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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引渡王又曾幾無可能 可試凍結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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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五日電)力霸創辦人王又曾、王金世英夫婦因涉弊案遭檢方通緝,外傳兩人已從中國大陸轉赴美國;法界人士認為,雖然中華民國與美國簽有司法互助協定,但互助內容並不包括引渡,引渡王又曾返台受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若王又曾將犯罪所得攜入美國,台灣可向美方要求凍結他的資產。

根據法務部資料,台美於2002年三月間簽署司法互助協定,依協定內容,雙方互助範圍包括取得「證人」證言、送達文件、確定關係人身份及所在地、執行搜索及扣押以及協助凍結資產等,至目前為止,台灣依協定請求美方協助者計十五件,美方已執行完成九件,美方請求台灣協助者計二十四件,我方完成十六件。

與中華民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只有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史瓦濟蘭共和國、馬拉威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及巴拉圭共和國七國,外逃到這七國的台灣罪犯,我方才可依引渡條約請求引渡。

法務部檢察司官員表示,關於協助搜索、扣押部分,因涉及強制處分權行使,為免侵害人權,當時台美採雙方可罰主義,亦即在請求國與受請求國均構成犯罪的態樣,才能提出協助,目前王又曾在台涉犯背信、違反證交法等罪,但相關態樣在美國不見得構成重大犯罪。

法界人士認為,台美簽署司法互助後,多年來雙方互助事項多為確認關係人所在地、調閱民事案件財產資料,美國也曾有司法部人員協助美國律師來台取得證人證詞,且雙方互助內容不包括引渡,要引渡王又曾返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過由於美國法律也有凍結資產的規定,台灣可嘗試向美方提出類似申請。

法務部長施茂林接受記者詢問時表示,若王又曾確實已入境美國,法務部會依據互助協定,請美方協助提供他落腳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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