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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修正運輸業電子資料傳輸處理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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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卞金峰基隆市十八日電)基隆關稅局表示,關稅總局今天修正「運輸業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作業規定」第九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運輸業者注意並配合辦理。

海關指出,依現行「運輸業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作業規定」第九點規定,運輸業應依「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海運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及「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所列相關訊息處理接收、發送業務。

關稅總局日前訂定「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並廢止「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及「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爰修正該作業規定,運輸業應依新訂定的「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及「海運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所列相關訊息處理接收、發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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