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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NCC部分條文 違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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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一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文;根據解釋文,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等條文違憲,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踰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解釋文指出,這些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去效力。失去效力前,NCC所作決定,並不因經司法院宣告違憲而影響適法性,人員與業務的移撥,也不受影響。

NCC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NCC委員「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規定。

同條第三項「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日內,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規定及同條第四項「前二項之推薦,各政黨(團)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放棄」關於委員選任程序部分規定。

同條第六項「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過半時,其缺額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辦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規定。

解釋文表示,上述規定等於將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的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的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的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意旨不符。

今天的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

大法官釋憲出爐 NCC下午對外說明

(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一日電)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去職前,對NCC委員組成方式提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解釋,NCC組織法有關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的部分違憲,最遲應在二00八年底失其效力。NCC委員得知結果後,中午開會討論如何因應,下午三時將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上午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有關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的部分違憲,最遲應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NCC所作成的行為,不因經宣告違憲而受影響。

NCC官員上午也到司法院了解狀況,接獲結果後,委員中午緊急開會討論因應方案,預計下午三時在延平南路辦公室對外說明。

NCC自今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起至七月七日,近一百個工作日中,審議通過兩千五百餘件一般通訊傳播監理許可案處分案,與三十三件重大許可案,七件處分與裁決案,累計罰鍰達新台幣三百九十五萬元。

在典章制度創建數量上,完成十四種法規、行政規則的訂定發布,另外有七種法規與行政規則正在審查辦理中。

這段期間處理一些備受社會關注的重大個案包括:東森S台換照重作處分案、龍祥電影台換照重作處分案、中廣數位廣播籌設許可案與中廣及中視負責人變更案,中華電信MOD案更是具高難度的案件,最後決議MOD需調整為「開放平台」,免除適用黨政軍條款。

NCC五月底公佈九十五年度施政計畫,施政計畫歸納為「促進數位匯流效能競爭、健全通訊傳播監理制度、維護國民及消費者權益、提升多元文化尊重弱勢」四大目標,四大目標下分別再訂定二十八項施政重點與五十個計畫項目。

在施政計畫中,包括:用戶迴路出租、規劃頻譜、推動網路電話互連、加強行動電話基地台架設管理、取締非法廣播電台、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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