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人權律師的職責與使命

郭國汀

人氣 2
標籤:

【大紀元2月23日訊】日前李建強反復強調:「律師辦案有一個原則,就是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為最高利益,律師的唯一職責就是撈人,而不是製造英雄」。那麼,甚麼是政治案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人權律師的唯一職責就是撈人嗎?為政治良心人士強力抗辯是製造英雄嗎?

一、將政治案件置於陽光下是維護當事人根本利益的最佳策略

在司法不獨立沒有新聞自由的一黨專制現行條件下,對政治良心案等所謂敏感案件,律師應當怎樣為當事人辯護才能最大限度維護其根本利益?我在為鄭恩寵律師抗辯過程中,首創了利用國際互聯網將案件事實證據與法律法理及抗辯全過程全面公開高度透明化將案件置於陽光下的辯護策略。隨後運用於清水君案、楊天水案、師濤案、張林案、馬亞蓮案、瞿延來案及陳光輝案,令中共當局驚恐萬狀,最終不惜公然採取流氓手段強行剝奪了本律師的執業權。儘管鄭恩寵律師仍然被蠻橫無理的中共當局強行硬判3年有刑徒刑,黃金秋也被硬判12年徒刑,然而,將案件置於陽光下的強力抗辯真正最大限度地維護了鄭恩寵和黃金秋的根本利益。

2003年6月12日受理鄭恩寵所謂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後,記者朋友告知:上海市政府專門召集各媒體開會定調,有關鄭案一律不得報導!鑒於中國傳統媒體全被中共獨裁撐控的事實,鑒於在中國所有政治案及所謂敏感案從來得不到公正審判的事實,同時基於鄭案極為複雜的背景與嚴厲打擊報復正義律師的事實,我認為將案件置於陽光下,是打破中共當局黑箱作業,維護鄭恩寵律師最大利益爭取司法公正的唯一正確策略。同樣,黃金秋案中共當局也有密令,有關黃金秋案媒體一律不得報導!至於鄭恩寵、黃金秋的根本利益到底是甚麼,日後會日益明顯。

南郭以為在根本沒有獨立司法,新聞不自由,法官沒有獨立審判權的現行條件下,對政治案當事人最有力的辯護策略正是將案件置於陽光下!因為唯有此種方式有可能獲得最佳結果。事實上,此種辯護策略在楊天水案的辯護中即有過成功的先例,正因為我及時為楊天水在國際互聯網公開抗辯,強大的海內外互聯網壓力,才迫使中共當局不得不以取保侯審方式釋放楊天水;同時南京國安對辯護律師卻相當尊重。可是當楊天水被二次逮捕後,李律師採取了與中共當局妥協低調處理的方式,楊天水被重判12年!而且楊天水還被迫放棄上訴權!不能不說與外界關注支持嚴重不足有關。因此將案件置於陽光下的策略是現行最有效的抗辯策略。只要海內外輿論足夠強大,中共當局多少為了維護其虛假的「政治文明、和諧社會」,往往被迫不得不作出某些讓步。

二、甚麼是政治案及敏感案當事人的根本利益?

「政治良心犯」實質是當代中國的良心人士,他們大多學識淵博,人格高貴,勇敢堅定,愛國愛民,儘管他們也有人的弱點;同時政治案自中共竊取大陸政權以來,從未有過所謂公正審判。毛澤東時代,大量屠殺或重判政治思想犯;林昭、遇羅克、王申酉、張志新、李九蓮、鐘海源、王榕芬、劉文輝、陸洪恩皆因自由思想慘遭中共槍殺、強姦、割喉!華國峰當政不到兩年,因不滿華國峰的言論全國被槍殺的思想犯至少在50人以上!鄧、江時代,政治思想犯雖不至於殺頭,但以言治罪的野蠻現象並未絲毫減輕,成千上萬僅是行使言論自由權及結社自由權的勇士被鄧、江投入監獄,最長者達20年!而胡、溫當局則將眾多僅是在互聯網上匿名寫作的正直優秀青年投入大牢,例如:劉荻、徐偉、楊子立、張宏海、靳海科、羅永忠、杜導斌、黃金秋(清水君)、師濤、鄭貽春、楊天水、張林、李國濤、許萬平、任自元、李元龍、郭起真、李建平、高智晟、郭飛雄、陳光誠、張建紅(力虹)、嚴正學、陳慶樹、陽小青、趙巖、程翔、譚凱…全部僅因和平言論被拘禁判刑;而在中共獨裁掌控國安、公安、檢察、法院的情況下,政治案幾乎百分之百屬冤假錯案。

