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中國司法的現狀

馮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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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訊】(編者註:此文為馮正虎12月3日晚在日本《大紀元時報》社舉辦的中國司法現狀演講會上的演講稿。)

中國的行政、立法是在進步。我們去政府機關辦事看到公務員的笑臉、在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臉比過去更燦爛;我們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規在加速生產,到了每年12月4日法制教育的橫幅標語遍地掛滿。但是,司法沒有進步,除了法院大樓蓋得更氣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甚麼也沒有變,只不過增加了一些穿法袍的黨政官員而已,有些地方法院已淪落為地方行政部門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當斂財的幫兇,致使國家的統一法制分崩離析,褻瀆法院的尊嚴,詆譭法律的權威,社會正義與司法公正難以實現。司法不公正已成為中國社會的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公開的講話中也承認這個事實。

一、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

上海的司法公正嗎?上海有法律制度,但沒有法治;五顏六色的經濟繁榮、豪華氣派的高樓大廈遮掩著上海司法的落後。我近六年的親身經歷就是一個最好的見證。

如果我沒有親身經歷這一切,或許也無法接受這個最荒唐、最恥辱的事實:出版一本書而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發生在上海。上海市連法院都不講道理,不遵守憲法與法律,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就無法保障,這是一塊可以安居樂業的地方嗎?優惠的經濟政策、美好的承諾有甚麼用?沒有司法公正,其他人遲早也會遭受我的厄運,創業積累的資產一瞬間就會被剝奪,連人身自由都難保,受到非法行政的侵犯也無法得到司法救濟。

而且,這個冤案使我有機會親身經歷上海市大多數司法機關,可以作為一個社會科學的研究者實地觀察與研究上海行政與司法的現狀。自從馮正虎因《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一書編輯出版的事由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禁支隊拘留(2000年11月13日)後,馮正虎經歷的行政司法機關有: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監獄、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不包括信訪中共上海市委信訪辦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訪辦及內務司法委員會等相關機構。我親身體驗的結論:上海司法是不公正的,上海法院沒有公信力,上海法官才低膽大、公然蔑視法律。

我一人就獨佔4個冤假錯案,10個錯判,這是奇聞。這些案例都是簡單明瞭的。這些案例的審判,不是考核法官的審判能力,而是考核法官是否恪守法官的第一義務: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法律在上海僅是擺設品,實際起作用的是幫規,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上海的法院不僅製造冤案,而且還敢藐視法律,知錯不糾,無賴到底。在簡單的司法程序上也照樣制假,對抗法律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在我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官司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為挽回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敗局,不惜對抗法律,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無視坐牢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索性剝奪上訴人馮正虎的訴權,連做做樣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

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職工陳詢被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冤枉,坐牢400天後無罪釋放,嗣後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國家賠償,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應當7天內受理的,卻被拖至一年之久未作出立案與否的回覆,在受害者走訪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又向全國人大代表申訴後,上海法院才通知她已立案,但不肯出具書面的立案通知書,還要偷偷摸摸地拖延下去,要求法院的兄弟檢察院賠償實在太難。

上海的冤假錯案不少,而且冤得離奇,錯得荒誕。貪官污吏當道,上海就不會有安寧,也沒有司法公正,法官屈服淫威,就成了他們的家丁,充當他們非法聚財、迫害忠良之士的幫兇。

二、 分割國家法制統一的地方法院

中國的司法沒有獨立,但地方的法院已獨立於中央,可以為所欲為,聽命於地方的權勢者。

1、同一案件事實,蘭州贏官司青島判無期。

7年前,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喬紅霞與青島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下稱澳柯瑪公司)打了一場經濟糾紛官司,澳柯瑪公司敗訴。但是,在甘肅省兩級法院勝訴的喬紅霞卻被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中國青年報2003年12月17日曾作報導】

喬紅霞一案,由於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了不同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銷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將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此案審查起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兩次將此案退回青島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天津市檢察院二分院經審查後認為喬紅霞不構成犯罪,不應被起訴。2005年10月,天津市檢察院二分院第三次將此案退回到青島市公安局,喬紅霞也被送回青島市公安局羈押。時至今日,喬紅霞仍被關押在青島。

