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訊儲存技術協會籲飛利浦提合理權利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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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者戴海茜台北十一日電)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為促進碟片碟機產業建立永續經營發展,今天再次呼籲飛利浦儘速檢討其權利金政策的合理性,與國內廠商共同協商雙贏授權模式,以維繫共利良好經營環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年4月20日決議,處分飛利浦公司於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萬元罰鍰。

飛利浦的專利授權模式已二度遭台灣公平會處分,且其專利權利金的收取超過廠商產品出廠價的30%。

CD-R光碟片產品最大製造地區在台灣、中國大陸及印度,飛利浦在印度無CD-R專利權,在中國有部分CD-R專利權但收不到當地市場之權利金,飛利浦過去在CD-R光碟片產品收到的大量權利金來源,主要是台灣,目前低價CD-R光碟片主要來自印度及中國,致使台灣廠商無法與國外競爭。

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副秘書長鄭尊仁指出,台灣光碟片廠商面對光碟片不合理的高額權利金問題始終未能有效解決。飛利浦年初公佈Veeza計劃,進而要求被授權廠商在生產流程中加註其指定商標,並就每批出貨取得授權證明文件 (LSCD),既增加生產成本,且造成廠商與客戶交易機密完全曝光。

鄭尊仁表示, 飛利浦以自有品牌Philips在全球從事CD-R產品販賣,與台灣廠商立於市場競爭地位,飛利浦倘利用其於CD-R專利授權締約過程中之優勢地位,進而取得被授權廠商經營成本之重要資訊,被授權廠商恐有在CD-R產品市場不公平競爭之虞。

鄭尊仁強調,國際對專利權人不當操縱市場地位實施制裁時有所聞,專利強制授權制度為世界貿易組織下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ade Related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TRIPS明文規定,TRIPS並未以國家緊急危難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強制授權的唯一情形,涉及商業利益的強制授權決定亦所在多有。

以擁有成熟智慧財產權法制的美國為例,強制授權廣泛為美國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運用,作為制裁從事不公平競爭事業體的方法之一。另外美國專利法中「專利濫用」制度,對被法院認定為不當延伸專利權範圍而濫用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法院得要求其除非改正其行為,否則不得執行其專利權,其效果即包括不得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

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指出,為促進碟片碟機產業建立永續經營發展,再次呼籲飛利浦儘速檢討其權利金政策的合理性,與國內廠商共同協商雙贏授權模式,以維繫共利良好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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