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冲破精神思想的牢狱

——自由要义

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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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9日讯】迄今为止吾目力所及,应该殷海光先生有关自由的论述最为经典也最为通俗易懂。日后若有方家出现只能是好事。 至于错君之论吾不拟再与之作无谓的论战,因为汝有太多的玩世不恭,尽管吾敬佩汝之顽强斗志,恕不再奉陪;因吾实在没有时间,我已浪费过多的时间与汝论战了。汝之其他兄弟,吾当然不论了。汝等爱怎么说悉听尊便。

至于是杂货埔还是超市,此种争论更无任何意义,吾并无多少学问有的仅是一点独立思考所得的独立思想仅此而已。不过,请君记住:“鹰有时飞得比鸡还低,而鸡永远也无法飞得像鹰一样高”!

此外,还有不少网友指责吾自封为“大律师”或是“大大律师”或是其他什么的,这好像是汝等强加给我的。吾历来公开宣称自己决不是什么大律师,仅是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在律师界混得差点失业的穷大律师而已!吾并不聪明,更不是天才,仅是个十二分自信的家伙,而且吾之’二百五’式或’洋径浜’式的中英文是不入流的,登不了大雅之堂。

再者吾之自由主义观,是真是伪,吾为争取国人本应享有的诸种自由权,究境是“装腔作势”还是其他什么的,历史自有公断,时间老人对一切人均万分公平,决不厚此薄彼。对于甘愿作奴隶的人们,自由当然是一钱不值!

思想自由,如果要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必须以言论自由为前提,言论自由又与意见自由和出版自由密切相关。

在没有政治安全之所,意见便不能自由流通,意见不能自由流通之处,人民终年在哑塞状态之下昏然欲毙,哪会有旋转乾坤的力量?

任何民主国家不禁止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求知的自由。但所有的极权国家,都禁止言论自由,剥夺人民求知的自由。剥夺的方式除了控制消息来源之外,便是拿一些天方夜谭来当作真理,如有不从,就威胁饭碗,进一步则消灭人身,在此类地区所有的广播,报纸,刊物的论调均如出一辙。

言论自由是人之基本自由。惟具有此种自由,人才能有人之尊严。言论自由与极权统治不相容,因为所有的极权统治,都是建立在神话乘暴力之上。言论自由一实现,那些神话容易被拆穿,那种脚本的戏就唱不成了。极权统治永远要大多数人放弃自己的意见,惟少数人的意见是听。

在民主国度一定要经过充分的自由讨论,让各人发表各自的意见,不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国家的名义拿走他人一块钱,更不用说夺走一条人命!

如果国家的政策是正确的,那么正确的政策应该不怕在真正自由讨论的场合公开争辩,接受多方面的质疑。权势只能建立权势,但权势永远不能树立真理。真理只能在自由讨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控制公共媒体者,实在不难让人民只知道片面的消息,把一切认为不合适的消息来源都过滤掉了,只留下其认为合适的一种消息,使大家构成同一种世界观。这种愚民虐政是虐政中最虐的一种。人民已成为思想监狱的囚徒而不自知。

真理的言论应能在言论自由市场上立足,让持不同意见者诘难。只有经过这种自由争辩的言论,才有希望被视为真理。真理无需真理以外的力量来推销,也不需要真理以外的力量来保护。

人间愈是珍贵的事物愈是难得。言论自由即是如此。真正享有言论自由的只是那些老资格的民主国。其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权,且不受政治理由的限制。

要达到一个美好的社会,可行的途径就是发挥个人的自由创造力。

一切形态的极权统治和真知真识真理势不两立。

现代极权统治刻意洗掉一切客观知识,而换上依其政治需要来编织成的一套伪知识。

任何言论任何思想得自由地陈列在自由市场任人自由选择。言论问题只有用言论来对付,思想问题只有用思想来解决。信仰问题只有宗教方法才能解释。

在正义之治社会,没有任何一种言论和思想可以特别居于垄断地位,而受到特别保护。各种言论和思想自由竞争,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直接诉诸个人的观察,判断,分析等能力。凡用国家暴力强制确立的思想,无不证实为谬论。因为强制只能制造谎言而决不可能造就真理。

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为不可知的事,及不可预料的事预留地步,人惟有能继续不断地自由创造,人生才有不断开拓的远景。大自然之神奇永远是人类智慧无法探明的,永恒的发明发现创造便是人类的使命。

人类的坦途是自由。在自由的制度中,各个人才能充分发挥创造力,人皆可充分发挥创造力,文化才可能有多彩多姿的发展。人类唯有在获得身心灵魂自由时,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以上是殷海光先生在1956年至1958年间公开发表在台湾省的言论,至少表明国民党专制时期自由是多少的问题,而中共专制暴政下则自由是有无的问题。大陆并非没有学人有此等思想,而是大陆极权专制长期的政治高压,言论钳制政策,使得大陆学人思想停滞,不敢想更不敢说而已,以至直至21世纪的今天,在中国律师这个公认为学识水准最高的群体中,仍有如此众多的网友们主张:我们已经十八分自由了!国人水准不足以享受自由!吾国经济落后不能主张自由,国民素质太低不配享有自由,否则亡国灭种之祸立至矣!南郭真的无话可说!

思想言论出版新闻舆论教育演讲结社自由万岁!

2003年6月1日原载中国律师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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