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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法 銀行放款恐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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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還錢的義務由債務人轉移至連帶保證人身上,可能不少人就會大嘆「為何是我?」銀行業者認為,不少民眾在擔任連帶保證人時認知不足,當發生債務人無力償債時,連帶保證人往往才驚覺自己揹了一身債,生活就此由彩色變為黑白。

一位銀行高階主管私下表示,如果可能的話,他會勸人不要幫人作保,畢竟在為人作保後,許多不可預期的因素,都可能打亂個人的理財計劃,甚至導致財產上的重大損失。

銀行表示,面對債款無法追回,銀行最在意的是確保債權,因此,除了一方面設法向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外,也會向連帶保證人進行諸如財產假扣押的動作,其實主要目的是希望債權得以保全,避免這筆債款最後成了呆帳。

至於立委指稱不少銀行跳過債務人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債的做法,銀行認為,銀行當然要以債務人為主要的追繳對象,但部分債務人的抵押品如果是廠房、動產等,可能有些銀行就會認為處分起來過程太過複雜冗長,為避免「夜長夢多」,先找連帶保證人確保債權再說。

但銀行另一位消金主管強調,以銀行的正規做法,除非債務人「刻意消失」或「根本拒絕還債」,否則銀行業者還是會以主要債務人為第一順位的償債對象。

有關金管會有意修訂銀行法12條之一及132條,確立銀行「違法」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債務的罰則,銀行認為,如此一來,銀行為降低風險,可能導致放款轉趨保守,屆時民眾貸款難度恐怕將增加,結果將最不利於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 有債躲不掉

所謂的「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相同債務債任,這是民法中所規定的「連帶債務未屢行前,全體債務人仍需負連帶責任。」

民間在簽訂保證契約時,可分為一般保證及連帶保證兩種;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最大差別就在於是否有「先訴抗辯權」,亦即先去起訴主債務人的權利。

當債務發生時,一般保證人可「先訴抗辯權」,要求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債務,但是,連帶保證人沒有這項權利;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相對地是拋棄了先訴抗辯權,必須直接對債務負責。

所以,當民眾在簽下為他人作保,決定在保證契約上簽名蓋章前,一定要睜大眼睛,仔細地瞧瞧,看看這簽的是「一般保證契約」,還是「連帶保證契約」;只要是在連帶保證下簽名,就等於已放棄「先訴抗辯權」,以後主債務人的債務成立時,很可能直接被催債,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債務責任。(記者高照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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