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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NCC组织法有关覆审规定并无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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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一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上午做出释字第六一三号解释指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覆审的规定并无违宪。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举行第一二八七次会议,并就行政院主张NCC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逾越立法院权限,严重破坏宪政体制,不符合宪法保障平等原则,适用宪法发生疑义,做出释字第六一三号解释文。

在有关NCC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自通讯传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会成立之日前,通讯传播相关法规之原主管机关就下列各款所做之决定,权利受损之法人团体、个人,于本会成立起三个月内,得向本会提起覆审。但已提起行政救济程序者,不在此限:

一、通讯传播监理政策。
二、通讯传播事业营运之监督管理、证照核发、换发及广播、电视事业之停播、证照核发、
换发或证照吊销处分。
三、广播电视事业组织及其负责人与经理人资格之审定。
四、通讯传播系统及设备之审验。
五、广播电视事业设立之许可与许可之废止、电波发射功率之变更、停播或吊销执照之处
分、股权之转让、名称或负责人变更之许可。”规定。

解释文认为,这是立法者基于法律制度变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项为特殊的救济制度设计,尚难谓已逾越宪法所容许的范围。

另外,对NCC于受理覆审申请,应否撤销违法的原处分,解释文指出,NCC组织法并未规定具体标准,仍应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条但书的规范。

有关NCC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覆审决定,应回复原状时,政府应即回复原状;如不能回复原状者,应予补偿。”,解释文表示,这是属于立法者配合上述特殊救济制度设计,为衡酌维护法安定性与保护信赖利益的配套设计,也尚未逾越宪法所容许的范围。

今天的会议由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徐璧湖、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出席,秘书长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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