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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侮辱 蛋糕砸人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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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男子陳石林拿起10吋蛋糕,當眾朝李慶順砸去,並順勢從頭往下塗抹,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某的砸抹蛋糕舉動,當眾讓李某出糗,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40天,可以罰金4萬元易科所有刑期;這是國內首宗拿蛋糕砸人遭判刑案件。

判決書指出,64歲被告陳石林與被害人李慶順同為台北市信義扶輪社員,兩人因捐款問題有心結,事後陳石林多次向李慶順打招呼未獲回應,深感受辱,95年8月29日,陳石林買了1個10吋蛋糕,至台北市信義區扶輪社聯合例會會場,將蛋糕砸抹在李某身上。

李某主張,陳石林拿蛋糕砸他,讓他在眾目睽睽下頭臉身上均塗滿奶油,引起旁人嘲笑,狼狽不堪,李某認為陳石林已涉公然侮辱及傷害而提出告訴;陳石林說,他確拿蛋糕砸抹李慶順,但這並不是侮辱,而是一種教育,以此告訴李某友誼的重要。

陳石林說,原本李慶順同意要捐款2000元,但事後反悔,友人查證此事時,他就作證表示李某的確曾說要捐錢,不料李某因此恨他2年,不只拒絕與他打招呼,見面時也以臭臉相對。

陳某認為,自己遭李某凌辱2年,且李某開店時,他去道賀,李某卻表示「你怎麼來了」,他覺得李某對他的侮辱,比砸抹蛋糕還嚴重。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陳石林上述說詞,更可證明他公然侮辱的犯意明確,依法最重可判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法官考量陳石林並未向被害人道歉,判他拘役40天,可以罰金1000元易科1日,傷害罪則不構成;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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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行為 都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記者劉志原/特稿

一般民眾多認為罵人才構成公然侮辱,其實不然,只要行為人有出於侮辱他人的惡意,對他人的人格產生損害和貶抑,不論動口或動手、抑或文字表達等動作,都構成犯罪。

如罵人「賤」、「下流」、「垃圾」等,由文字來看,一般人很容易判斷這是罵人的話,不少人在爭吵時,一時心直口快,罵人的話脫口而出,即有可能觸法。有些冒犯人的舉動,如「吐口水」、「打人巴掌」也屬貶損他人的人格行為,均有人因此而被依公然侮辱罪嫌判刑。

有些話以前並不是罵人的意思,但經過時空演變,成了罵人的話,如「北港香爐」一詞,過去是指香火鼎盛的意思,但在李昂的「北港香爐人人插」一書出版後,「北港香爐」有了不同意涵,有暗諷女子行為不檢點之意,日前即有男子王德駿罵前妻是「北港香爐」,而判拘役30日,另也有人罵「比宋楚瑜還奸」而遭判拘役。

至於砸人蛋糕,雖多屬開玩笑性質,但本案中被告是遭法官認定蓄意要藉由砸蛋糕讓人當眾出糗,而被判有罪。

所幸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罪,一旦犯下罪行,若取得對方原諒而和解,要求對方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時,可以免除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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