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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搶導致殘廢請求保險金 男子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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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七日電)張姓男子主張他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到印尼旅遊時,左手遭搶匪砍傷成殘廢,要求他投保的九家保險公司共應給付新台幣六千餘萬元另加利息的保險金,並提出給付保險金訴訟,全案一審、二審都判張姓男子敗訴,雖再提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敗訴判決,全案定讞。

張姓男子指稱他在八十六年間向國泰人壽等九家保險公司投保,同年十二月間到印尼旅遊時,突遇搶匪,導致左手自腕關節處遭搶匪砍斷成殘廢,要求國泰人壽等九家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規定,給付他共六千餘萬元另加利息的保險金。

不過,國泰人壽等九家保險公司主張張姓男子在事故發生前連續向九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險和旅行平安險,共計十四件,投保金額共高達一億餘元,短短一個月間連續投保鉅額保險,保險動機可疑,且事故發生過程沒有目擊證人,所描述被斷腕事實疑點重重,應不是突發意外事故,不符合應付保險金要件。

院方審理認為,張姓男子密集投保行為並非尋常,且所陳述被害事實經過,和所提出印尼塞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等證據,無法有效證明確實有意外事故產生,即無法證明是遭歹徒襲擊的意外事故造成左手殘廢,不符合給付保險金要件。

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年十二月間二審均判張姓男子敗訴,經再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張姓男子敗訴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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