喬紅霞的辯護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許蘭亭律師說,在喬紅霞民事勝訴並執行完畢的情況下,就同一案件事實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是違反刑法精神的。本案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不是刑事詐騙犯罪。許律師還認為,喬紅霞是通過甘肅兩級法院審判並執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萬元的,如果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應當通過申訴再審來糾正,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強行追究刑事責任,把法院執行款當作贓款追回去。

這是國家法制統一已被地方權勢分割的典型案例。

2、同一部刑法,但各地方法院死刑遭濫用、同罪不同判。

2006年8月30日,由中國有影響力的公益律師事務所北京陳岳琴律師事務所主辦的「百名知名專家學者、資深律師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覆核權研討會」在北京舉行。一百名中國法學界專家學者呼籲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覆核權,減少因部份死刑核准權下放,導致地方法院濫用死刑和死刑適用標準嚴重不統一等司法不公問題。

中國1979年頒布的第一部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在1983年中國當局推出的「嚴打犯罪」運動期間,中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中規定,「殺人、強姦、搶劫等死刑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法學博士陳岳琴律師說,地方法院濫用死刑,以及適用標準嚴重不統一,已經對公民生命權利造成侵犯。她說,浙江麗水的王文達因為搶劫強姦三陪女,雖沒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卻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並立即處決。但同類型的重慶郎劍豪搶劫按摩女案僅被判13年有期徒刑。她指出,相似犯罪在不同地域遭遇的命運截然不同,充分折射出地方法院適用死刑標準嚴重不統一,以及濫用死刑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

中國是世界判處死刑和執行處決最多的國家之一。雖然具體數字無從得知,但人權活動人士估計,中國每年被處決的人達數千人。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幾十年中,法律法規的制定,法治的建設仍在進行之中。另外,司法界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急待提高。一些地方法院因為裁決水平,以及腐敗問題等而濫用死刑,導致2005年佘祥林「殺妻」案、聶樹斌「強姦殺人」案和胥敬祥「搶劫」案等冤案陸續曝光。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承認,2004年最高法院審結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共300件,被最高法院改判的達94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為24件。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法院組織法》作了修訂,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院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權。收回死刑覆核權之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一個出口、一個標準,會大量減少並控制死刑,杜絕因為各種因素導致的死刑的濫用。

3、地方法院已成為地方權勢者的司法機關,以權勢者的意願為審判標準。

地方權勢者控制法院,就可以為所欲為,以法律的名義刑罰堅守自己信念、揭發罪惡、不屈服的公民,掠奪公民財產,又對與權勢者勾結的貪官污吏、不法商人、黑社會人物提供司法保護,犯罪也可以不坐牢,即使坐牢也是擁有特權的犯人。這些地方法院是中國憲法法律的盲區,一直我行我素,既不公正,又沒有效率。在以官僚為本、沒有法律信念的這些地方法官的眼裡,最高人民法院是甚麼東西,也不過是比他們的法院僅高一級或幾級的機關單位而已,其他地區的法院更不算個東西,冒犯了又怎麼樣,管錢管人的本地黨政部門是不能得罪的,地方權勢者的意願或黨政機關的「潛規則」就是當地的最高法律,就是審判的依據。

三、 徇私枉法的法官、檢察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2006年8月26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執法檢查報告時說,少數法官、檢察官司法不公正,仍然是群眾關注的一個主要問題。

顧秀蓮表示,檢查發現,部份法官、檢察官司法能力不適應司法工作的要求,判斷事實、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處理申訴、調解矛盾能力不強,錯案時有發生。一些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意識淡薄,執法辦案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有些明顯的錯案不願糾正。少數法官、檢察官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辦案當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仍有發生,損害法官、檢察官隊伍的整體形象。

我認為徇私枉法有二種:一種是以司法權力謀取個人的經濟利益,這是少部份法官、檢察官的徇私枉法,但是這少部份已不是幾個人,其數量已足以毀壞整個法官、檢察官的威望,這種徇私枉法與中國時下官場盛行的腐敗風氣相關;另一種不是直接的權錢交易徇私枉法,法官、檢察官畏懼地方權勢者的有形或無形的壓力,為保全自己的司法職業或個人利益,而違背法律,製造冤假錯案,這種為虎作倀的司法行為也是徇私枉法,而且很普遍,這與中國的現行司法體制相關。

