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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初審修正 挖路不整平修復者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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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二十三日電)台灣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二條,增訂施工單位挖掘道路後須負整平道路的法律義務;若未依規定修復回填,將連續處罰直到改善。

新法增列條文規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孔蓋應至少低於原路面十公分;設置或維修後未予修復並回填與鄰接地平面齊平,其平整度標準為三公尺直規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修正條文明定罰則,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於三日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前項設置修復標準於市區道路準用之。

提案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認為,公路遭挖掘回填不實、下陷或人孔蓋埋設不當,影響用路人權益,路面不平以市區道路及省道最嚴重,威脅一千萬機車騎士安全,需立法要求主管機關嚴格執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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