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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敵意併購近10%股權資訊不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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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十日電)上市、櫃公司敵意併購,買進欲併購公司股票,除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持股達10%時須強制公告外,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的行政命令,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台幣3億元須公告,惟以「投資為專業」公司卻不在此限,此舉將使散戶投資人不能獲得對等資訊。

近日永豐餘因併購建華金控期間,買進股票未及時公告,遭證期局罰款。主管官員表示,對開發金控敵意併購金鼎證券卻未被罰,差別在於開發金透過具「以投資為專業」的開發工銀買股,類似的狀況可以不必及時公告。

中華開發金控敵意併購金鼎證券的動作,不但成為市場矚目焦點,更成為立法委員質詢議題,但開發金控買金鼎證券股票資訊揭露是在持股達10%以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揭露,在持股近10%時卻未公告。

開發金控透過旗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國際聯手買進金鼎證券股票,持股合計近10%時未公告,主因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持股達10%以上才須公告,近10%即未達10%,依法不必公告。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合併、分割、收購股份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台幣3億元,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公告資訊,但「以投資為專業」者不在此限。

因此,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以投資為專業,即便買進金鼎證券達3億元,依規定仍不必公告持股,完全合於法條規範。但永豐餘透過旗下公司買股,因非「以投資為專業」,依規定必須在兩日內公告。

設想未來每個敵意併購的上市、櫃公司,都透過以「以投資為專業」的子公司或孫公司買股票,買進欲併購的對象公司股票未達10%都可不必揭露。上市、櫃公司進行敵意併購,買進欲併購公司股票時,出手多半低調,怕驚動對方壞事,多等到持股一定水位時才曝光,最好的狀況是掌握控股權再行公佈。

另一方面,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個人或與他人持股達10%時須依法公告,持有10%通常具影響力,但10%以下的掌握持股,若因「以投資為專業」持股,無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在資訊公開的基礎上似乎不盡公平。

因若有意從事敵意併購的上市、櫃公司,皆透過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子公司買股,逃避強制揭露持股的規定。對一般市場投資人而言,若持有這家公司股票,卻不能獲得對等資訊,這與主管機關一再強調資訊對稱,讓所有投資人可公平獲取資訊的方向背離。

既然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買進股票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金額達3億元須公告,實施對象應具一致性,不論是否「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皆應公告,讓一般投資大眾也可公平獲取資訊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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