您可以在網上隨意查出關於這兩類徇私枉法的法官、檢察官。第一類徇私枉法的法官、檢察官被拘捕的報導在國內平面或網絡媒體上可以查到,國內報導已經很多。但是第二類徇私枉法的法官、檢察官國內很少報導,但各地層出不窮的冤假錯案,大量的申訴就可以知道第二類徇私枉法的法官、檢察官有多少,每個冤假錯案的後面就幾個徇私枉法的法官、檢察官。在海外的網絡媒體上也僅能查到知名的冤假錯案,極大部份冤假錯案都收藏在信訪辦的文件櫃裡。

四、 缺乏公信力的法院

1、 法官監守自盜,毀壞法院的權威。

社會學創始人愛爾裡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義最終的保障。」 法官的職業是神聖的,法官必須對社會公正負有不可推卻的責任,在西方民主社會裏法官審判時也會受到強權的壓力,但是既然您是選擇法官這個職業,您必須堅守法官的操守,為忠於法律奉獻,否則您可以選擇其他職業。

如果法官的素質低下,監守自盜、甚至背叛法律,法院這個地方還會講理與公正嗎?

2、 冤假錯案毀壞法院的公信力

中國最高法院院長肖揚2006年11月9在中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透露,從1998年以來的九年當中,全中國法院共受理五百三十萬多件,判決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六百二十萬多人。新華社報導說,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七十六萬人,佔百分之二十二,其中改判和發回重審十六萬件,占21.20%。而判決宣告無罪的41038人,占生效判決人數的0.66%。

中國法院刑事判決無罪者不到1% 是表明中國司法公正,還是不公正?

中國的律師楊在新認為,中國的律師不願意為刑事犯罪嫌疑人辯護,因在中國的司法制度下,法院難以糾正檢控方面的偏差。 在刑事辯護方面,往往律師的刑事辯護是走過場。很多律師都不敢做或儘量不做刑事辯護,得罪官方會遭受陷害。律師的指證也是相當困難的。律師調查收集的證據,法院往往不採納。中國法院有一個審判委員會,這些通常不擔任審判工作的官員卻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中國法院二審通常不開庭聆訊,幾乎不考慮上訴人的權利。 二審的目的就是要給當事人,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一個再審的機會。不公開庭審,實際上就是失去了糾錯的機會。所以,中國目前的改判率非常低是跟它二審的開庭率極其低有關,幾乎二審是不開庭的。

我們可以看到另一組數據來印證中國法院的冤假錯案率實際上很高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承認,2004年最高法院審結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共300件,被最高法院改判的達94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為24件。這表明冤假錯案的比率是很高的。

3、 民眾信訪高潮是對法院公信力失去信心

根據中國官方的統計,中國每年有二千萬件信訪案件,其中多數和司法體系有關,說明中國的司法系統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兩年前最高法院還有一個文件,就是要求法院把信訪工作和審判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一個位置來處理。實際上,信訪工作是一種行政方式,老百姓上訪會找各種各樣國家的部門,人大、也會找法院,法院把受理申訴案的工作也放在法院的信訪室管轄。既然法院也要求把信訪放在和審判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就是說法院發揮作為社會糾紛的裁決者,審判功能實際上已經失效了。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長2004年7月2日宣佈:全國法院要在2004年8月底之前全面清理涉訴上訪案件。但是,他在說空話,法院至今還是敷衍了事,涉訴上訪案件越來越多。由於法院缺乏公信力,又不回覆申訴人的來信來訪,喪失司法公正的最後防線的作用,致使中國的信訪洪峰形成,衝向社會,衝向北京,在法律途徑外尋求公正,威脅到社會的穩定。

2006年2月4日,中國的十大傑出律師、聞名中外的大律師高智晟先生也對中國的司法公正失去信任,惟以絕食的方式來維護公民的權利。誠如高智晟律師所言,「作為一名律師,一名維權律師,卻不得不用這種最原始的方式來維護本應該用法律來維護的中國公民的權益,這是一種扭曲和無奈,但恰恰的體現了我們生活在最彆扭、最悲哀的時代。」“當法律渠道出現被堵死的時候,我們只能使用最原始的身體作為資本去抗爭,為了人生存的最低的道德底線、人類最基本的尊嚴、以及人類文明價值的存在!」如果中國司法是公正的、法律的管道是通暢的,我們中國公民還需要這種絕食的方式去爭取與捍衛公民的憲法權利嗎?

