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邦:警惕「土地經營權入股」名義下的又一輪集權

王德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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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訊】 一、重慶出台「土地經營權入股」新規

據新華網重慶7月2日的《重慶市工商局出台50條政策支持城鄉統籌改革》報導:自7月1日起,重慶工商局實施8方面50條政策,俗稱「50條」。其中第三方面「大力支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現代農業發展,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第16條:「支持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夥等企業的試點工作,積極推進土地集約、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一時熱評如潮。

針對這「50條」,學界普遍懷抱美好願景,給予廣闊的想像解讀空間:有的認為「通過探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折資入股壯大專業合作社實力,使專業合作社成為真正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避免和克服鬆散型專業合作社的弊端,尋求鬆散性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走向市場的改革途徑,對於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有的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將有力的消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非均衡性,是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趨勢…… 可以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一個完美的土地制度,但在目前的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狀況下,它無疑是個『最優』的農村土地制度安排,是未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趨勢」;還有的甚至已經將此名之為「中國土地第三次革命」。

這諸般溢美之辭原本不會喚起我太多的關注,因為在這片土地上從來就不缺少誇張的讚美,而恰恰缺少求真下的揭批。然而日前收到多年來秉持知識分子良心、堅持獨立思考的胡星斗教授發來的《農民變股東,中國面臨新的土地革命》一文,文章認為,重慶工商局出台的新政策「允許土地入股、成立公司,這在全國尚屬首次。它喚醒了沉睡的土地,打破了禁錮的枷鎖,土地從此變『活』了,農民將很容易成為公司股東、董事長,可以說,重慶正在古老的鄉村誘發一場新的土地革命」。這樣的高度評價,不能不引起我的關注,激起我一探究竟的濃厚興趣,使我沉下心來認真審視「土地入股」這一現象。

二、半個多世紀來中國土地權的變遷

要真切認識中國今日「土地經營權入股」政策的意義與準確預測它可能延伸、演化出的結果,就得回望中共建政以來半個多世紀中國土地政策的變遷,從歷史的沿革中把握今天土地變遷的脈絡,識別「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廬山真面。

應該說中共從建黨到奪得政權,始終支持它前行的最主要動力之一就是奪得土地,也即是土地革命,是「土地歸農,耕者有其田」的承諾與實踐使中共持續獲得了人力與物力的支持,因此土地權的奪取事實上貫穿著民主革命的始終,就是在民族危機的抗戰中,中共也沒有耽擱以土地來激發農民追隨奪權的努力。這種對地權的奪取延續到中共建政之後,並通過土改來達成階段性結束。由此我們可以將中國土地變遷的第一時期,即奪取地權與落實地權,劃定在1953年之前。所以1949年-1953年是中共最終奪取土地權並通過土改來兌現「耕者有其田」的時期,在這一時期實現了農民土地所有制。以此延伸至今,我們可以根據土地權的變換形式將中國土地變遷分為:民有私營土地制時期、民有合營土地制時期、公有公營土地制時期與公有民營土地制時期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的民有私營土地制時期:時間是以1949年中共奪得政權,進而以權力主導土地權重新分配為起始,至1953 年在全國基本完成土地農民所有制改造終結。這時期就是將全國的土地通過暴力奪取後在權力主導下來平均分配。主要就是將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的農民,結束以土地出租來獲得收益的所謂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實行「耕者有其田」的農民土地所有制。這個時期的標誌性法規是1950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它明確規定和闡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指導全國開展土地改革。1953年初,全國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實現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直接結合。這時期中國土地的主要經營形式是個體私營,即一家一戶對自己所有的土地獨立生產、收益。這時候的土地所有權、經營權(即使用權與收益權)都歸農民,是地權歸屬完整明晰的時期。

第二階段的私有合營土地制時期:時間是從1953年合作化初級社開始,到1958年高級社結束。這時期是一個中國土地在權力主導下完成從農民土地所有制到集體與國營為形式的土地公有制的土地集權時期。這時期主要經過了1953年至1956年的初級社,1956年至 1958年的高級社。這時期的土地所有制仍然沒有變,還是農民土地所有制,但是土地的生產經營方式,即土地的使用權與收益權卻以合作化形式實現集中,變成集體所有,最後連土地所有權也轉變成集體或國營名義下的公有。

由於當時社會生產條件的客觀限制,政府基於政治管理的需要,轉變農村土地農民所有與一家一戶的經營方式,顯然有利於極權社會的政治目標。於是以現實生產發展需要為藉口,以極權管理需要為目的,將農民組織起來,將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與所有權剝離開,再一步步以合作化形式集權,最終完成了地權的完全公有化,就成為極權統治的必然選擇。

