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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銀行可勒令停業 派員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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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詩婷、梁世煌/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修正案」,賦予主管機關強行介入不良銀行營運的法源,未來銀行若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主管機關得勒令銀行停業、派員監管或接管銀行業務,甚至要求有關單位限制負責人出境。

虧損逾資本額 須限期補足

此外,為避免銀行遭掏空事件重演,立法院院會也三讀通過「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修正案」,明定銀行只要虧損超過資本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或監察人就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在三個月內,強制要求銀行限期補足資本;逾期未補足資本者,主管機關可派員接管或直接勒令停業。

至於目前有多少家銀行虧損已達資本額三分之一?有沒有在RTC列管名單之外的銀行?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還在了解中;但她說明,各銀行每季均有財報,未來不排除按照季報數字,要求營運表現不及格的銀行限期彌補虧損。

領銜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紀珠表示,過去金融機構財務發生惡化時,主管機關沒有積極介入處理,導致社會付出極大成本,如今政府強制要求虧損逾三分之一資本額的銀行補足資本,等於強迫銀行提早自救,有助維護民眾權益。

張秀蓮表示,未來金管會仍計劃把新版銀行法修正案送進立法院審查,其中有關以資本適足率做為銀行監理基礎的原則仍然不變,也就是金管會仍不排除一旦銀行法修正草案過關,則該會將以資本適足率(目前送審版本為低於二% )過低做為強制銀行退場的主要依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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