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林:面包香不是香,怎么回事?

吴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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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日讯】面包是很通常的食物,其味道应当受人欢迎才对。可是,2007年9月上旬,宝岛台湾中南部的一家面包店却因为“面包太香”,被环保局罚款十万新台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面包香惹祸”之成为新闻,在于面包香这种对一般人来说是求之不得的好东西,但对特殊人却不但不香,反成害。不过,对面包香厌恶的邻居是否可以禁止别人制作面包呢?类似的问题像“住在铁工厂隔壁者可以阻止工厂不开机器吵人吗?”、“公寓可以养狗吗?”等等,在现实社会里不胜枚举,尤其人口愈多、都市愈发达、高楼大厦愈来愈多,声气相通愈来愈难避免的现代社会,某人的行为难免会在无意中伤害其他人,如何妥善化解呢?订定法律、诉诸公权力是好方法吗?还是当事人都心平气和、在彼此都抱持“为对方着想”的心态下,大家和乐地沟通来找出解决之道较好呢?

就一般常识,以面包香事件来说,若问:“谁是受害者?”大家是否会脱口而出:“面包店的邻居”?接下来还会有“面包店应该赔偿受害者”之推论。这种自然而然的反应,经由深一层的探究之后,答案可能完全相反,也许面包店老板也是受害人,而被认定为“受害人”者,却可能愿意出钱给害人者呢!道理何在?

以这一家面包店来说,其面包香味道四溢,至少波及左邻右舍,其范围有多广,并不容易认定。不过,即使没作实地访查,我们也可断言或有喜欢闻该面包香味道的邻居或过路人,而这家面包店若禁不起罚款而关店之后,这些人岂不享受不到可口的面包,不也成为受害人吗?再说这家面包店的主人,为何没有制作面包的权利?而他制作面包并被罚不是得花费“有形成本”吗?再加上成为媒体报导对象,且受指责的心理损失,我们能说“这户人家不是受害者”吗?所以,一件事情的害人者、受害人,其实是很难确切认定的。其次,纵然认定了害人者和受害人,哪一方支付赔偿,也还是未定之天呢!

此种异于一般常识的深层推理,是1960年才出现的,主角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寇斯(R.Coase)这位经济学界的优雅隐士。他提出的见解并非排斥或否定政府的重要,更主要是要政府扮演适当角色,那就是明确产权、保护产权、创造市场、充当公正裁判等等职责,不是要下场充当球员,而是要让两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充分表达出在事件中各自的得失,以让彼此都达到最佳境界,而社会福祉也可臻最大。在自由民主社会里,寇斯的主张是可行的,若能再配合“人心向善回升”就更完美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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