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高院判港府進行秘密監察的權力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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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訊】(自由亞洲電臺駐香港特約記者心語採訪報導)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做出判決,認為港府進行秘密監察的權力違反《基本法》,法院給予港府六個月的寬限期,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在星期四進行緊急會議。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塗謹身質疑當局刻意拖延立法。

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對特首去年八月頒下行政命令,授權多個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察提出司法覆核一案,高等法院日前作出判決。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行政命令賦予各個執法機關秘密監察的權力違反《基本法》。所謂「秘密監察」就是執法機關能夠擷取市民的通訊、通話等等。

法官夏正民指出,市民自由通訊的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法院考慮到禁止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察會造成法律真空,因此頒下六個月的寬限期,讓立法會在六個月內完成有關秘密監察的立法工作。執法機關於六個月內無須完全停止所有截聽和監察秘密通訊工作。

不過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秘密監察行政命令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對此表示不滿,他說正考慮提出上訴,希望能夠即時撤銷行政指令。他向記者表示:「本來在1997年6月已經有一個電訊條例通過了,這八年多來他們還沒有把它簽署公報。這就反應了政府開始的時候就沒有想到要立法,也就是說它是長期的無法無天嘛!」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如果在6個月之內還不能完成立法工作,法理上政府可以向法庭申請將判決暫緩生效;但如果當局能夠在6個月之內完成立法,將會避免提出申請。

政府的消息人士並表示,如果不幸6個月之內立法會仍然不能夠表決,執法機構就沒有權力去擷取通訊以及秘密監察,對香港治安及連結將會造成很大的破壞。但無論如何,當局都沒有考慮提請人大釋法。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在星期四進行緊急會議。

45條關注組成員湯家驊表示,就目前的立法建議,政府仍未解釋什麼監察行為需要或不需要法庭授權,他期待政府盡快交代詳情。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凌兵對記者說,香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依。相較於香港,在中國大陸,秘密監察是由行政機關來決定的。

凌兵:「中國在這方面進行秘密監察是不需要通過法院或檢察院的,一般是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自行就可以來決定的。所以在中國大陸目前來講,這方面的決定是由行政機關自己來做的,它沒有第三方來加以監督,也就是說由行政機關自己來決定的。」

而向香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梁國雄對此表示,他感觸良多。

梁國雄:「你看那維權律師,被他們拘留、判刑、拷打啊,在一個民主的國家是絕對不會出現的。我跟區政府打官司還可以打嘛;在大陸你跟政府去打,你就是打贏了,它還要在別的地方去報復。我的感受是不太好。」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日前表示,秘密監察的立法與基本法第「廿三條」無關,只是把秘密監察和擷取通訊的制度更加完善,以及提高透明度。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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