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平:著名律師張星水的維權之路

李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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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訊】 張星水律師很忙,採訪過程中不斷有電話進來,接電話前他總不忘向筆者致歉。整理資料時,不小心打翻了桌上的茶水,他再次向筆者道歉,同時非常自然地向擦地的員工致謝。中午,他多次真誠地邀請員工一起便餐,和一些老闆僅僅做姿態完全不同。據筆者觀察,在張星水的領導下,京鼎律師事務所同仁上下一心,很有一股奮發向上的精神。

張星水非常謙虛,說話很有分寸,時常站在筆者的立場上考慮問題。而且非常細緻。對筆者的這一評價,張星水笑說:法律人嘛,職業習慣。

抉擇

其實,張星水是「半路出家」的法律人。他本科學的是物理,1991年考取中國政法大學,攻讀法律專業雙學位,即今天的法律碩士。1993年畢業後即成為職業律師。張星水的律師生涯,走過了中國律師由政府的附庸,向具有獨立精神的自由職業者轉化的全過程。從這個角度看,說他「半路出家」,著實委屈他了。

說起張星水人生的這一重大轉折,他表示主要得益於自己喜歡閱讀人物傳記的嗜好。大學期間,他閱讀了《林肯傳》等大量名人傳記,發現這些人有一個共同點:都具有法律教育和律師執業背景。他十分驚奇法律居然能解決很多社會問題,推動制度創新和社會進步。另外,由於他父親長期在公安和政法系統工作,他接觸過很多遭遇不公正對待的個案,對政府強大的管制力和公權力對公民私域的侵犯十分警惕和反感。因此他很嚮往成為一名仗義執言的律師,幫助那些遭受不幸或不公的弱者。

1999年,張星水考取了美國Temple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的國際合作項目。通過在兩校各一年的緊張學習,2000年,他獲得了Temple大學的法學碩士學位(LL.M)。2001年,張星水回國,發起成立了京鼎律師事務所。2003年,因為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優秀業績,他與其他六位中國大陸著名刑辯律師一起,被美國刑事律師協會(NACDL)聘請為榮譽會員。

維權經歷

1993年10月,張星水畢業分配到司法部中國律師事務中心工作。雖然他被安排在投資部,從事商務法律業務,但他沒有忘記自己選擇律師職業的初衷,當年就介入了轟動一時的北京圓明園藝術村案。張星水與袁紅冰等人一起,為被警察毆打的藝術村村長嚴正學呼籲正義,替他討還法律公道。

1994年,張星水受理了河南原陽一名老軍人委託的案件。派出所刑訊逼供,打死了老軍人的兒子。這次,張星水作為受害者的代理人,到河南原陽法院出庭,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張星水表示,看到民眾被公權力肆意傷害,一方面很憤怒,另一方面,覺得他們很可憐,很同情他們,很想幫他們做一些事。他說,自己當時是不自覺的,只是從技術層面出發處理案件。為了公正解決問題,張星水還利用自己的人脈關係,請河南省高級法院院長就該案做了批示。最終,幾名肇事警察都受到了刑事處罰。

之後,張星水承辦了許多涉及人權和弱勢群體的案件。例如,齊齊哈爾師範學院學生張巖,被工商部門駐北京站執法檢查站非法扣留期間非正常死亡案;中央美術學院女學生仇映虹離奇死亡案等。

張星水表示,之前雖然為維護公民權利做了不少工作,但真正將捍衛人權上升到自覺高度,卻是 2003年上半年以後的事了。這一年,他參與了孫大午案的辯護工作。十月,他與許志永合作成立了「陽光憲道研究中心」,後改名為「公民聯盟」。他們以該機構為依托,開展了一系列維權工作。例如,2004年的《南方都市報》案等。同年,他與浦志強一起,作為「公民維權網」案的代理人;2005年上半年,再與浦志強聯手,代理茅於軾先生維護出版自由權一案;與秦少華共同代理王怡「非法出版物」行政復議一案;參與蔡卓華宗教自由案;與劉路一起,為李建平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提供法律幫助;林樟旺案主辯律師。

張星水表示,林樟旺案在當下中國很有代表性,能夠說明很多問題。他詳細介紹了該案的情況。

林樟旺案的來龍去脈

浙江省龍泉縣姚坑村地處浙江西南邊陲的大山深處,土地貧瘠,交通極為閉塞。由於山高嶺深、山路崎嶇,姚坑村連條像樣的羊腸小道都沒有,民眾外出只能攀巖逶迤,買賣貨品全靠肩挑手提。自然民生維艱,生活水平與幾百年前的古人相仿。張星水表示,如果不是親眼所見,絕不會相信以經濟發達聞名的浙江省,會有如此貧窮落後的地方。

與所有生活於貧苦之中的人們一樣,姚坑村民對脫貧致富期盼嚮往之致。他們知道,要達到這一目的,必須首先解決交通問題。修築一條機耕路通向山外的多彩世界,是村民們多少年來夢寐以求的理想。用他們自己的話說:想路都快想瘋了!

