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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庫斯部落青年移置倒樹判刑 原民會: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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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一日電)新竹縣司馬庫斯部落原住民遵照部落會議決議,將國有林地內被颱風吹倒的樹木移置於部落,遭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天對原住民遭法院判刑甚感遺憾;對於司法機關未能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森林法保障原住民族自由取用森林產物的權利,感到失望。

司馬庫斯部落九十四年間受颱風侵襲,許多樹木倒塌,其中一株櫸木傾倒後,由林務局新竹林管處鋸斷樹身載離。部落中有三位族人,經過部落會議決議,將剩下樹幹鋸成五小段運回部落造景,但遭林務單位舉發告上法院。

今年四月十八日新竹地方法院依據森林法提起告訴,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每人併科罰金十六萬元。

對於這樣的判決,原民會表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發展權的意旨,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卻沒有獲其他機關重視,致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在司法實踐上,似乎停滯不前。

主委瓦歷斯‧貝林表示,除了這件個案以外,過去還有更多原住民因文化習慣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遭法院判刑,在在凸顯國家機關未能全面尊重原住民族權利的問題。

原民會官員表示,原基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採集野生植物的非營利行為。

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因此,原住民原則上有採取森林產物的權利,但是本案判決書中,司法機關均未就法律規定審酌,就依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科原住民刑責。

原民會強調,判決書中,司法機關未依職權調查審明採取林木的地點,是否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就以該地距司馬庫斯部落十二公里為由,認定「顯然已非原住民單純撿拾枯枝、竹木資為一般日常生活運用所得比擬」,這一點顯然與事實出入過大。

根據原民會初步調查資料顯示,原住民族各部落的漁場、獵場、耕作地、祖靈聖地等傳統領域土地,位於部落地點十二公里以外均屬平常。

對於司法機關未能充分瞭解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就由心證判斷,原民會認為,此案判決有再商榷的餘地。

另外,此案當事人是依據部落會議決議而行動,判決書也予以確認。原民會指出,如果當事人因為採取林木行為而為直接正犯,那麼所有參加部落會議的人不就因此都可被認定為教唆犯或共同正犯?甚至部落會議可以被認定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所稱的犯罪組織?

原民會希望此案當事人未來提出上訴,司法機關能確實審酌各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規定,並尊重原住民族的權利;司法院未來如要解釋相關原住民族法令,或法院審理類似案件需要相關資訊時,原民會將全力配合協助提供必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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