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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保不了酒駕茫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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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酒駕肇事損失大,切記酒後莫駕車!

1名投保汽車險的楊姓男子酒駕撞死人,產險公司先理賠死者家屬270萬元,法院判酒駕的楊某要賠這筆錢給產險公司;另1名投保壽險的林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被不明車輛撞死,法院也以林某酒駕為由,判壽險公司不必理賠。

撞人、被撞 都不賠

判決指出,家住台南縣的楊姓男子,於94年1月7日清晨近6時,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南縣山上鄉南洲村時,不慎撞及1名鄭姓男子致死,由於楊某自小客有投保強制險與任意險,產險公司依強制險、任意險共理賠270萬元給死者家屬。

產險公司主張,楊某肇事後檢驗血液酒精濃度為69.30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0.346MG/L,警方在肇事後1小時為楊某測量酒測值為0.21MG/L,因酒精濃度的刑事鑑識科學有衰減值,每小時衰減值約0.08MG/L,兩者合計為0.29MG/L,也超過0.25MG/L法定標準,足證楊某酒駕無誤。

產險公司要求楊某理賠這筆金額,雖然楊某駁斥應以警方量測的0.21MG/L酒測值為準,但台南地院法官調查相關事證,認同產險公司主張,判楊某應賠270萬元給產險公司,該案可上訴二審。

另雲林縣1名保有人壽意外險的林姓男子,於91年2月中旬騎機車在嘉義縣某縣道上,遭不詳車輛撞倒、傷重致死,林某長子打官司要求壽險公司理賠200萬元人壽保險金。

不過,壽險公司調查指出,林某被撞送醫時,檢驗血液酒精濃度達309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1.545MG/L,遠超過0.25MG/L法定值甚多,因此主張林某騎機車時已呈迷醉狀態,無法正常操控車子,其死亡是酒後駕車所致,壽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結也認同壽險公司主張,判林某長子敗訴、其求償200萬元保險金無理由,但該案還可上訴三審。

小法典

▲投保汽車險的楊姓男子酒駕撞死人,產險公司先理賠死者家屬,再向楊某求償規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明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標準。如被保險人有上述酒駕撞死人情事,產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但產險公司可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楊某求償。

▲另投保壽險的林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被不明車輛撞死案,壽險公司是否需理賠?關鍵在於保險契約內容如何議定,由於林某投保契約內載明被保險人直接因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法令標準,以致身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因此壽險公司獲法院判決不必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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