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 : 爭取私權利的維權活動與要求公權力的民主化運動

何清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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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訊】繼美國布什總統接見中國三位異議人士之後,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又於5月25日通過幾項和中國有關的決議案,包括譴責中國宗教迫害活動加劇與中國政府未經授權自行任命天主教主教,以及紀念天安門事件發生17週年。而中國則於5月中上旬加緊宣傳反對美國的「轉型外交」與防止「顏色革命」的緊迫性與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防止維權者爭取權利的活動演化為要求權力的運動。

爭取權利(Rights)與要求權力(Power)的運動究竟有何不同?二者又有何聯繫?這得從這兩個詞的區別說起──在西方政治學中這兩個詞代表的內涵屬於基礎常識,但在中國卻一直混用不清,至今在中國的媒體上還可以看到不斷有人撰文陳述辨析其中差別。

為了方便本文敘述,對上述兩詞的區別簡述如下:權力是特定的主體(包括個人、組織和國家)在其職責範圍之內擁有的對社會或者他人的強制力量和支配力量,而其中國家權力(亦稱公共權力)是現代權力的主要形式和典型形式,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的具有公法意義的國家權力,其突出特徵是以國家權力為本位,行使時具有確定力、強制力和執行力。

與公權力相對應的則是私權利,又稱私法權利、民事權利,是指私法主體──通常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私權利通常不牽涉公權力的運行,其特點主要在於權利主體的自治。

私權利是消極的,具有內斂性與防禦性特點,其邊界是只求別人不要侵犯。如自由權利就是這樣一種權利。但公權力的本質則是擴張的,富於攻擊性、侵略性的,是積極的作為。權力的要義在於運用,即中國官場上說的「權力不用,等於作廢」。

目前中國的所謂「維權」活動,要點就是維護公民的私權利,比如土地權利、住房權利以及其它生存權利。但因侵犯公民私權利的主體往往藉助於公權力,這就使得維權活動不可避免地變成私權利與公權力之間以弱博強的艱苦鬥爭。

為了減少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壓迫,在維權活動當中,維權者們有意表示「維權活動不介入政治」──其他一些爭取宗教自由的活動也有類似表述,其目的在於向統治精英集團表明:我們這些爭取生存權與信仰自由權利的活動之終極目標不是爭取權力,而只是保護私權利。在諸多下崗工人與農民維護土地權的抗爭中,許多抗爭者都表明自己「熱愛社會主義」“擁護共產黨」,這種表態就更明顯。不管抗爭者是否知道私權利受到剝奪的根源在於中國政治制度(即公權力之根基),這種表態可以視為一種策略考量。

但中國當局卻清楚地知道爭取權利與爭取權力的鬥爭之間,其實並無明顯的分野。且不談當初中共爭取政權過程中巧妙地將爭取權利的鬥爭演化為奪取政治權力這一自身歷史經驗,台灣國民黨失去政權的經驗就一直讓中共視為不遠之殷鑒。國民黨最初開放言禁,只是想讓民眾擁有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等私權利,以減少社會摩擦。但其結果卻是台灣各界人士利用報紙、雜誌等言論工具讜論時政,集結成一個個小社團,形成了政黨政治,最後走向要求權力的道路。而印度甘地領導的不合作非暴力抵抗運動與南非曼德拉領導的反種族歧視的民權運動,起初要求的也只是種族平等的權利,但最後都走向了要求權力的道路。

基於上述「經驗」,中國政府要求「防微杜漸」,目的就是防止維權者利用要求權利的維權活動走向要求權力的道路。而中央政府在對付維權活動時,也發展出了一套獨特的經驗:在地方政府與人民發生衝突時,先由地方政府全權處理。如果地方政府能夠將事情擺平,中央政府自然沉默以對。只有當事態發展到不可收拾之後,中央政府再以最高仲裁者的身份出面,懲罰一兩個官吏敷衍國際輿論,收拾領頭的維權人士以儆傚尤。

但是堵絕爭取私權利的活動通向要求公權力的道路這種做法,最多收功於一時,卻難獲成效於永遠,只是極大地增加了中國通向民主政治道路的社會成本,如社會動盪、經濟破壞乃至生命的大量付出。(華夏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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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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