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許亂說亂動」到「依法」剝奪言論自由

匡扶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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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訊】蒙受三年冤獄的鄭恩寵律師出獄不久,上海當局以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接受媒體採訪為由兩次傳訊鄭恩寵律師。中共惡黨統治下的中國國內,雖然工人失業、農民失地,5.1國際勞動節照樣紅紅火火的過:5.1黃金周;廣播電視報紙書籍數以千萬計,卻沒有「5.3新聞出版自由日」;中共當局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煙幕下,繼續奉行「經濟上截斷,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的流氓政策,中共惡黨的「法律與政策」之間關係就是「明修棧橋,暗渡陳倉」。

以前,中共奉行赤裸的「無法無天」的流氓原則,看誰不順眼就給誰戴上「反黨」、「反革命」、「反社會主義」……的帽子(按國際慣例叫標籤吧),從此,這樣的人就被勒令「不許亂說亂動」。今天大家都知道「黨」腐爛不堪、社會主義的蘇聯解體了,刻舟求劍是不成的了,只能「與時俱進」用「反人類」代替「反黨」,但這個黨也不是人類呀,這個黨是幽靈、魔怪、異物、撒旦;用「反社會」來代替「反社會主義」,用顛覆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來代替「反革命」,……

始於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與1989年北京屠城,完全徹底的昭示了中共流氓本質,中共當權者只許他們自己「放火」殺人;中國老百姓只能亦步亦趨、邯鄲學步,從而迷失自己善良的本性、喪失思考的能力,誰「點燈」說出真相,中共惡黨就置之死地而後快,從林昭、張志新、彭德懷,到 1989年6月4日北京天安門廣場上的大學生……

1949年5月底,據說中共的解放軍進上海城時因為一時沒有找到睡的地方而「露宿街頭」,緊接著大上海的霓虹燈下站著中共的哨兵了,一直到今天中共政權搶奪老百姓的房子來炒作房地產,慣用的口號是「舊區改造」、市府區府實事工程,用的手段卻是斷電、斷水、打砸搶,承受這一切的居民中懦弱者卻常用自焚與祖屋同歸於盡、跳樓來訴求;有堅強者則被放火燒死在老房子裡,打死在家門口,……

就在鄭恩寵律師出獄前幾個月,在海外國際論壇上不時有抹黑沈婷的帖子出現,顯然是中共的網絡評論員為了間接抹黑鄭恩寵……

不過令我關注的是鄭恩寵律師還被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那麼政治權利是些甚麼呢?

中共惡黨的偽《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才是可以被「依法」剝奪的政治權利。

中共惡黨的偽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顯然,這一條沒有但書,中共政權應該無條件的為公民實現這些自由提供服務,實事上中共的人大制定了偽《遊行示威法》把遊行示威的自由剪除了,再通過偽《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廣泛的自由,「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有法學專家婉轉的說:憲法最基本的精神和價值應當是保障人權,以此為指導,刑法應該擴大對政治權利的保護範圍,而不應該擴大對政治權利的剝奪或限制範圍。現行刑法中政治權利的規定是擴大化的、籠統的理解了憲法上的政治權利規定的,具體明確地說,刑法對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剝奪可以找到憲法依據,而對於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剝奪則缺乏憲法根據。

也有學者說:憲法文本中公民的政治權利,即憲法明文規定的政治權利。它應當有以下特點:第一,載於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因為憲法是辟了專章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出規定的。第二,即使在憲法第二章中,作為政治權利的公民基本權利,也還必須由憲法予以點明或者作出明文規定。而對於第35條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第41條關於監督權的規定,憲法既沒有從正面說明它們是政治權利,也沒有從反面說它們是可以被依照法律被剝奪的政治權利,所以,僅從文本看,就不屬於憲法所規定的政治權利。第三,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政治權利,應當是憲法專門為滿足公民的政治生活而設定權利,即「權利」與「政治」之間是充分必要條件的關係,「權利」是專為政治而設的,政治活動的實現必須以「權利」的行使為基礎。這個特點決定了憲法文本中公民政治權利的封閉性。第四,憲法文本中的政治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據刑法被剝奪的權利。所以,對照這些特點,憲法文本中公民的政治權利應當是很狹義的範疇,實際只能限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有學者認為:附加剝奪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規定,是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是不可以被剝奪,也無法剝奪的。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中共政權在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共人大卻遲遲不批准,看來簽了也白簽,這樣的流氓政權居然還入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後,中共政權為甚麼還不承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中共積極參與的人權理事會將走向何方?@(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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