自1953年春,中國各地就在政府引導下開始普遍試辦土地入股、統一經營,湧現出大量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同年底,出台《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從政策與輿論上確定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中國互助合作運動的主流與方向,從而掀起了合作化的高潮。 1956年3月出台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標誌著中國基本實現了初級合作化,農民將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實行統一經營,完成土地使用權、收益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土地經營權由初級社集中擁有。

1956年至1958年,隨著全國在政治的鼓動下颳起入社高潮,農民將土地、牲畜、農具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塘、井、渠等設施全部轉為合作社所有。1958年更是在擴大經營,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的宣教下,全國小社變大社,進一步實現「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完全結束了農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權與經營權統一歸於合作社,農戶家庭經營主體地位被農業基層經營組織與基本經營單位取代。至此中國農民的土地權(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全部被收歸集體所有或者國有。

第三階段的公有公營土地制時期:時間從1959年人民公社開始至1978年出現包產到戶經營方式止。1959年中國農村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通過1959年2月的中共中央《關於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的若干規定(草案)》、1960年11月出台的《十二條》及後來1962年9月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等,以政策法規的形式明確生產隊範圍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農民的宅基地也歸生產隊集體所有,只給各戶長期使用,從而完全確定農村土地以生產隊為基本所有單位的集體所有制度。與此相聯繫的是土地的生產經營權也完全被集體所決定,一家一戶的生產單位被集體所代替。如此土地的公有公營形式持續了二十年。

第四階段的公有民營土地制時期:時間從1978年安徽小崗村民自發承包生產開始,到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推開,直到今天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30年不變」。這近三十年來,中國農村土地實現了所有權與使用權、收益權的又一次分離,在所有權歸集體名義下的公有基礎上,農民擁有對土地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即土地使用權與收益權。由於這種地權的部分回歸農民,一度極大激發出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中國農業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得到迅猛發展。

三、「經營權入股」的歷史比較

通過上面中國土地權變遷的歷史回顧,我們看到曾經包產到戶的經營權變化給中國農村帶來的生機,然而我們也同樣看到今天由於中國農村土地權屬分離的問題,土地流轉受到致命性的限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集約型、規模化、抗風險、高效益的經濟難以形成,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面臨瓶頸,以至出現中國農村經濟多年徘徊,甚至衰退的「三農」情況。如何突破中國農村經濟發展面臨的困境?這是近年來中國一大批有責任心的人士所苦苦思考的。今天重慶工商局出台允許以土地使用權入股也應該說是這方面的一種嘗試。

面對重慶地方採取土地經營權入股的政策,我們首先應該肯定這是對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的有益探索,對此學界已經有了充分價值預估,在此就無須我贅述了。然而通過回顧中國近半個多世紀來的土地變遷,我們也應該看到今天重慶的土地經營權入股並不是個新鮮的事物,它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中國合作化的初級社時期,土地經營權入股就是一種最主要形式。當然在此我並非是說過去有的今天再重新出現就不好,但比較不同時期的相同或相似事物,顯然有利於認清事物本質,有利於揚長避短,有利於健康發展。

從初級社的土地經營權入股,到今天的重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我們只要稍作比較就可以看出它們在形式相同後面的一些實質異同。

首先,它們在地權上的基本點不同。初級社時期的土地所有權是歸農民自己所有的,而今天農村土地所有權卻是歸集體所有。在通常意義上的物權應該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的情況下,所有權是最基本的權利。這種所有權的公私截然差異,決定著兩種經營權的入股基礎完全不同。在初級社時期,由於所有權在農民自己,經營權的入股有很大的可控性,也就是說主動權完全可以由農戶自己掌握,從法理的角度為經營權的不喪失提供著最後的保護。然而今天農民沒有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只有承包經營權,這種權利能在多大程度上為農民控制土地提供保障呢?這從目前的法律與政策上還沒有找到太多支持的依據。

通過當年地權的變遷,我們能夠看到權力對地權剝奪的路徑。當年初級社最後走上高級社,發展成人民公社,結果是農民不僅失去土地經營權,最後連所有權也完全喪失。從目前可以查找到的一些資料及我們可以問到的父輩們知道,當年人們並不是那麼自願地將地權奉送給了集體,只是在權力的誘導與脅迫下而不得已罷了。後來的歷史事實也證明這種土地上的集權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可以說這種集權的災難一直延續到今天。既然在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的情況下,農民又在並非自願的狀況,居然阻止不了權力操控下對地權的集中剝奪,導致最後農民地權的完全喪失,那麼今天中國農民在只有經營權的情況下的入股集權,有什麼能保證不再一次將這可憐的經營權喪失呢?從歷史的事實中,我們無法對結局保持樂觀。