不公正的司法審判使當事人蒙受冤屈、淪落牢獄,同時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使法院失去公信力。正如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五、製造冤假錯案的原理

在法律時代,背叛正義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這類技巧無非兩種,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證據。權力機構不受制約,法律就會成為權力者掌中的玩物。沒有忠於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華而不實的裝飾品。

只需要有偏記、偏寫、偏聽的技巧,也可稱「一半原理」,就能輕而易舉地製造一個冤假錯案。在審訊時,記錄一半供述;在寫起訴書時,拼湊一半證據;在一審時,偏聽公訴人的這一半,忽視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審時,偏聽一審判決的這一半,不聽上訴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辯解、上訴、申訴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記、不寫、不聽,其結果偏聽則暗,冤假錯案就定局。所以,在法制社會裏,製造冤假錯案也是很容易的,而且法院就是冤假錯案的最後製造者。

冤假錯案的判決書是絕對不可信的欺騙文書。你如果只看判決書,不瞭解事實與法律,不瞭解整個司法審判過程,還會被判決書的認定矇騙。法律認定的事實與當事人認定的事實是不同的,它是以證據支持的事實,那麼以虛假證據,還是以真實證據,以片面的證據,還是以完整的證據來構建一個案件事實,這是審判是否公正的關鍵。是否尊重法律,又是審判中的另一個關鍵。

所以,我們判斷一個案例是否屬於冤假錯案,只要根據完整的證據與法律依據就可以辨別出。至於法院死不認錯這是另一回事,法院是在維護它們的部門利益。儘管每一個刑事冤案的製造過程中,警方有責任、檢察方也有責任,但最後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在法院,他們怎麼會輕易認錯呢?誰都不到黃河心不死。

五、 形同虛設的司法救濟權

依據法律,每個冤案的受害者均有申訴權,但這一司法救濟權是形同虛設的。法院自己規定的受理申訴人申訴次數的限制,使一些不稱職的法官可以逃避對錯判重新審理的責任,實際上剝奪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當事人的申訴權利。

例如,我的個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2001 年8 月),沒有給予我公開庭審的機會,初次申訴時(2002 年9 月)又不給予馮正虎面對面講道理的機會,一紙告知,剝奪了我的司法救濟權利。但是,我依法於2003 年3 月、我的親屬於2003 年5 月分別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將申訴材料轉回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出面答覆,卻讓下級法院去敷衍。下級法院是無權處理或修正上級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級或上一級法院才有權處理或修正本級或下一級法院的判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這一做法明顯違反司法程序。我出獄後,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不理睬你,即使在人大代表的壓力下,他們也可以玩弄司法程序,認為法院已經駁回申訴申請可以不再受理,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或人大、檢察院、中共政法委、法院院長提出申訴,而這些擁有司法監督權力部門或責任人又將當事人的申訴狀轉給法院,要求法院處理。在這場無止境的推責任的遊戲中,司法受害者喪失了司法救濟權利。

自從我提出申訴至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再堅持原判,逃避再審的責任。法官為甚麼不能明斷這個簡單明瞭的冤案?2001年6月、8月的錯判,法官是為了維護行政機關的部門利益,當時中國還是一個「法律倒置」觀念盛行、沒有《行政性許可法》的時代。今天真相大白,法院為甚麼仍然堅持錯判,一再剝奪申訴人的司法救濟權利?法官是為了維護法院的部門利益。一旦冤案糾錯,原審法官就要承擔錯判的責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也是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因此,法律的權威往往會被法院部門的權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於錯判受害者的利益。這就是所有申訴人立案難、申訴難和申請再審難的根本原因。

