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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檢方起訴趙建銘後三度抗告 違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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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劍輝與律師劉承斌今天表示,台開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准為趙建銘具保停止羈押,但檢察官仍三度抗告,形同在有罪無罪判決確定前,使一位刑事被告先受程序折磨,也違反人權。

黃劍輝(台北縣)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法律的目的應是確保起訴與審判過程迅速進行,若讓當事人在判決結果確定前飽受程序折磨,不是法律的基本價值精神與初衷,更形同人權凌遲,也對基本人權保障造成衝擊。

他說,檢察官是偵查階段的主體,有權聲請羈押被告,但決定收押與否是法官權利,況且檢察官既然已起訴趙建銘,移到法院審理,代表偵查階段結束,法官就是審理階段的主體,檢察官也應沒有再提抗告的權利。

黃劍輝說,是否羈押有三項條件,即是否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是否可能串證或湮滅證據與所犯的罪是本刑五年以上重罪。若檢察官已起訴,代表證據已差不多蒐集完成,若再以串證等理由抗告,代表證據可能還未蒐集完成,那又怎麼會起訴,邏輯不通。

劉承斌指出,現在要爭議的不是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與否檢察官可提抗告,但遭駁回後即不得再提抗告,若連搜索都有相關規定,為何羈押是比搜索更重的人權干預,檢察官卻能一再提出抗告?

他說,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沒有聲請羈押的權利,若這麼推論,不解檢察官為何可以一再針對羈押與否提出抗告。在偵查過程中,檢察官若認為無羈押必要,法官無權干涉,但在法院審理階段,檢察官卻可一再提出抗告,檢察官與被告的地位就不對等,這部分有很大疑義。

黃劍輝不諱言,近年常有這種起訴後,不服法官交保裁定,檢察官一再提起抗告的案例,但檢察官三度提起抗告,台開案可能是司法首例,也有很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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