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许乱说乱动”到“依法”剥夺言论自由

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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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1日讯】蒙受三年冤狱的郑恩宠律师出狱不久,上海当局以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接受媒体采访为由两次传讯郑恩宠律师。中共恶党统治下的中国国内,虽然工人失业、农民失地,5.1国际劳动节照样红红火火的过:5.1黄金周;广播电视报纸书籍数以千万计,却没有“5.3新闻出版自由日”;中共当局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烟幕下,继续奉行“经济上截断,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的流氓政策,中共恶党的“法律与政策”之间关系就是“明修栈桥,暗渡陈仓”。

以前,中共奉行赤裸的“无法无天”的流氓原则,看谁不顺眼就给谁戴上“反党”、“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帽子(按国际惯例叫标签吧),从此,这样的人就被勒令“不许乱说乱动”。今天大家都知道“党”腐烂不堪、社会主义的苏联解体了,刻舟求剑是不成的了,只能“与时俱进”用“反人类”代替“反党”,但这个党也不是人类呀,这个党是幽灵、魔怪、异物、撒旦;用“反社会”来代替“反社会主义”,用颠覆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来代替“反革命”,……

始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与1989年北京屠城,完全彻底的昭示了中共流氓本质,中共当权者只许他们自己“放火”杀人;中国老百姓只能亦步亦趋、邯郸学步,从而迷失自己善良的本性、丧失思考的能力,谁“点灯”说出真相,中共恶党就置之死地而后快,从林昭、张志新、彭德怀,到 1989年6月4日北京天安门广场上的大学生……

1949年5月底,据说中共的解放军进上海城时因为一时没有找到睡的地方而“露宿街头”,紧接着大上海的霓虹灯下站着中共的哨兵了,一直到今天中共政权抢夺老百姓的房子来炒作房地产,惯用的口号是“旧区改造”、市府区府实事工程,用的手段却是断电、断水、打砸抢,承受这一切的居民中懦弱者却常用自焚与祖屋同归于尽、跳楼来诉求;有坚强者则被放火烧死在老房子里,打死在家门口,……

就在郑恩宠律师出狱前几个月,在海外国际论坛上不时有抹黑沈婷的帖子出现,显然是中共的网络评论员为了间接抹黑郑恩宠……

不过令我关注的是郑恩宠律师还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那么政治权利是些什么呢?

中共恶党的伪《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是可以被“依法”剥夺的政治权利。

中共恶党的伪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显然,这一条没有但书,中共政权应该无条件的为公民实现这些自由提供服务,实事上中共的人大制定了伪《游行示威法》把游行示威的自由剪除了,再通过伪《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广泛的自由,“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有法学专家婉转的说:宪法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应当是保障人权,以此为指导,刑法应该扩大对政治权利的保护范围,而不应该扩大对政治权利的剥夺或限制范围。现行刑法中政治权利的规定是扩大化的、笼统的理解了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规定的,具体明确地说,刑法对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剥夺可以找到宪法依据,而对于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剥夺则缺乏宪法根据。

也有学者说:宪法文本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即宪法明文规定的政治权利。它应当有以下特点:第一,载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因为宪法是辟了专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的。第二,即使在宪法第二章中,作为政治权利的公民基本权利,也还必须由宪法予以点明或者作出明文规定。而对于第35条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第41条关于监督权的规定,宪法既没有从正面说明它们是政治权利,也没有从反面说它们是可以被依照法律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所以,仅从文本看,就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第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权利,应当是宪法专门为满足公民的政治生活而设定权利,即“权利”与“政治”之间是充分必要条件的关系,“权利”是专为政治而设的,政治活动的实现必须以“权利”的行使为基础。这个特点决定了宪法文本中公民政治权利的封闭性。第四,宪法文本中的政治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据刑法被剥夺的权利。所以,对照这些特点,宪法文本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应当是很狭义的范畴,实际只能限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学者认为:附加剥夺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是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不可以被剥夺,也无法剥夺的。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中共政权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共人大却迟迟不批准,看来签了也白签,这样的流氓政权居然还入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中共政权为什么还不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中共积极参与的人权理事会将走向何方?@(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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