法院是法律實施的裁判者,它的權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無論是依法審判,還是依法糾錯,都是在增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在提高司法部門的公信力。法院是解決個人、團體、國家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的最終裁判所,也是保證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它是冤假錯案的製造者,也是冤假錯案的清除者。如果法院都不顧法律的權威,只是顧及本部門或個別法官的利益,堅持錯案或拖延受理申訴,那麼這個社會就沒有公正而言。沒有司法公正,就沒有法律權威,人們只能在沒有法律秩序的社會中衝撞,用權力金錢或身體去維護或追求自己的利益,這樣的社會能持久穩定嗎?無論是高官厚祿之士,還是山野的草民,都會禍在旦夕,沒有安全感。

七、沒有法治精神的法制社會

中國是法制社會,也就是有法律制度的社會,但還不是法治社會,一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憲治國的社會。法制與法治是一字之差,但含義迥然不同。在法制社會裏,有法律制度,但沒有人去遵守,權力者可以隨心所欲地利用法律謀私利,也可以隨意制定違憲的法律、違法的行政、地方法規及規章,實際上還是人治社會。但是,法制社會要比沒有法制的社會是進步了,至少行政、司法還有一個程序,無任作惡,還是行善都可以法律的名義進行。

如果認為有法律就是法治社會了,那麼中國二千多年前就是法治社會了。春秋戰國時期的魏國(公元前5世紀),李悝編訂的《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還有公元7世紀的《唐律》。其實,每個封建王朝都有一套法典,這也算依法治國吧。但是,這些封建王朝依然是一個人治社會,主要的區別就是沒有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在沒有法治精神的法制社會裏,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是一句空話,每當國家公權侵犯公民私權時,法院不會有公正的裁定,法官寧肯被譴責為披著法袍的無賴,也不願得罪權勢者。

沒有法治精神的法制社會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憲法法律規定很好,但沒有人執行。法律既不受尊重,又沒有人去遵守。法律規定的權利,誰也無法兌現。

中國法院具有獨立審判權,在憲法第126條已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不亞於西方文明國家法律規定的基本人權,在中國憲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中作了規定。

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不僅得到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的保證,而且也受到出版領域中的最高具體法律(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保障。

等等、等等,我們可以舉出大量法律條款,證明中國已是一個自由、民主、尊重人權德國家。的確,中國的法律法規已經是比較完善了,有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也有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行的條款,但是我們國家實際狀況是沒有依憲治國、沒有依法行政,沒有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所以,中國官方與民間都在做兌現法律的努力。

導致大部份冤假錯案的根源就在於以黨政領導人的意願或黨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取代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果法官公正地將個人與國家機關處於平等的訴訟地位,就不會迷信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國家機關的自我鑑定或公訴人的起訴,而且首先要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國家機關的自我鑑定是否合法,公訴人的舉證與起訴內容是否符合法律依據與事實,這樣大部份冤假錯案就可以避免。

八、最關注的五大個案(馮正虎、鄭恩寵、陳光誠、郭飛雄、高智晟)

在司法審判的體系中,刑事審判比行政、民事審判更為重要,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利與生命,是性命攸關的審判,有期徒刑也是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一段一段有限生命時間來剝奪的刑罰。生命消逝了,沒有甚麼可以補償的。因此,刑事審判更能表現出司法是否公正、社會是否正義。

犯罪一定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已明確規定了犯罪的定義。因此,不危害社會的行為肯定不是犯罪,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就根本不能認為是犯罪。如果司法審判不遵守刑法的三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就會顛倒是非,把一個個遵守法律、並對社會有貢獻的傑出人物都送進監獄,而讓貪官污吏逍遙法外、橫行霸道。

目前,國內外最關注的五大個案,全部都是屬於刑事案,有的已經走完了全過程,有的還剛剛起步。這些案子的一審、二審、申訴都在檢驗中國的社會是否有正義、見證中國的司法是否有公正、考驗中國的法官是否有良知?

