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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交部:裝不裝e通機 民眾自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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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七日電)台灣交通部次長游芳來今天重申政府處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三原則,民眾要不要裝、退e通機(OBU,車上機)可自行評估,但只要裝機,政府就一定保障用路人權益。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上午在立法院召開ETC座談會,邀請游芳來、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楊錫安等與會,討論在台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遠通電收並非最優申請人後,用路人權益及政府是否應接受遠通電子收費公司贈與百分之五十六點五股份等議題。

游芳來說,交通部堅持三指導原則,第一,ETC是政府既定政策,一定要做下去;第二,保障已裝e通機的用路人及未使用ETC的用路人權益;第三,思考如何讓國庫損失減至最低。

他強調,內定交通部長蔡堆已明確表示鼓勵民眾申裝e通機,「這已經夠明確了,諸位還懷疑什麼呢」?用路人自己可以決定裝或不裝,但只要民眾裝機,政府一定保障用戶權益,這是交通部很明確的政策。

游芳來表示,既然遠通已被法院判定非最優申請人,目前的情況回到最初遠通電收公司、台灣宇通及宏碁三家公司甄審階段,由交通部重新召開甄審委員會。交通部首要工作就是找回當初的甄審委員,但大部分的委員沒有意思再回來,「有兩位原任委員,內心坦蕩蕩,願意再參加甄審」。

他評估,遠通聲稱願捐出百分之五十六點五股份給政府,「可看出遠通自覺受到委屈」;不過,交通部到底能不能接受贈與,目前看來似乎於法不符。因為當初ETC是採BOT(建造、營運、移轉)模式,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政府出資不能逾百分之二十,「遠通贈與,表面看來好像是交通部平白得到好處,但事實上並不單純」。

促參法第四條規定,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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