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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NCC組織法有關覆審規定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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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一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上午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覆審的規定並無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舉行第一二八七次會議,並就行政院主張NCC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逾越立法院權限,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原則,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文。

在有關NCC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自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內,得向本會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證照核發、
換發或證照吊銷處分。
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五、廣播電視事業設立之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
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規定。

解釋文認為,這是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的救濟制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的範圍。

另外,對NCC於受理覆審申請,應否撤銷違法的原處分,解釋文指出,NCC組織法並未規定具體標準,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的規範。

有關NCC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應予補償。」,解釋文表示,這是屬於立法者配合上述特殊救濟制度設計,為衡酌維護法安定性與保護信賴利益的配套設計,也尚未逾越憲法所容許的範圍。

今天的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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