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FIDH台灣死刑報告 法務部澄清符合人權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孫承武台北十二日電)國際人權聯盟(FIDH)今天發佈「台灣死刑報告」,對於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的醫療道德問題,以及死刑執行前,未通知家屬會見最後一面等提出質疑。法務部除逐一提出澄清,並表示會廣泛蒐集參考國外作法,研議適合台灣國情並符合人權保障的作法。

對於 FIDH 提及「死刑犯捐贈器官引發的醫療道德問題」,法務部指出,經查所屬各矯正機關對於有意遺愛人間的受刑人都是持中立立場,對有意捐贈器官受刑人,會提供有這項服務的醫療院所供受刑人選擇,並請受刑人填妥醫療院所「遺體器官捐贈同意書」。

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受刑人於執行死刑前,有捐贈器官之意願者,應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並應經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規定辦理。經查自二00三年迄今執行死刑十二人,其中捐贈器官者有七人,都依規定辦理,沒有所謂可能被迫同意捐贈器官而引發醫療道德問題疑慮。

至於「死刑執行前,未通知家屬會見最後一面」,法務部指出,監所在接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死刑當天,為確保死刑執行的安全,以及避免待執行死刑被告情緒不穩及增加痛苦,相關執行死刑作業均採保密方式。

但獄方仍會在死刑執行後立即通知家屬,以便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同時,死刑定讞被告未接獲執行死刑前,會面也都依一般程序辦理。因此實質上,死刑犯家屬有充分時間會見死刑犯,並未剝奪死刑犯家屬會面的權利及機會。

另外,對「非侵害生命卻為唯一死刑之罪」,法務部解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為財政部主管法規,非法務部主管法規。而這項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自制定以來,未曾修正過,司法實務上也從沒適用這項法條而有過判處死刑的案例。既然這項法條未曾適用過,配合政府逐步廢除死刑政策,將建請財政部修法,廢除「唯一死刑」規定。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