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任華:廢除信訪制度建議書

胡星斗(學者)任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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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訊】全國人大、國務院:

中國的信訪制度雖然在歷史上起到了反映民情、化解矛盾的積極作用,現在的中國政府本著以人為本、權為民所用、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理念也高度重視信訪工作,新《信訪條例》的頒佈實行和大接訪工作的開展也確實在局部形成了新的氣象,但是,我們不得不指出,從總體上來說,中國的信訪制度早已演變成為聚積怨恨、激化矛盾、製造動亂的溫床,成為封建主義清官情結的禍國殃民的遮羞布,它悖離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客觀上成為政權合法性、政治認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成千上萬的訪民成了它的犧牲品。如果現在不予以徹底廢除,它將會產生十分嚴重的政治後果與社會後果;廢除它,代之以法治解決渠道,將是國家之幸、人民之幸!

一、信訪制度與《憲法》相悖。

《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可是,信訪制度不與法治接軌,基本上不解決信訪問題,也沒有賦予解決訪民問題的權力。所謂的信訪專治,國家耗資巨大,而地方政府上報的信訪解決率卻大多為虛報,真正解決問題的只占千分之二,相反一些部門力圖通過高壓來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成千上萬的冤民漂泊首都街巷,露宿馬路橋洞,饑寒交迫,有的甚至被監控、關押、毒打、勞教、判刑。據任華律師近一年來的親歷調查,許多冤民被地方截訪者打傷致殘,有的女性冤民被截訪者侮辱。特別是在國家信訪局、全國人大信訪接待口,信訪人被員警、保安毆打的事情天天發生,觸目驚心!而那些敷衍塞責、壓案不辦、貪贓枉法、欺騙中央、謊報實情的承辦人、官員卻高枕無憂!這種極不和諧的事實,竟然發生在人民共和國,發生在首都北京!

胡錦濤主席提出了保障憲法權威、建設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我們認為,只有廢除悖離憲法的信訪制度,在民主與法治的軌道上解決問題,才能真正建設一個和諧中國。

二、信訪功能錯位,「雙向規範」形同虛設。

現行信訪制度作為一種正式制度具有兩個方面的職能,一是政治參與,也就是公民通過信訪給國家有關機關寫信或走訪反映民情社意,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即所謂的「民意上達」;二是權利救濟,即信訪作為一種正常司法救濟程式的補充程式,通過行政方式來解決糾紛和實現公民的權利救濟。但在實踐中,不僅各種訴求往往交錯在一起,出現「信訪問題綜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信訪看成是優於其他行政救濟甚至國家司法救濟的一種特殊權利。信訪制度具有了中國傳統社會長期存在的強烈的「人治」色彩,它雖然作為一種民情上達、申冤維權的特殊通道,對社會起著安全閥、對老百姓起著寬慰劑的作用,但是必須看到的是,這種試圖用行政救濟替代司法救濟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在客觀上消解了現代社會治理的基礎——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

而且,現行的信訪制度存在著典型的官民之間權利失衡的問題。新《信訪條例》關於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及雙向(上訪者與政府部門)規範的相關規定,雖然寫進去了,但在執行中仍然是一紙空文。在京上訪人遭暴力截訪的事天天可見,「單向規範」肆無忌憚——規範信訪人的六種禁止性行為執行得貨真價實,對導致信訪事件的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或刑事責任追究的規定則形同虛設。這種表面上遊戲規則的公平而實質上的不公平是官官相護的現行信訪制度的必然結果。

三、信訪接待視窗的黑暗。

儘管國家信訪局、公安部等部門忍辱負重,在處理群眾投訴、化解信訪難題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但受制於體制,其成效甚微。

問題還不在於成效小,而在於基本不解決問題的信訪給篤信政府、滿懷希望的弱勢群眾反而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據胡星斗的長期觀察和任華律師近一年的實地調查:在國家信訪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接待口,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信訪接待窗口,上訪人員經常遭遇接待人員粗暴訓斥、辱駡甚至毆打,特別是在有的接待口,每天從淩晨3點就排成長長的隊伍,上訪人員不但忍受著饑寒,還時常遭到地方政府「劫訪」人員的盤問和暴力襲擊,有的還遭到員警和保安的毆打。在交表視窗,堂而皇之地坐著地方劫訪者,他們對著上訪人獰笑著、吼叫著,使人心驚膽戰和靈魂的灼痛。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用重金買通視窗接待人員,使上訪人員領不到表,交不上表,接待不了。即使接待了,接待者卻是省市駐京人員。在有的接待口,接待人員全部是地方駐京人員;在接待大廳,每天人頭擠擠,大家都在等待叫名「接待」,可是有的上訪者等了兩個月也沒有叫到名字。即使叫到名字,案件幾乎全部往下推。上訪人員只要與對方論理或者多說幾句,員警馬上過來將其拖出門外,稍有抵抗,便會被拳打腳踢。訪民被當作敵人,其惡毒和殘暴已經到了喪盡天良的地步(我們認為,中國的員警絕大多數是好的,作惡的是壞的信訪制度)。憤怒而絕望的上訪公民,有的在接待口割腕自殺、服毒自盡、撞牆斃命,更多的人走上街頭,對社會穩定構成了威脅。

一些地方政府把冤民當作敵人,進行打擊和拘捕,已經產生了十分嚴重的政治後果。其一是,信訪已經成為有效的社會動員的方式,導致集體行動的增加,一些上訪人員雲集到外國大使館門前請願,尋求世界的同情和支持。其二是,政治激進主義在信訪者中產生並獲得迅速繁殖的社會土壤。

2006年2月,「信訪洪峰」又來了。面對行政和司法違憲侵權、政治與司法腐敗造成的堆積如山的冤假錯案,僅靠信訪程式遊戲、司法文字遊戲的玩弄,我們能夠應對嗎?