由於基層政府無人問津,姚坑村民只得自力更生。他們曾集資十萬餘元,開鑿山路。但終因工程浩大、糜艱,僅勉強修了一百多米,就不得不半途而廢。於是,他們將目光轉向了外界,希望借助外力實現理想。

經多方努力,2004年1月18日,姚坑村民與鄰縣的梅善良、林樟旺等人簽定了《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合同甲方為姚坑村的二十多名村民代表,乙方由梅善良代表。合同約定,由乙方出資修造從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至龍泉市巖樟鄉姚坑自然村的機耕路,有關手續及補償等事宜,一概由甲方負責辦理。機耕路完工後,乙方通過在一定期限內對甲方出村物資收取一定費用的方式獲取投資回報。

施工期間,龍泉市林業主管部門曾多次來到施工現場,但從未表示過異議。2005年4月20日,就在機耕路修好,可以通行之時,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突然以涉嫌「非法佔用農地罪」之名,將出資幫助龍泉市巖樟鄉姚坑自然村修路的林樟旺等四人拘留。

與龍泉當局交鋒

通過對案情全面仔細地調查研究,張星水發現,當局不應對林樟旺案作刑事案件立案處理,而且林樟旺等人也不是承擔違法之嫌的責任主體。同時,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行政的嫌疑,違反了程序正義的司法原則。張星水認定,林樟旺等人的所作所為實質上是帶有扶貧性質、有利於姚坑村脫貧致富、有利於貧困山區經濟發展的投資合作行為。林樟旺案在自然村公用事業投資模式轉變,與法律保障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據此,張星水一方面通過中間人與地方當局交涉,希望他們遵守法律,還林樟旺等人清白,另一方面,與著名公民教育活動家周鴻陵等朋友一起,在北京舉行大規模「自然村公用事業投資模式暨法律保障研討會」。

與龍泉當局商議未果,張星水遂針鋒相對地為林樟旺等人做了無罪辯護。他不僅就事實與法律本身展開辯護,而且從刑法原理與法律制度深層次方面分析本案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從公用事業民營化的農村模式,農村、農民的困境和苦難,農民遭受的不公正的非國民待遇的政策歧視和法律壁壘等方面為當事人辯護。張星水的辯護詞洋洋二萬餘言,贏得了包括公訴人在內的一致尊敬。

在中國,法院不過是當局的打手,很少依據司法公正原則,獨立判案。林樟旺案作為一個在國際國內具有廣泛影響的案件,龍泉當局絕不可能允許林樟旺等人無罪獲釋,但眾目睽睽之下,枉法判決又不免遺笑天下,於是法庭折中判處林樟旺等人緩刑。對林樟旺等人而言,雖然不公平,但他們畢竟重新獲得了人身自由,在現實可能中已是最好的結果了。

林樟旺案的反思

張星水表示,通過這次實地調查,發現中國一些地區的農民比想像中還要貧苦得多。主要原因在於,苛捐雜稅多如牛毛。政府在制定法律時很少考慮農民的經濟承受力,地方政府與民爭利,毫不顧惜民生與民權。他坦承,現在才真正明白為什麼「苛政猛於虎」。

很多時候,執法部門受利益驅動,有惡意執法的不良傾向。張星水認為,前不久「汕尾流血事件」就是如此,林樟旺案也有極大的嫌疑;雖然中國近期立法很多,但並不必然表示法制的進步。相反,很多時候由於部門利益法制化,法的根本精神——公正受到極大傷害;儘管林樟旺案由法院判決,但真正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卻是政府。該案顯示,在中國,司法距離真正獨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張星水認為,由於政府權力不受監督與制約,政府自身利益無限膨脹,又缺乏談判機制與妥協精神,官民衝突將不斷增多、日趨激烈。群體性抗爭事件將成為中國近期社會的主要特徵之一。他對此十分憂慮。

對社會轉型的思考

張星水認為,中國將在危機中轉型,即直到危機無法解決時,進步與保守、自由與專制兩股力量才會最後攤牌。轉型有三種方式:談判、激烈對抗、衝突與妥協交織。他希望中國和平轉型,因為非理性方式不僅社會成本太高,而且會產生新的混世魔王。歷史經驗一再證明,非和平方式產生的政權比前政權更惡劣。他舉例說,中共打跑了國民黨,新政權卻比國民黨厲害一百倍。

他認為當代中國有三支應予關注的政治力量:理性的自由主義、正在崛起的健康的宗教團體、體制內的開明派。他希望所有這些力量能夠形成合力,通過和平、理性和建設性的方式,逐步消融中共的專制思維,幫助其逐步轉化為溫和、開明、民主的政黨。

簡評胡溫政權

張星水對胡溫親民務實的執政理念和利民政策均表示肯定,例如「以人為本」、「取消農業稅」等。他認為,「和諧社會」從理念上講比「三個代表」有進步,胡錦濤可能是中共黨內的改良派;溫家寶的特點是親民,體現於重視民意、體恤民情。他表示,重視民意實際上是希望贏得民眾的支持,體恤民情表現為在制定公共政策時與民眾的互動。從程序與實體兩方面看,溫家寶的作為讓人感到,他隱約有向西方民主制度過渡的善良意願。

2005年12月29日星期四於北京香山

──原載《動向》一月號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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