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中國人欠缺權利意識

──漫畫事件中的「自由議點」(2)

張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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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1日訊】本文主要觀點《漫畫事件的敬示》中己經表達過,這裏是進一步闡述。

[一]、權利和利益,法律和禮節、道德、感情混淆不清。是不是中國人權利意識極差?

對我在網上維護言論自由,引起正常的反彈;也引起惡意者借機誣詆;因為這一誣詆有代表性,摘錄於下:「把張三的爹媽漫畫成豬狗也是合法的?編輯也不需要道歉?」誣詆者這麼說是想一箭雙雕得逞:既能辱駡對方又能一舉堵死維證言論自由者的口。殊不知這麼一說,一則不但對對方無損,反而顯露出自己人品賤格下流,二則暴露了自己對政治理論知識的無知。

先具體回答借機誣詆。倘若張三是民主國家的總統做了一件辱國傷民的蠢事,國人把他畫成豬狗,是合法的;倘若張三是專制國家的書記主席,那張三難逃「法律」懲罰了;倘若張三是一介平民百姓,無辜地被誣畫成豬狗刊登到傳媒上,這就要視所在國法律規定和由法院判定了。

除了諸如這樣的下流誣詆外,持平理性提出類似的觀點者,為數眾多,可見這一問題的普遍性,也具有嚴重性。

人們這樣提出問題,主要是因為欠缺權利意識,沒有分清權利、利益和法律、禮節、感情等概念所致。

權利由法律界定。法律說的是可以不可以做的問題。刊登漫畫是合法的言論自由權利,它是一件「可以」做的事。不尊重(或說冒犯)回教真主,是屬於禮節、感情、道德問題,這不是由法律界定而是由利益或損害考慮決定的問題。回教徒覺得被冒犯,並不構成別人失去權利的理由。它只能告訴人們,這些事應不應該做,能不能做,做了的後果如何的問題;甚至可以質疑這樣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合不合算問題。也就是說它不是「可以不可以」做的問題,而是「應不應該」做的問題。

重複舉出提過的例子。每一個人支配它荷包裏的錢。這個人用自己荷包裏的錢去買假貨、嫖賭飲吹,常被人騙錢…我們說,他不應該這樣做。這是由利害考慮而□定的,是應不應做這樣做的問題。但誰也不能因此而要求不准他用自己的錢,甚至代表他行使使用其荷包錢的權利。因為用自己錢是行使自己的權利問題,它不是由損利考慮決定,而是由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決定的;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

刊登漫畫的傳媒編輯要不要道歉呢?

倘若認為漫畫不利於(甚至損害)不同文明之間的互相認識、互相交流、互相尊重、多元文明在同一天空下和平共存,因而要求編輯就漫畫內容的危害性作道歉,我認為是合情合理的;我支持這種要求。但是,要求編輯承認他們的媒體沒有刊登這類冒犯他們的漫畫的自由權利而道欺,則萬萬不能答應,而且必須毫不含糊地頂回去。現在問題是,回教世界除了要求合理的漫畫內容道歉外,還明確不誤地要求言論自由沒有冒犯他們的權利,言論自由不能「傷害」他們的感情。我反對的就是這種否定言論自由的無理要求。

從這次漫畫事件的爭論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中國人對權利和利益根本就分不清。

[二]、言論的不尊重(甚至是冒犯)是主觀的,不宜作規範言論自由的理由;言論造成傷害則是客觀的,可作規範言論自由的理由。

曾經有一個時期,任何對毛澤東稍有不夠褒性的言語都會被視作不尊重(甚至是冒犯)偉大領袖,都會受到嚴懲。甚麼話可歸入不尊重(冒犯)之列呢?全無準則,全由當權者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主觀認定。「‘傷害’中國十三億人民的感情」是中共獨裁者的套話。因為凡是批判、反對、否定別人的觀點,對方都可以認為是對他的不尊重或冒犯,甚至認為是被「傷害」了。若不尊重(冒犯)可作為反對言論自由的理由的話,在邏輯上必然推導出不准有任何批評、反對、否定的異見。這是一個恐怖的世界。「傷害」則可以是主觀的,也可以是客觀的。我們作為規範言論自由的「傷害」是取其客觀的標準。例如,在共公集中的地方高叫炸彈暴炸(或失火)造成傷亡;對別人說:「我要殺你」,嚇到別人跳樓傷亡;在某種情況下煽動民眾搶劫商店造成社會動亂和財物損失…都可以明顯見到傷害是具體的,有客觀事實根據的。所以「傷害」可作規範言論自由的理由。但是,必須明確指出,這個傷害必須是即時的,已經造成傷害事實的。