四、民主與法治是解決信訪問題的根本出路。

建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是以胡錦濤為代表的新一代領導人的莊嚴誓言,它鼓舞了千百萬中華兒女為之奮鬥終生。中國現在已經到了將信訪納入法治軌道,結束告禦狀、尋找包青天的封建、人治歷史的時候了。

我們建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冤案申訴局,在各省區直轄市、市、縣設立垂直管理的冤案申訴分局,負責對信訪問題的法制化統籌監督與處理,另外設立對人大冤案申訴局負責的申訴專員制度,專事聽案、調查,向檢察院舉報。各地冤案申訴分局的任務,一是接待上訪人員,建立檔案,將案件分類提交到一府兩院處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門提供資訊動態服務。二是督促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的,指導申訴者異地起訴。三是派出申訴專員傾聽民情,獨立調查。四是代表人大,全面監督一府兩院對申訴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

申訴人員必須先到縣(區)級冤案申訴分局申訴,對結果不滿意的,然後可逐級到市、省申訴。實行三級終結制,北京的冤案申訴局不直接接待申訴,只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這樣可避免大量的上訪人員擁入北京。各級冤案申訴分局即是北京總局駐地方的代表,其財政開支由中央財政統籌解決,人事任免等權力悉歸北京的冤案申訴局,地方政府不得插手,各級申訴分局的一把手由北京下派或省級人大下派,鍛煉若干年後可以調回原地。縣、市、省三級冤案申訴分局負責將案件提交到地方相關的部門解決,該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地方部門不得拒絕復議;該起訴的起訴,曾經起訴並且對訴訟結果不滿意的,冤案申訴分局負責指定異地重新起訴的地點,實行二審終審制。案子只能重新起訴一次,申訴者可選擇到縣或市或省的申訴局所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此,重新起訴的人太多,怎麼辦?可由申訴局組成獨立的初評委員會裁決:確實可能有冤情的,才予以受理;對於明顯胡攪蠻纏者,告知他最可能的結果,由訴訟費用發揮限制的作用。如果有少數人對異地重新訴訟的結果仍然不滿意並且繼續申訴滋事的,則可以認定其為「精神障礙者」、「鬧事者」,該治安處罰的處罰,該判刑的依法判刑。

建議制定《冤案申訴法》,規範冤案申訴局與政府、司法部門的關係。冤案申訴局不得代替政府進行行政復議,也不得代替檢察院批捕、法院判刑,而只是提供獨立調查的資訊,指定異地起訴的地點,監督復議和訴訟的過程,建議處罰措施。對於冤案申訴局的獨立調查結果,政府、檢察院、法院必須充分尊重,假如地方一府兩院存在著行政不作為、徇私枉法等行為,各級冤案申訴局有權向人大提交報告,反映事實,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包括彈劾官員,追究刑事責任。

冤案申訴局建立後,國家信訪局和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信訪機構全部撤銷。對原有的信訪工作人員進行法制培訓後,轉崗至人大冤案申訴局,或者充實到地方法制辦、法院。

冤案申訴局會不會成為又一個信訪局?我們認為不會,第一,冤案申訴局隸屬於人大,財政上、組織上獨立於各級政府,保證了它的自主性和公正性;第二,冤案申訴局有調查權、指定受理權、監督問責權,這符合人大的職能和改革方向,有利於強化人大的作用。而且,冤案申訴局的優點在於,避免了大量的上訪人員進入北京;冤案申訴局既不像信訪局那樣沒有權力,也不是准司法機構或司法替代機關,案子最終還是要由復議和司法的法治程式來解決,只不過,它強化了獨立性和責任追究。

除了建立冤案申訴局之外,我們認為,還必須進行其他方面的整體改革。一、將申訴案件上網,公諸民意,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二、公佈人大代表、申訴專員的聯系方式。三、保證行政復議獨立性、公開性,將一些抽象行為、內部行為、國家行為納入復議受理的範圍。四、撤銷審判委員會,保證審判的獨立性;從以偵查為中心轉移到以審判為中心。五、實行無罪推定制度,對嫌犯進行訊問必須進行全程錄像或者有律師在場;進一步確立司法回避制度、錯案冤案追究制度,嚴厲懲處徇私枉法、打擊報復的行為。六、改變司法鑒定之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的體制。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國家賠償制度,提高賠償的兌現率和賠償標準,進行精神賠償。八、建立現代民意表達機制和現代新聞制度,鼓勵媒體更多地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責。九、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完善財務公開、行政公開等制度,發揮工會、協會、非政府組織等公民團體在代表社群、調解糾紛、監督政府中的作用,建立廣泛的民眾利益表達組織。十、在全國人大設立違憲審查委員會,廢除違憲、違反上位法的諸多部門性地方性法規,廢除勞動教養等嚴重侵害廣大申訴者權利的不合憲不合法的制度。

總之,我們認為,信訪制度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民主與法治的時代已經到來。中國建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應當從廢除信訪制度、勞教制度開始。

2006年3月8日

來源: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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