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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文法商碩士可服研發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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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五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獲碩士學位役男可到政府機關、研究機構、大學院校、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研發部門服研發替代役。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指出,以往僅限理工科系碩士生可申請國防科技役,研發替代役則擴及文、法、商碩士生。

盧秀燕(台中市)下午受訪時說,研發替代役除可彌補現行一般替代役僅著重公共服務不足之處,讓學有專才的碩士生為國家發展發揮所學外,還可有效解決役男「塞兵」問題。

她表示,至於申請到研發替代役的碩士役男實際役期多長與待遇多少的問題,仍待內政部制訂施行細則;由於研發替代役精神比照國防科技役,因此,役期可能在三年半到四年之間,待遇也可望比照科技役、月領新台幣四萬到六萬元。

盧秀燕說,條例中雖未明確規定實施時間,但相信內政部不會拖,應可在近期完成相關作業,儘速適用。

內政部規劃,配合用人部門需求,具備碩士學位的役男,經甄選合格錄用者,可服三年半到四年的研發替代役,並分三階段給薪。

研發替代役男第一階段為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約六周,依二等兵標準給薪;第二階段自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到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約一年三個月,依預備士官與軍官標準給薪;第三階段自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到役期期滿之日止,由用人單位依規定給薪,且適用相關勞工法律規定。

三讀修正的條文還包括,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後,三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的一般替代役役期。

替代役男服役期間出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的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設置研發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辦理研發替代役男薪俸、保險、撫卹、軍事基礎訓練、專業訓練及相關執行運作的行政管理費用。

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的第二階段,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繳納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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