有例外情況。例如因為民族自省(或自保),因為吸取經驗教訓而特地禁止某一類言論的自由發表;例如歐洲某些國家禁止納粹言論。這種情況只能視作例外,絕不可以成為通例。我認為這種禁止或「情有可原」,但是「理不可通」。這樣的禁止歸根究底是有違言論自由精神的。我們不能因為有幾個民主國家訂立了違反自由精神的法律就以此為據證明言證自由權利是可以禁制的。

[三]、自由一方還是伊斯蘭一方以自己的一元化思觀點強加於人?

其一,有人說:在漫畫事件爭論中,維護自由一方把自由民主視作神聖不侵犯,這本身就是一元思維。

張三一言見解:

這是在概念含糊情況下提出的偽問題。

甚麼是一元化?

這裏只說思想或意識型態一元化。只准我這一思想存在,非這一思想的任何思想都不准存在,必須消滅之。只准表達我這一思想,其他思想都必須在禁絕表達之列。由這種思想掌握的權力必然會封殺一切「非我思類」。這就是一元化思想。特別要注意的是,反對「非我思類」並不是構成一元化思想或意識型態內容。因為任何思想或意識型態對與自己不相容、矛盾、對抗的思想都是持不認同或反對態度的。只有封殺、禁絕「非我思類」的觀點才是一元化意識型態。回教,特別是其中的原教旨主義是非常突出的一元化意識型態。

我們現在看看在漫畫事件中,是堅持言論自由還是堅持真主神聖不可侵犯一方符合思想或意識型態一元化界定。

甚麼是自由?自由就是在不損害別人的條件下個人想做的事不受到干擾。因為自由是平等地賦予每一個人的,所以它本質上是多元的、反一元的。說自由是一元化是毫無政治知識的無稽之談。

維護言論自由一方只是不認同和批判真主神聖不可侵犯一方,並沒提出不准其存在或要消滅之。例如,並沒有人或國家提出伊斯蘭國家的民眾不可上街遊行示威,甚至在維護言論自由的非伊斯蘭國家的人都可以上街遊行示威反對登漫畫;也沒有人或國家提出不准別人視其真神為神聖不可侵犯;更沒有要求伊斯蘭國家也刊登漫畫;除了對伊斯蘭塔里班炮毀佛像外,並沒有要求禁絕伊斯蘭眾多反對或冒犯非伊教的言論自由。明顯的是,維護言論自由一方,不但堅持自己有言論自由,也認同對方有同樣的言論自由;不但堅持自己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也容忍別人「反言論自由」的自由表達權利;不但有堅持自己自由觀點的權利,也尊重別人堅持阿拉神聖不可侵犯思想的權利。

相反真主神聖不可侵犯一方則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要求自由民主國家「不准」登冒犯真主的漫畫;極端者還買兇殺人或用恐怖手段對付。他們不但不准在其管治的地方有表達自由,還要到別人管治的地方去禁絕非回教的別人表達不同意見的自由權利。

明顯的是,阿拉神聖一方,不但堅持自己在自己在方沒有「冒犯」真主的權利,也絕不容忍而且要禁絕任何人在他們自己的地方有這一思想表達的自由權利;他們只認定有堅持自己觀點的權利,不但不尊重而且還強求別人不得持有與他們不同思想的權利。明顯不過的是伊斯蘭一方強迫要求自由民主一方接受他們的一元思想。

到底哪一方思想一元化,答案是明顯不過了。

2006/2/20

來源: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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