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339) 婚姻绿卡双方不居住在与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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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6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三百三十九﹕ 我目前用L-1B在美国工作﹐我的签证作废日是2007年2月。我于2006年3月3日同美国公民结婚。我先生准备替我申请绿卡。由于我已经有了工作签证﹐我还需要申请I-765打工许可卡吗﹖还有﹐我在肯塔基州工作﹐而先生住在加州﹐我要如何证明我们婚姻关系的真实性﹖(除了结婚证﹐我们有共同的银行账户﹐每个月的通话纪录和我去加州看望我先生的机票证明。)

解答: 你不需要申请打工许可卡,因为在申请I-485后﹐你的L-1身份仍然有效。

如果你和你先生不住在一起﹐你要拿出你俩维持婚姻关系的证据。你们必须在肯塔基州或加州有居住的证据﹐例如房屋的租约﹐地契﹐共同账户﹐共同税表等。还有你俩不住在一起时联系的证据﹐像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和去看望对方的机票存根。I-130/I-485要以你居住的地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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