中國人權律師先驅張思之為眾多政治犯辯護迄今無一例勝訴、莫少平也為許多政治犯辯護但同樣全部敗訴、其他律師為政治犯辯護同樣未聞勝訴先例。根源在於一黨專制下的法院,根本不具備正常社會維護社會公平、公道、正義的功能,虛偽至極完全受中共一黨操控的全國人大泡製惡法於前,作為工具與幫兇的公安國安檢察院對國人實行無孔不入的特務統治,而被中共閹割強暴的法院則枉法裁判於後,全部媒體被強制消音。此種條件下,縱使辯護律師雄辯如蘇格拉底,中共法官也不敢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質言之,凡屬政治迫害案試圖僅通過律師法庭辯護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在中共一黨專制暴政下從未實現過也不可能實現。

因此,律師辯護的功能與其說在於達到勝訴目的,不如說在於將[政治良心犯]的英雄事跡與理念公之於眾,使其英雄事跡與理念為公眾所知,從而贏得人們的理解、尊重和支持,精神上獲得巨大能量,獲得海內外民眾的聲援,贏得國際社會的幫助,進而形成強大的國際壓力,或許可能迫使中共當局不敢胡亂瞎判或迫於面子或擔心國際制裁而不得不有所收斂。既然那怕聘請最優秀的律師同樣無濟於事,那麼他們的根本利益顯然是讓他們的英雄事跡政治理念公佈天下。一個默默無聞的政治犯與一個著名的政治犯,兩者可能獲得的利益決不能同日而語。

三、[律師的唯一職責就是撈人]論是對人權律師偉大使命的故意歪曲

所謂[撈人]是指由律師作中介通過與監獄當局或法官私下權錢交易,將重罪刑事犯減輕處罰,或有罪者變成無罪,按每減刑一年給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說法。為政治良心人士辯護的律師是人權律師,而人權律師不是商人型律師,更非皮條型律師。李建強有意將[人權律師]置換成[律師],將皮條型刑事律師的[撈人]術語套用於人權律師,而且提升為[人權]律師的唯一職責,真是用心良苦。

政治案歷來是中共惡黨打壓的重中之重,如果辯護律師採取低調不披露案情,不力爭公開審判,配合中共當局掩蓋案情真相的所謂[低調協商妥協論],你拿甚麼拯救當事人?![撈人]說實質即行賄。

(1)政治案靠私下交易、或行賄?政治案當事人皆一窮二白,連律師費都出不起,又拿甚麼行賄?(2)或僅在法庭上雄辯?張思之大律師的刑辯功底及其文字思辯口才均屬一流,然而他辯護過的眾多政治案件無一勝訴的事實證明此路不通;(3)靜悄悄地辯護有用嗎?這是中共當局最歡喜的方式,因為當局既可隨心所欲地迫害政治異議人士,又能對外宣傳說中國的辯護律師是多麼自由,當事人獲得了充分的辯護權!(4)勸政治良心違心認罪?一使英雄氣短,必使真英雄英名蒙塵,因此我確實曾鼓勵鄭恩寵、黃金秋、師濤抗爭到底而非投降,否則何必當初;二則即便違心認罪,中共當局未必肯放過你。例如鄭貽春在獄中因身體原因急於出獄,竟在控方謊言欺騙下違心承認了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結果被控方當作指控他的罪證!(5)用精神病為由主張免責?李律師居然多次建議高智晟以精神病為由免責,還公然指稱郭國汀律師精神不健全,甚至為嚴正學申請做行為能力鑑定!潛台詞乃是,民運志士都是有病!其用心何其[美]也!(6)或憑律師的三寸不爛之舌,法庭上的滔滔雄辯加上一紙辯護詞即可[撈人]?若沒有海內外輿論強力支持,國際社會的壓力,你拿甚麼與當局討價還價?!

南郭以為,人權律師的職責主要在於捍衛人權、抗辯憲法權利,維護法治、伸張正義、主持公道、促進司法公開公正公平正義、推動政治體制與司法體制的改革、維護政治案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因此,人權律師的職責決非李建強所稱之唯一職責[撈人]!人權律師不可能是商人型律師,也決非皮條型律師,而是偉大的律師,並非人人皆可成為人權律師的。

四、英雄是在抗暴鬥爭中誕生的,律師不能製造英雄但可能抹殺英雄

政治良心犯本身即是英雄,他們之所以成為英雄並非律師製造,而是在與窮兇極惡的中共專制暴政的偉大鬥爭中誕生的,他們的無私奉獻與犧牲理應獲得全體國人的敬重。林昭式的英雄不必說,在反抗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的漫長歲月中,無數爭人權爭表達自由權爭結社自由權的先驅者以身試法,在絕大多數國人渾渾厄厄,麻木不仁,醉生夢死,甘做奴隸之時,極少數先知先覺者們奮勇當先勇於犧牲,尤值一提的是那些在根本看不到勝利的矚光即投身民運的先驅者們,他們是真正的英雄3。時勢造英雄,今日中國處於歷史的偉大變革時期,因此也是個英雄輩出的偉大時代。政治良心犯的奮鬥犧牲與奉獻實質上是為全體國人的長遠根本利益而作出,因此,人權律師為之辯護根本談不上製造英雄,因為他們本來就是英雄,辯護律師僅是維護英雄的正當合法權益而已。但若按李氏的[低調妥協論]只能是抹殺英雄!因為人們不知道他們是誰,更不知道他們作出了何種犧牲與奉獻。

