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特許搜索 阿SIR無人能擋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4月30日訊】警匪片常有這樣的對白︰「阿SIR,有沒有搜索票?沒有哦,那對不起,我依法不讓阿SIR你進來。」

這樣的情節不能說「錯」,但依台灣的法律,的確有例外。

只要有「明顯事實」讓執法人員「足以認為有人正在犯罪且情形急迫」,即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不用搜索票,逕行搜索。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余姓男子被控販毒,庭訊時,檢、辯雙方對警方查獲毒品時是在余嫌同意下搜索?還是以臨檢為名行非法搜索之實?出現激烈攻防。

但基隆地院合議庭法官則認為,只要有明顯事實讓警察足以認為有人正在犯罪且情形急迫,就可以不用搜索票逕行搜索,這也就是所謂的「特許搜索」,比本案檢警所持的法律見解,都還要來得「有威力」。

余姓男子是在去年6月,持剛購得的15包K他命至某檳榔攤聚會當晚,適逢警方擴大臨檢,警方獲報有毒販在某檳榔攤交易,4名員警持長槍前往臨檢,未進入檳榔攤時,眼尖的員警即發現列管的李姓毒品人口在檳榔攤外徘徊。

李嫌見警方荷槍實彈前來,心虛地交出剛買的K他命,員警隨即發現檳榔攤內煙霧蒸騰,認為情況緊急入內搜索,隨後在余嫌身上起獲15包K他命,余嫌因而被控販毒。

余嫌的辯護律師主張,警方查扣毒品的方式是以臨檢為名,進行非法搜索,搜索過程不合法,取得的證物不能為證據。

檢方則稱,檢方進入檳榔攤時,是在余嫌出於自願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執法人員可在沒有搜索票時逕行搜索。

但辯護律師說,員警持長槍進入檳榔攤臨檢,以展示武力方式,等於是暗示在場人不得拒絕搜索,余嫌並非自願接受搜索,主張警方的搜索程序不合法。

合議庭法官則認為,警方在發現檳榔攤內有犯罪且情勢急迫,不管在場人有無同意搜索,整個搜索過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特許搜索」,亦即執法人員只要認為有明顯事實足以認為有人在檳榔攤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時,即可以不用搜索票逕行搜索。

至於臨檢過程中,執法人員已有客觀跡證足以認為事涉不法,自應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或依法蒐證,其搜索程序並無不法。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