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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敌意并购近10%股权资讯不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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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十日电)上市、柜公司敌意并购,买进欲并购公司股票,除依证交法第四十三条之一,持股达10%时须强制公告外,另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命令,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20%或新台币3亿元须公告,惟以“投资为专业”公司却不在此限,此举将使散户投资人不能获得对等资讯。

近日永丰余因并购建华金控期间,买进股票未及时公告,遭证期局罚款。主管官员表示,对开发金控敌意并购金鼎证券却未被罚,差别在于开发金透过具“以投资为专业”的开发工银买股,类似的状况可以不必及时公告。

中华开发金控敌意并购金鼎证券的动作,不但成为市场瞩目焦点,更成为立法委员质询议题,但开发金控买金鼎证券股票资讯揭露是在持股达10%以后,依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一规定揭露,在持股近10%时却未公告。

开发金控透过旗下中华开发工业银行、开发国际联手买进金鼎证券股票,持股合计近10%时未公告,主因证交法第四十三条之一规定,持股达10%以上才须公告,近10%即未达10%,依法不必公告。

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合并、分割、收购股份达公司实收资本额20%或新台币3亿元,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公告资讯,但“以投资为专业”者不在此限。

因此,中华开发工业银行以投资为专业,即便买进金鼎证券达3亿元,依规定仍不必公告持股,完全合于法条规范。但永丰余透过旗下公司买股,因非“以投资为专业”,依规定必须在两日内公告。

设想未来每个敌意并购的上市、柜公司,都透过以“以投资为专业”的子公司或孙公司买股票,买进欲并购的对象公司股票未达10%都可不必揭露。上市、柜公司进行敌意并购,买进欲并购公司股票时,出手多半低调,怕惊动对方坏事,多等到持股一定水位时才曝光,最好的状况是掌握控股权再行公布。

另一方面,证交法第四十三条之一规定,个人或与他人持股达10%时须依法公告,持有10%通常具影响力,但10%以下的掌握持股,若因“以投资为专业”持股,无须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公告,在资讯公开的基础上似乎不尽公平。

因若有意从事敌意并购的上市、柜公司,皆透过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子公司买股,逃避强制揭露持股的规定。对一般市场投资人而言,若持有这家公司股票,却不能获得对等资讯,这与主管机关一再强调资讯对称,让所有投资人可公平获取资讯的方向背离。

既然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规定,买进股票达公司实收资本额20%或金额达3亿元须公告,实施对象应具一致性,不论是否“以投资为专业”公司皆应公告,让一般投资大众也可公平获取资讯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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