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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被曲解 台文建會:沒有架空審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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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蓉台北十三日電)外界質疑文建會七日發文的解釋令有架空文化資產保存法設置的審議委員會功能情形,文建會今天發表聲明指出,尊重審議委員會的專業判斷,即使遇到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時,仍應優先考量文化資產的價值,無所謂審議委員會被架空或淪為橡皮圖章的情事。

文建會指出,文建會七日解釋令中所謂「委員會決議…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做成決定」,其實質意涵是指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審議委員會專業判斷應予尊重。

文建會也表示,今天同時去函各縣市政府就上述解釋令的內涵與精神作說明,也再度呼籲縣市政府,重視文化資產價值,不應恣意曲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宗旨及設置審議委員會的良法美意。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法定業務相關程序,如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等,都需經由專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委員會雖屬諮詢、審議性質,但倘若主管機關未經委員會審議的法定程序而逕自作成行政處分,即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

文建會指出,總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第一項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立的各類審議委員會具有專業性,除文化資產指定及登錄的審議外,也提供文資法重大事項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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