本案的當事人及其家屬都在蒙受冤獄的苦難,以他們的血與淚,甚至生命,不屈不饒地在實現中國的社會正義、司法公正,並呼喚法官的良知。

馮正虎,上海市居民,1986年畢業於中國復旦大學,獲得經濟學碩士學位。歷任上海財經大學教師、上海企業發展研究會會長、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所長。由於1989年5月下旬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公開發表反對軍隊武力鎮壓學生運動的聲明,6月4日事件後,馮正虎承擔一切責任,被撤銷所有領導職務、並勒令停止大學教師的講課工作,接受一年多的審查後,予以政記大過的處分。1991年4月經當時的中共上海市委領導人批准,自費赴日留學。在日本一橋大學研究生院研修經濟政策。嗣後,又任(日本社團法人)中國研究所外國人特別研究員。這一期間,馮正虎從事過研究、寫作和出版、計算機軟件開發等多方面的職業,並往返中日兩國。2000年6月,馮正虎主編的《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 年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出版受到中日兩國的讀者一致好評,並在2000年10月24日的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展示。但是,十幾天後的 2000年11月13日馮正虎卻因同樣的電子出版物的出版之事被刑事拘留,嗣後又被上海市法院錯判為犯非法經營罪,羈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遭受三年冤獄。從此,在監獄中的馮正虎開始專研法律,並從維護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開始維權事業。2003年11月12日馮正虎刑滿釋放後,繼續依法申訴,並把上海新聞出版局、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告上法庭,最後還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就國家新聞總署的違法文件向全國人大提出違憲審查建議,為爭取司法公正與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而奮鬥。馮正虎的妻子陳小晶與丈夫共同經歷了這場苦難。馮正虎的辯護律師是楊紹剛律師,他在法庭上依法認定馮正虎是無罪的。

鄭恩寵,上海市居民,上海電視大學畢業,1988年 10月1日通過全國第二屆律師資格考試,是為上海拆遷戶維權的上海律師,並被德國法官協會授予的2005 年度人權衛士獎,鄭恩寵律師的領獎代表沉婷[ 香港公民]受到德國總統霍斯特‧克勒( HORST KONLER)親自接見。鄭恩寵於2003年5月28日給中央領導寫信,揭發了上海首富周正毅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上註冊虛假公司,不花一分的土地出讓金,取得上海靜安區東八塊土地(價值 40億)後,違法暴力強制拆遷數百戶公民房屋的涉嫌犯罪的行為,同時點名批評了原上海一號人物,國務院副總理黃菊。這封信於當日下午在香港及在 48小時內,全球有150家媒體報導這一消息。2003年6月上海警方以洩露國家機密的罪名拘留鄭恩寵,2003 年10月28 日上海法院以鄭在5月28 日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為由,判處鄭恩寵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羈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2006年6月出獄的鄭恩寵,仍受到警方的監視,活動範圍被限制不能步出住宅樓門,曾先後被公安傳喚多次,家中電腦等也被抄走,被斷絕和外界的聯繫。鄭恩寵被限制家中不能出去找工作,家庭只靠妻子蔣美麗退休工資,經濟困難,但鄭恩寵仍堅持不懈地寫公開信揭露上海貪官污吏的貪腐罪行。妻子蔣美麗堅持不懈地為丈夫申冤、共度苦難。鄭恩寵的辯護律師是張思之、郭國汀律師,他們在法庭上依法認定鄭恩寵是無罪的。