其次,時代背景已經大不一樣了。上世紀五十年代的中國農村、農業、農民與今天中國農村、農業、農民顯然不可同日而語了。應該說今天的生產技術已經不成為阻礙個體經營發展的因素了,也就是說當年組織初級社的生產力低下的權力藉口已經喪失。在這種社會生產條件大變化的情況下,土地集約不是一種經營者的生存需要,而是一種發展需要。在這種提升發展的要求下,土地應該會自動地在市場主導下聯合、集約,而不是需要權力的引導,更不應該存在權力的干預。然而從歷史與現實的情況來看,權力卻並沒有保持應有的本份,那麼昨天的權力將地權全部奪走,而今天的權力是否也一樣潛在著擄走經營權的可能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再次,經營主體發生了巨大變化。顯然中國農村歷經半個多世紀的變化後,除了生產技術性的變革外,還有精神、文化上的巨大變化,以及由此反映出來的民心的不同。曾經農民的齊心是至今讓老人們懷念的,然而今天中國在極權政體的毒化下人心已經散了,農民也沒有了曾經的團結與協作,那種「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精神是一種普遍的現狀。面對這種狀況以經營為目的的自願入股就存在現實的困難,要克服這種困難來達成集約就必然為權力介入提供藉口,而一旦權力介入就勢必違背自願的原則,最後權力往往不會給經營權以切實保護,反而會蠶食掉農民的經營權,且這種分散的人心恰恰為權力對個體權利的侵害提供著天然的社會條件。

第四,今天中國政權也遠不是曾經的政權了。應該說建國之初中國政權還帶有濃厚的理想主義色彩,而今日中國政權連基本的理想都已經喪失,權力完全淪為一種自利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經營權入股形式的集結,很可能就成為權力漁利的機會。從曾經這個權力將農民的地權以各種堂皇的理由剝奪乾淨,到今天更進一步墮落自利的情況下,權力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集結起來,那種侵吞的危險就遠比曾經還巨大。如果說曾經經營權的入股導致了中國農民喪失對土地的一切權利,但至少最後還有個集體名義下的分享,那麼今天經營權的集結就有可能連最後名義上的集體所有都不會存在,而是完全的喪失,讓自己與土地的權利永遠的告別。這絕不是危言聳聽!中國今天大地上奔走著的大量無地農民就是對此血淋淋的控訴。

四、警惕「經營權入股」下的失權

從前面中國近半個多世紀土地變遷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看到今天農民對土地經營的喪失機率要遠大於以往,因為今天從農民只擁有部分地權自身,到社會政權自利,以及民心可能結成的抗爭缺乏上,都顯示著這種危險。在這種狀況下,土地經營權的集結既缺乏現實的法律保障,也沒有現實力量抗拒被權力剝奪的可能。如此就常常會導致集體決策名義下的經營權轉換,最後權利喪失在集體決策的意志中。人們應該清楚,在極權政體下以集體名義實施的權力掠奪實在太普遍了。面對這種極權體制,「土地經營權入股」導致農民最終喪失地權不僅有歷史的前例而且有現實的鐵證。

首先,我們應該看到中國今天權力有對土地集權侵吞的強烈慾望。中國社會發展到今天,在權力資本化與資本權力化交互作用近二十年後,中國可侵吞資源已經為權力瓜分殆盡。中國基層政權對土地的獵取成為它們的最後晚餐。最近幾年中國大地屢屢上演的土地血案就是這種權力不遺餘力的對土地掠奪瘋狂的結果。在權力對土地掠奪中最後遇到的防禦屏障就是農民這微弱的、分散的、難以集中的土地使用權。如何將這些分散到各家各戶的土地使用權集中起來,並且藉以集體的意志來決定取捨,這一直是權力苦苦求索的路徑。而今天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實現土地集約化,這樣股東集體的決策就可以將個體的意志淹沒掉。這對需要大規模徵集土地開發的權貴來說是樂於看到的現象,因為這樣可以大大簡化他們徵地的程序,降低他們徵地的成本,為他們規模性掠奪提供便利。