順便說一句:郭國汀是中國第一個公開以為政治良心犯辯護為主業的人權律師,而非所謂[維權律師],我歷來反對維權律師之稱。國際通用名稱僅有人權律師而無所謂維權律師的稱謂,因為無論商務律師還是人權律師或是一般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律師,不論是正當合法權益還是非法利益都是在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李建強定義郭國汀為[前維權律師]的心態大體與他稱高智晟為賣菜的出於同一心態。言下之意乃我李建強是代表中國出訪美國走訪香港的維權律師,你郭國汀不過是[前]律師而已!不過,李犯了一個低級錯誤,因為我迄今仍有中國律師資格,司法部並未取消我的律師資格,如果他們膽敢妄為,那麼必定會有一場郭國汀訴中國司法部的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在現行一黨專制暴政下,司法不獨立,媒體不自由,將政治案件置於陽光下是人權律師的最佳辯護策略和有力武器。私下交易或行賄或僅在法庭上雄辯或靜悄悄地辯護或勸政治良心違心認罪或以精神病為由主張免責或憑律師的三寸不爛之舌,法庭上的滔滔雄辯加上一紙辯護詞的辯護方式是行不通也是不夠的。人權律師是偉大的律師也是政治家的搖藍。政治案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在於讓公眾周知他們為國為民做出了何種犧牲與奉獻,使其英雄業績家喻戶曉;英雄是在英勇抵抗專制暴政的偉大鬥爭中誕生的,而辯護律師不可能製造反而有可能抹殺英雄如果採取所謂[低調妥協論]的話。

成為人權律師首先是基於信念而非利益,然而通過維護正義追求真理贏得正當的名利無可厚非;我歷來持法律服務必須有正當合理報酬的觀念;政治良心犯一般皆被中共迫害成窮光蛋,而他們實質上是為全體國人的根本長遠利益在奮鬥犧牲,為他們辯護也就是為全體國民的根本利益辯護,是最光榮的事。我認為凡政治案件,國人、民運團體或商人有義務籌集律師費,最佳方式應儘快設立政治良心辯護律師基金;讓人權律師承擔巨大的政治風險的同時,還要讓其獨自承擔經濟負擔天下實無此理。免費辦案實質上會起到阻礙人權律師發展壯大的負面效果,既然風險巨大又無利可圖,人們為甚麼要從事人權律師職業?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當然不符合自然規律。南郭以為一旦中國出現成百上千人權律師,真正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的新中國必將迅速到來!

2007年2月18日第52個絕食維權抗暴日於加拿大

附:李建強關於嚴正學、力虹案件的聲明

本律師最近承辦的嚴正學、力虹案件受到了海內外朋友的關注,在此表示感謝。本律師也注意到了一些批評意見,特別是前維權律師郭國汀先生對本人的指責,為此發表聲明如下: (博訊 boxun.com)

1、律師辦案有一個原則,就是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為最高利益,律師的唯一職責就是撈人,而不是製造英雄。

2、我自承辦人權政治案件以來,從來沒有動員當事人認罪,也從來沒有為任何一個當事人做過有罪辯護。即使當事人因為種種原因自己認罪,我也做了無罪辯護。

3、我從來沒有在任何一個案子中跟當局做過任何交易。

4、案件能否公開,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取決於對當事人利益的最大維護的需要,根據這個標準,力虹案和嚴正學案我都選擇了對當事人最有利的方案——有限公開而不是全部公開。

5、楊天水案件我能公開的案情全部公開了,我也沒有跟官方做任何交易。正如清水君案、張林案、師濤案等郭先生參與承辦的政治案件一樣,根據楊被指控的「罪證」以及官方的司法邏輯,12年是他能得到的最輕的量刑(10年起步+累犯+與海外敵對分子勾結適用106條)。

我只是個普通的律師,在我做案子的時候,我不願意接受任何人和組織,包括官方和民間對我的壓力。

最後,我對朋友們對我承辦的案件的關注甚至批評表示感謝。我會秉承良知和職業道德一如既往的做好我的案子,不辜負當事人的重托。

2007年2月13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自由文化運動“中國的苦難”演講會(1)
【讓你說個夠】經濟發展貪污致富
郭國汀:中國自由文化運動與憲政研究
秘審高智晟轉移國際視線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