陳光誠,山東省沂南縣農民,盲人維權人士,2006年5月入選美國《時代雜誌》全球100名最具影響力人士之一。因揭露臨沂當局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暴力侵犯婦女權益的黑幕,被當地警方。2006年8月,沂南法院以「故意損壞財物、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陳光誠4年 3個月徒刑。2006年8月底,100多名來自30多個國家的生物倫理學、宗教、人權、生殖健康等領域的個體工作者和領導者,聯名致信胡錦濤,呼籲當局釋放他。2006年10月底,臨沂中級法院將該案駁回沂南法院重審。陳光誠律師團的李勁松、李方平和滕彪三位律師在一審重審開庭前夕,前往東師古村進行最後取證工作,但一行人在村口就遭到當地30多人的粗暴阻擾,無法履行律師職責。而相關證人遭到軟禁和綁架,被當局威脅不許做證。11月27日,一審重審開庭審理,沂南法院維持原判。審判只是一個形式只是一種過場。法院只允許陳光誠的大哥陳光福進入法院旁聽宣判,其他親友趕到卻不允許進入。陳光福說「山東沂南縣法院法庭沒有給陳光誠說話的機會,讀完判決書就說休庭,陳光誠當庭表示他要上訴。旁聽的都是公檢法的人,村裡一個人也沒有。」陳光誠的妻子袁偉靜要求去法院旁聽,也被公安拒絕。她2006年28日隨律師團一起前往沂南縣法院,對庭審筆錄做最後核對簽字後,又被沂南縣刑警大隊以傳喚為名帶走,並受到粗暴對待,其目的為了阻止她去北京。陳光誠已授權律師向臨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陳光誠的辯護律師是李勁松、張立輝、李方平、滕彪、許志永律師,他們在法庭上依法認定陳光誠是無罪的。

郭飛雄,原名楊茂東,廣州市居民,1988年畢業於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哲學系。畢業後,他從事過教書、出版和寫作等多方面的職業,後來就職於高智晟律師事務所。郭飛雄雖然不是律師,但是他以法律為武器,積極投身於中國的維權事業。他2005年6月起以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顧問的身份,到廣州幫助大學城的拆遷戶從事維權活動,2005年8月17日開始支持並參與廣州太石村農民的維權活動。因為支持太石村農民維權,2005年9月13日郭飛雄被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拘留,並於10月5日逮捕。他與村民被拘捕的事件不僅僅引起海外媒體的廣泛報導,大陸的南方都市報,南方農村報以至人民日報都曾發出消息或評論。在正義力量的壓力下,被捕人士關押了3個月後被全部釋放。但是,郭飛雄獲釋出獄後,依然受到官方的嚴密監視和控制,並遭受三次非法毆打。2006年9月14 日被廣州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當時他正致力營救好友人權律師高智晟的活動。這次拘留的事由可能是與他一本六年前出版的書《瀋陽官場地震》涉及非法出版經營有關。郭飛雄已於2006年9月30日被逮捕。郭飛雄的妻子張青堅信自己的丈夫完全是清白的,拒絕在逮捕通知書上簽字,正在與丈夫共度苦難。郭飛雄的辯護律師是莫少平律師。目前,郭飛雄尚未被法院認定有罪。

高智晟,北京市居民,北京市智晟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官方評選的中國十大傑出律師之一。高智晟自從為法輪功公開上書中國國家最高領導人的那一刻起,即已成為知名度極高的公眾人物,他的上書行為蘊含著極大的勇氣與智識,也注定他要步入為社會正義奉獻的苦難歷程。2005年11月北京市智晟律師事務所被北京當局勒令停業,實際上剝奪了他作為律師的從業資格,但他沒有屈服,繼續上書第三份為法輪功學員維權的申訴狀,觸犯中國言論自由的禁區。 2006年2月4日由維權人士郭飛雄再次被非法毆打的起因,鑒於中國維權以無法通過司法途徑來實現,率先開始進行坐在家裏的絕食維權,並公開批判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政府的違法行為及某些政治主張、宣揚正義、民主、自由、法治的理念,從維權律師轉變成一個持不同政見者,一個言行一致的思想家、活動家,也是一個身體力行中國公民權利的先行者。他是一個陝北漢子,批判尖利、用詞激進、舉止堅硬,但他還是一個律師,有尊重法律的精神,他的抗暴維權行為始終局限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內。但是,2006年9月21日被北京市警方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拘留,嗣後高智晟的妻子已經收到警方的口頭通知,高智晟已被正式逮捕,不過高智晟的律師還沒有收到警方的書面通知,至今警方仍未遵守法律程序允許律師會見當事人高智晟。高智晟的妻子耿和支持丈夫事業與信念,也被監視居住,並遭受毒打。高智晟的辯護律師是莫少平律師。目前,高智晟尚未被法院認定有罪。

2006/12/5(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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