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局應少幹些於國於民有害的事

衛子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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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0日訊】16日,獨立中文筆會理事、著名網絡作家趙達功(真名趙世英)先生突然失蹤,引起舉世關注。17日,恢復自由之身的趙達功先生講述了自己15到17日的遭遇,我們才知道,趙達功先生因準備去北京辦理出國簽證,出門後被等候在樓下的兩部車輛攔截,以要談話的理由被帶到一個派出所短暫停留後,又被帶到位於深圳阪田的一個釣魚俱樂部賓館,一直被強行留置到17日中午。在兩天多的時間裏,趙達功的行動自由遭到剝奪,手機不能開,也不能與家人聯繫,還被要求寫保證書,保證在兩會期間不去北京。當趙達功於17日中午回到家中後,警方繼續約談,要求趙達功不參加國際筆會在土耳其召開的獄中作家委員會的會議。儘管在此期間警察對趙達功先生相當尊重,沒有對其人身作出進一步的侵害行為,但是,我還是要要在此嚴正指出,深圳警方的上述多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於法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哪一條法律授權公安有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趙達功先生到北京去的目的是為參加國際會議辦理出國簽證,這是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這項權利既不因政治觀點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北京是否召開全國性會議而受限制或剝奪。非常明顯,辦理出國簽證的行為,既不擾亂任何地方的秩序,也不涉嫌到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沒有授權警察對公民的這種合法權利實施剝奪或限制。

二,退一步說,即使趙達功先生涉嫌某種犯罪,公安部門需要傳喚,最長時間也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深圳公安卻限制趙達功先生行動自由超過48小時。請問,深圳公安依據的是哪個國家的法律?

三,公民是否到北京去,無需保證或不保證,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警察可以要求公民以保證書的形式自行限制旅行權利。深圳公安憑甚麼要求趙達功先生具簽保證書?

四,國際筆會是聯合國的合法組織,趙達功作為獨立中文筆會的理事,參加聯合國的有關會議,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深圳公安憑哪條法律進行限制?

根據經驗我們有理由認為,作出限制趙達功先生行動兩天半,並從事實上剝奪了其出國權利的,是秘密警察。秘密警察的執法行為必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並沒有授權秘密警察有超期傳喚或任意剝奪公民合法權利的權利,相反,這部法律的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非常明顯,深圳公安對趙達功先生所作出的以上四種行為,都嚴重侵犯了趙先生的合法權益。國家是由公民組成的,公民是國家的主體,也是國家主權的根本,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就是國家的根本利益受到了侵害。

記得李劍虹女士講過,她在被深圳公安約談的時候,曾遭一位中年女警官訓誡。這位自以為在執法的女警察要求李劍虹女士多做點於國有利的事,少做一些於國有害的事。李劍女士追求自由民主於國無害,趙達功赴京辦理出國護照的行為也於國無害,相反,深圳公安干涉李劍虹女士就業的行為,和限制趙達功人身自由與旅行自由的行為,不僅極其嚴重地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並在國際上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響。這種行為,我們在表示譴責的同時,也要對其訓誡一句,今後不要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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