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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修法 银行放款恐紧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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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梁世煌/台北报导〕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还钱的义务由债务人转移至连带保证人身上,可能不少人就会大叹“为何是我?”银行业者认为,不少民众在担任连带保证人时认知不足,当发生债务人无力偿债时,连带保证人往往才惊觉自己背了一身债,生活就此由彩色变为黑白。

一位银行高阶主管私下表示,如果可能的话,他会劝人不要帮人作保,毕竟在为人作保后,许多不可预期的因素,都可能打乱个人的理财计划,甚至导致财产上的重大损失。

银行表示,面对债款无法追回,银行最在意的是确保债权,因此,除了一方面设法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外,也会向连带保证人进行诸如财产假扣押的动作,其实主要目的是希望债权得以保全,避免这笔债款最后成了呆账。

至于立委指称不少银行跳过债务人直接向连带保证人追债的做法,银行认为,银行当然要以债务人为主要的追缴对象,但部分债务人的抵押品如果是厂房、动产等,可能有些银行就会认为处分起来过程太过复杂冗长,为避免“夜长梦多”,先找连带保证人确保债权再说。

但银行另一位消金主管强调,以银行的正规做法,除非债务人“刻意消失”或“根本拒绝还债”,否则银行业者还是会以主要债务人为第一顺位的偿债对象。

有关金管会有意修订银行法12条之一及132条,确立银行“违法”向连带保证人追偿债务的罚则,银行认为,如此一来,银行为降低风险,可能导致放款转趋保守,届时民众贷款难度恐怕将增加,结果将最不利于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

连带保证人 有债躲不掉

所谓的“连带保证人”,应与主债务人负相同债务债任,这是民法中所规定的“连带债务未屡行前,全体债务人仍需负连带责任。”

民间在签订保证契约时,可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最大差别就在于是否有“先诉抗辩权”,亦即先去起诉主债务人的权利。

当债务发生时,一般保证人可“先诉抗辩权”,要求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债务,但是,连带保证人没有这项权利;换句话说,连带保证人相对地是抛弃了先诉抗辩权,必须直接对债务负责。

所以,当民众在签下为他人作保,决定在保证契约上签名盖章前,一定要睁大眼睛,仔细地瞧瞧,看看这签的是“一般保证契约”,还是“连带保证契约”;只要是在连带保证下签名,就等于已放弃“先诉抗辩权”,以后主债务人的债务成立时,很可能直接被催债,与主债务人负有相同的债务责任。(记者高照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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