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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水米 消保會訂出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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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十七日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期因處理去年一期收購的發芽稻穀(泡水米),引發消保團體及社會各界疑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日前特別開會,訂出處理原則,不容有害稻穀魚目混珠販售,為消費者權益把關。

消保會針對農委會標售泡水米衍生的有關議題(諸如泡水米之處置,及不良庫存米流入市面業者魚目混珠等),在日前邀集農委會、衛生署、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及中華婦女消費者協會等召開研商會議,並做出處理原則。

一、外觀不佳已酸腐之稻穀,不論是否供作堆肥使用,應嚴密控管避免流出以食用米方式販售;外觀品質無異狀,但經檢驗出含黃麴毒素之稻穀,應予以銷毀。

二、供堆肥使用的泡水米,應依肥料管理法暨相關規定辦理;應予以銷毀泡水米,不論以焚毀或掩埋方式銷毀,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暨相關規定辦理,避免環境二次污染。

三、對未驗出含黃麴毒素的稻穀,供作加工或飼料使用,仍應依「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或「辦理稻米撥作飼料作業要點」規定落實辦理,且經長時間儲藏後才處理的稻米,應於標售作加工或飼料使用前,再做第二次黃麴毒素檢測,確保消費者健康無虞。

消保會說,未來凡遭黃麴毒素污染的災害稻米將被阻絕於食米市場外,消費者權益可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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