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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明星藝人執行業務所得 可開設公司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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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報導】–節稅大作戰專題報導之四(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十一日電)美國職棒洋基隊王牌投手王建民成為台灣之光,將來薪水也可望隨戰績節節高升,高所得運動明星與藝人,該如何節稅?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曾嘉文表示,運動明星、高收入演藝人員,乃至於高科技公司董監事,所得來自執行業務收入,都可以透過設立公司的方式節稅。

曾嘉文指出,運動明星、藝人和高收入者透過公司節稅,方法相當類似,只要個人轉投資設立經紀公司,收入歸公司所有,形式上收入須扣除公司的支出才是自己的收入,但因公司為自己所有,所以實際的「支出」相當有彈性,可以節省下來的金額可觀。

甚至藝人自用轎車,若由自己投資的經紀公司出面購買,視為公司資產,亦可視為公司支出項目,報稅金額也可少報一些。

他強調,運動明星、藝人,甚至藝術家設公司、基金會節稅,絕非逃稅,主因這些人的收入並非薪資所得,而屬於執行業務所得,集中在很短時間發生,其他時間也可能沒收入。若一次報稅,稅負可能較重,因此透過設立公司來規劃收入時點,合法節稅有其必要。

至於高科技公司董監事,若透過投資公司或創投公司名義持股,在領取分紅配股時,因屬營業收入,並非薪資所得,所以並不會課所得稅,但仍須考量公司仍有營業稅要繳,詳加計算後才知道怎麼做比較划算。

由於員工分紅在公司財務報告中擬列為「費用」,視為公司支出,員工領取分紅將視為薪資所得,因此,將來員工分紅配股,是否依面額部分以薪資所得課稅,市價高出面額部分差價,再課徵證交稅?抑或以市價課徵所得稅,尚待稅務單位釋疑。

曾嘉文表示,依所得稅基本條例規定,年所得達新台幣600萬元以上,即符合最低稅負繳稅門檻,須繳納較高的所得稅。但600萬元門檻的計算方式很特別,即使個人捐贈亦須納入收入計算,且以非金錢的物品捐助,亦須換算成金錢計算所得,這也是高收入者節稅時須考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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