問題。比如在北京,官方即認可交通事故中的私了,當事人自己援引有關法律規定來解決矛盾,比通過執法機關來解決既快捷又有效。這是最好的“私了”方式。
還有一種是按照習俗和道德來解決矛盾的私了方式。比如在一些農村地區,一些民事糾紛(有時甚至是刑事案件),也會由當事人自己處理。也許他們運用的方式是不合法的,但當事人雙方都能夠接受,當地社會也能夠認可。這種私了方式雖然有些應當允許存在,但不應提倡,有的應加以規范,有的則應加以禁止。
第三種是完全非法、威脅和損害公眾利益的“私了”。上述樑冠中的例子屬於此種非法的“私了”。在非法“私了”方式橫行的地方就是“黑社會”。非法的私了風險大、成本高,對當事人和社會都十分危險。“私了主義”是中國社會關系中的一大痼疾,必須通過一系列縝密的制度來加以鏟除,官方應該採取一切手段阻止和打擊非法的“私了”。

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應當致力於消除根深蒂固的“私了”文化。對許多當事人來說,他們之所以選擇“私了”,常常是因為在我們思維方式中觀念的慣性,我們的血液裡始終保持著運用“私了”方式解決問題的沖動。這種融合著傳統江湖觀念的沖動,使我們難以建立起一個靠公認的規則運行的良性循環的社會。甚至即使在我們訴諸於法律的時候,還是會習慣性地去尋求非法律手段以解決問題,比如許多人即使來到了法院,首先想到的就是找關系、投門子,而不是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去解決問題;而且事實上,在我們這裡確實是用這樣的非法手段反而更容易解決問題。這種產生於小農社會的傳統是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和法治文化本身格格不入的。

同時,我們的社會必須努力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和道德評價的公正性,讓人們對社會道德會給予每一個人以理解和寬容抱有信心。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社會在調節人們的社會關系的時候,只有在人們相信法律的權威高於道德的權威、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普遍認可的時候,才會把自己交給法律。如果我們知道,一旦把自己交給了社會,我們不僅不會被公正對待,反而會使我們的人格尊嚴受到任意蹂躪,而且隨著名譽掃地,我們的生存也會面臨危機,那麼,也許把情人殺人滅口了,問題也就消除了,我們何不鋌而走險、去賭博一下呢?很明顯,想要樑冠中不繞開法律、自己動手把情人殺掉,社會就應當給予人們一個寬鬆的道德環境。

當然,當面臨情人要挾和情敵競爭的困境時,我們還是應當從容地計算一下非法行為的成本的。抱著僥幸心理,以為私人事件有可能永遠是私人事件,殺人行兇可以不敗露,這顯然是不可能的,不僅“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而且自己在心理上也很難承受風險的壓力。那麼,如果我們努力從道德迷霧走出來,把道德困境化為法律問題,恐怕不僅可以迅速擺脫困擾,將要付出的代價或許也只是與我們的錯誤行為相等值,而絕不會高於把情人和情敵置於死地的法律後果。 (《百姓》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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