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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水米 消保会订出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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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二十七日电)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近期因处理去年一期收购的发芽稻谷(泡水米),引发消保团体及社会各界疑虑。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日前特别开会,订出处理原则,不容有害稻谷鱼目混珠贩售,为消费者权益把关。

消保会针对农委会标售泡水米衍生的有关议题(诸如泡水米之处置,及不良库存米流入市面业者鱼目混珠等),在日前邀集农委会、卫生署、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及中华妇女消费者协会等召开研商会议,并做出处理原则。

一、外观不佳已酸腐之稻谷,不论是否供作堆肥使用,应严密控管避免流出以食用米方式贩售;外观品质无异状,但经检验出含黄曲毒素之稻谷,应予以销毁。

二、供堆肥使用的泡水米,应依肥料管理法暨相关规定办理;应予以销毁泡水米,不论以焚毁或掩埋方式销毁,应依废弃物清理法暨相关规定办理,避免环境二次污染。

三、对未验出含黄曲毒素的稻谷,供作加工或饲料使用,仍应依“拨售米制品加工原料用米作业要点”或“办理稻米拨作饲料作业要点”规定落实办理,且经长时间储藏后才处理的稻米,应于标售作加工或饲料使用前,再做第二次黄曲毒素检测,确保消费者健康无虞。

消保会说,未来凡遭黄曲毒素污染的灾害稻米将被阻绝于食米市场外,消费者权益可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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