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中國今天現實中已經出現大量土地集權侵吞的案例。土地在經營權入股上的集中會增加農民喪失最後地權的風險,這不是憑空臆想的故事,它早已成為中國活生生的現實。中國土地開發從「徵用」到「租用」的變遷就活證出這種變相侵吞農民土地的事實。中國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在開發的名義下,全國各地掀起圈地狂潮,大量耕地迅速喪失,後來中央政府為了保證基本口糧田,一再出台控制政策,將土地審批權一再收緊,然而地方政府居然通過分散報批與反覆報批的方式,一再繞開政策限制,後來索性以租代徵,把大量農民的土地剝奪過去,使農民失去了最後對土地的一點權利。這種以租用形式來剝奪農民經營權的方式就通常會假借起土地經營權集中的名義,這在中國早已成為一種普遍的政府行為。還有,通過土地經營權集中入股來達到最後剝奪農民地權的行徑在沿海一帶也多有發生。如廣東南海曾經就是以土地經營權入股,每年村委分給農民一定的紅利,將大量農民土地集中起來,最後村委卻與權貴勾結私自將土地外賣或出租給開發商,導致農民最終喪失對土地的權利。這種情況在中國福建、山東、天津等許多省市的土地案中都存在。

再有,在中國產權集中最後被權力吞食的情況不僅表現在土地上,而且還出現在房產上。中國許多城市存在的經租房問題也是個權力對私產經營權掠奪的問題。建國之初中國將那些城鎮居民的閒置房經營權集中起來,由政府統一對外出租,起初承諾每年給房主一定的租金回報。這種房本來產權應該是居民私有的,結果後來政府在一次次運動後,不僅房主沒有了租金,而且房主也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權,結果房屋完全成了政府的。今天中國大地上幾十萬經租房主上訪就是對這種經營權集中後掠奪的控訴。可見權力對經營權集中起來的掠奪,土地絕不是特例!而是這種掠奪形式已經成為一種慣例。

最後,從中國大量倒閉的國有企業與股份企業的例子中,無法得出入股後企業必然會有回報與股本不喪失的保證,相反現實讓我們看到更多股東血本無歸的慘劇。由此可見中國今天農民土地經營權入股並不必然帶來比個體經營更穩定而高的收益,也不會保證個體股東對企業經營決策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怎麼能為經營權入股而過早歡呼呢?相反面對歷史與現實中土地一再被變著花樣掠奪的情況,我們對今天的經營權入股應該保持更多的警惕,小心這又會淪落成一個權力對權利騙取的陷阱!

五、沒有公民政治權利下的物權是一種空權

從上面的敘述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目前農村土地問題,一則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到今天確實需要土地流轉與集約化經營,一則是現實的土地經營權入股在公權的環伺下面臨失權的危險。那麼中國農村土地的出路在哪裡呢?

應該說導致中國土地流轉困難與經營權入股被侵吞風險的根源都是所有權的錯位。農民作為土地的生產經營者,也是土地的依靠者,他們天然應該擁有對土地的完整權利。這是文明世界目前的通則。中共建政後通過合作化將農民的土地剝奪過去,藉以集體與國營的公有名義,事實上是一種權力所有制,即權力擁有者就是土地擁有者。權力擁有者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來任意處置土地,他們不允許農民參與土地流轉,以便於他們自己主掌土地的流轉,他們只給農民經營權,就是為了保證他們隨時收回土地的權力,隨時出賣、處置土地的權力。

目前中國農民手上沒有所有權的經營權是一種沒有保障的權利,它隨時面臨被權力剝奪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土地經營權一旦集中,那就更便於以集體的名義剝奪掉。在沒有落實完整地權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土地流轉的,在沒有所有權保障情況下的經營權入股會大大增加經營權喪失的風險。要真正激活中國的土地,讓農民有保障地自願發展起集約型的農業,就必須還地權於農民,讓農民擁有完整意義上的土地權利。這是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基礎與前提。

當然從歷史的土地演變來看,有了完整地權的農民也面臨被剝奪的命運,如中國合作化。如此追溯下去我們還會發現問題的根本就是權力不受限制,所以要想保障農民的權利不被剝奪,農民還得落實自己的政治權利,只有通過農民政治權利的行使來將權力限定在應有的範圍內,才能達到阻止權力對農民權利侵害的目的。

因此,根本解決中國農民土地問題還得切實落實公民的政治權利,只有在一個擁有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國度,才能使物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說農民擁有完整的土地權是解決「三農」問題的前提與基礎,而農民擁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則是根除「三農」問題的保障。中國農民土地權的獲得與失去的歷程,已經一再證明只有公民擁有政治權利才會避免國家權力對個體權利的侵害與剝奪,而在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缺失的情況下,任何物權都會是一種虛幻!

──原載《民主中國》

2007年9月(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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